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燭N頭燒 wrote:如主題鄰居開店,需要...(恕刪) 我也覺得沒有好處 又要承擔風險 吃力不討好哪天有人檢舉 然後政府去稽查該店的車位 查到你頭上 變成你給它隨意變更?總之不差那個錢 不要幫這種忙要搞殘障車位 可以有很多辦法 叫他們老闆自己去想辦法有錢開店沒錢疏通?
蠟燭N頭燒 wrote:如主題鄰居開店,需要...(恕刪) 不知對方是要變更成何種用途,變更項目中要檢討"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者,通常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一般說來單純的開店應該不用檢討到這項,但如果是銀行就有可能,所以先問清楚對方要做何種用途比較重要!
原PO要不要想想看可能會有刑法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沒辦過相關的商業登記,如果是向市政府OR經濟部商業司之類的登記,考慮一下可能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問題,當然前提是是否有足生損害於公眾。另按,聽說監、所裡還滿常看到偽造文書的進來蹲的。刑法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蠟燭N頭燒 wrote:如主題鄰居開店,需要...(恕刪) 當對方開口要求使你為難時表示他都不尊重妳了你何須裡他來說的你跟她們說當然好啊車位市價多少一人付多少錢給我事後10年沒事我再把錢退給妳們但所有權還是你有人要借無息10年給你運作何樂而不為
ppp00003 wrote:原PO要不要想想看可...(恕刪) 如果是依循合法的建築變更使用的程序應該沒有所謂偽造文書的問題,因為樓主車位應該是屬於集合住宅的停車位,所以對方如果在使用執照的變更上需要設置無障礙車位的話,就要在該使用執照的登記範圍內找到合乎規範的停車位作變更,因為無障礙車位要有350cm的寬度、600cm長度,一般法定停車位不會這麼大,所以鄰居基於此點才找上樓主,要樓主出具使用同意書以利變更,只是雙方的權利義務要講清楚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