smartelmer wrote:
兩各遙控器室分開的阿...(恕刪)
那合理的做法就是
有汽車車位就給汽車遙控器..
有機車車位就給機車遙控器..
若都有就都給...
若都沒有就都不給...
去管委會議上提案吧...
若管委會壓下來..那就直接提到區權大會吧...
畢竟管委會只是執行區權大會授予的權利..
區大怎麼決議管委會只能照做..
否則就直接在區大上面提案重選委員..
針對您的補充..
公共區域若有持分自然不可限制使用..
但要先釐清您那邊的車位持分是怎麼算的?
若是車位與停車場一起算公設持分..而非停車場的公設另外與建物一起算..
那麼沒買車位的也會沒有停車場的公設持分..這樣就不能要求使用停車場..
但若您那邊的大公有包含車道等等非停車格的區域..
那麼就不能限制您進入停車場(非停車格的區域)..
殺人償命,天公地道。
smartelmer wrote:
補充:
其實就是因為社區的汽車停車位不足啦
導致不是全社區住戶都買汽車車位
所以管委會一派就先逾權裝設汽機車分道鐵捲門(分設遙控)後
又規定說只准買車位的住戶以公費購買遙控器供使用汽車大門
其餘住戶自費也不准購買及使用
卻允許有汽車車位但無機車車位的使用機車車道和公費購買遙控器
請問這樣算侵權嗎
公廈管理條例等規定有限制住戶大會或管委會的決議範圍嗎
謝謝回答(恕刪)
你要不要先去弄清楚管委會這樣做的原因,再來討論比較有意義。
也許貴社區管委會是基於門禁管理考量而有這樣的作法,未必要製造特權或侵害他人權利,至於購買鐵捲門,一般來說金額不超過一定數額,管委會是可以自己辦理採購,而大筆金額的採購才需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這應該不叫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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