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故(或實施公共安全檢查),重新檢查社區的各項設施
違建即拆除
(可能是自己嚇自己,不過,萬一公設被拆了,管委將難以承受住戶的壓力)
所以,基本上,管委會應該不會告縣府工務處
而建商,也不會將縣府工務處的承辦人員拉下水才對
相信之前,雙方應該合作的很愉快
加上,承辦人員可能可以抖出更多的不法
這樣的情形下,建商應該不會向縣府檢舉其他二次施工部份(這樣就把縣府工務處拉下水了)
建商,也還有建案在推,相信,也不希望將事件搞大才對
所以,對象應該只有建商
而且,也不能上水果報(建商,工務處都拉下水,沒有退路了)
真的上了法院,也應該只有防火門的單一事件
不過,這一些想法,僅止於管委會討論的結果
不知道合不合理
ps:
1.已發函公務處,其回函為
"不合規定的部份,請建商與住戶協議改善方式"
使管課,應該也希望大事化小
2.不知道消保會能起什麼樣的作用?
realeric wrote:
你要看當初 建照的法令依據 組熱性是這兩年才有的東西
...(恕刪)
阻熱性的規定,94年7月1日就施行了
以下是節錄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4008104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略);第 87、88 、95~97、
162、170 條,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94年1月21日發布的法規節錄如下:
第 97 條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
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
建照則是96年以後核發的
之前建商也是以新舊法規之適用來推拖
不過,建築師自己都說不合格了,相信也是仔細查過法規才做此回答的
而且,如果是合法的,建商為何要同意補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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