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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是否能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產生?

maxboss wrote:
當管委有沒有好處?我...(恕刪)


爛的管委會,會有「好處」
好的管委會,沒有「好處」,但可以有「好心」
當初被抽到當委員
挑個不碰錢的安全委員來做
當時在任時可能有的好處沒機會碰~~不過事情倒是很多
但是卸任後的好處多多
那是無效的,選舉要當事人自願
如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推舉是無效的
不然在選舉時就不用演「代領表」這戲碼了,直接幫某人登記參選就好了
--
假設管委會今天要找一個人出錢修繕
經投票選出小王,你們說小王需不需要負擔這樣的「重任」?

社區投票推舉只是給某一個人擔任職務的基礎
如果這一個人不願意,也不能強制
如果有人強迫,那是犯法的喔,刑法 - 強制罪
miket5 wrote:
當初被抽到當委員挑個...(恕刪)


我也是一位現任的安全委員, 感覺除了不碰錢, 好像社區許多黑臉的角色都是由安委來當, 真的是吃力不討好. 沒有主委的 power, 卻有大小瑣事的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法雖然只提到主副委和財委, 但也附註一項可以委任權責委員, 所以法律上, 似乎其他小委員也跑不掉. "安全" 這個字眼實在是太沉重了.

本社區也是無給職.
Yorkers wrote:
本社區是無給制。但是...(恕刪)


無給--

有給--勞務所得=

我是當機電委員--我們社區--28樓-一說到消防+電梯+發電等-機械車位-有關人命安全--我一定會堅持要用原廠因為--我怕被告-被關--


我義務的吔---

前頁Chenjal兄提到只要經過表決並且經所有權人通過~就生效

那到底是(達到出席門檻的)投票表決才是管委【當選】的法源基礎,還是“被提名人“的個人意願?
如果在未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下,被提名(且此提名並非建立在所有持有人均等參與社區事務的公平原則上— 譬如說有內定名單;被推舉人也永遠是同樣一組人)而【當選】,在當事人無法(或是無意願)的情況下,這樣的當選有效?
如果是輪值的方式,輪到你;當然是你
就像值日生

以這一個案例狀況是不是投票選你了,就生效?
你只要思考一下,如果這樣就生效,那與奴役制度有什麼不同?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否允許奴役制度?
你無法「自由」的選擇,別人卻可以「自由」的選你
自由、平等呢?

如果這樣可以生效。
下次要找一個人來祭天,你最好別又被選上了



沒惡意,只是問一下,樓主真的連對社區一點認同感也沒有嗎?
還是樓主的社區環境已經很完善了,沒有再改善的空間了嗎?
不過要是換個角度想一下,樓主的小baby即將來到,現在的社區環境讓你放心嗎?
說不定換個角度,想法會不一樣
至於選舉方式何必太在乎,大家都是同一個社區底下過日子

PS:我也是今年被推出來當委員,更慘的是還當了主委,那我不就要拉白布條抗議了?
謝謝大家的回覆

我之前已經有說過,不是我不想參與社區事務,或是對社區事務冷感。

而是連續兩年都是有人跟我說,因為你是軍功教人員,所以你得當。這樣的話讓我很反感。
而且連續兩年在選舉時都是有人拿著一份名單,照著上面的名單提名選舉
如果您身為“名單中“的人,您一定不會感覺很好。

今年我會推掉,我之前已經說過有部份原因是我的工作時間實在無法配合現在管委會的開會時間
(大都是晚上7-9點)我每天除了得工作超過12小時外(9am-10pm),假日還得常常加班。
就算我今年我沒有辭掉,在我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因為工作的關係)我也只能缺席大部分的會議。
這樣對於社區事務的推動不見得是一件好事。

不過,在辭掉過程中,多位管委一再告訴我,明年還是你當。
似乎他們對於想要當選的人早有定見,且有辦法讓他當選。

如果社區管委投票是這這樣的方式產生(僅局限於某些特定的人),這樣的方式適當?
社區委員的遴選

分成提名、和投票

Yorkers 社區的提名方式採用"管委會內定"
這樣的提名方式只能說有瑕疵,但是不能達到提名無效的狀況

一般社區規約會提到,什麼樣的人有被提名資格(或是不得被提名)
一般最常見的是:所有權人都具有被提名資格

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管委會內定"這就有盲點,
另如:
管委會每年老是提名同樣的人選.....
某住戶每年老是提名同一個人選.....

上面兩個提名方式,都算不算內定?
在行為模式上,跟內定沒有什麼不同(只是一個人 or 一群人)
因此,在一般社區規約上不會有很明確的被提名人定義

社區的選舉提名方式多屬於"推舉制" 而非"登記制"
如果你們的規約有載明提名方式就另當別論

...若是要被同意才可以提名,
那有幾種情況,
出席,就有機會被提名(那誰要出席?)
須被徵詢(除非有好康,不然很少人會自願的)


提名只是一個開始,
投票才能決定是否生效。
.......因此,關鍵在於投票,而非提名。

又換句話說,
提名後,表決通過了,
那是否可以用"住戶集體"內定了人選?

若選舉前,管委會 or 住戶,有特定的文宣替某人拉票,這就另當別論。
這樣你可以主張選舉不公正。

也有人提到,是否這樣能強制當選委員。
基本上,當選後,任期內就是委員,
除非"請辭",不然認知上是當事人對選舉結果無異議。

請辭後,其職責自然解除,
社區無法強迫,若強迫任職,就觸犯刑法。

不過建議,請辭的程序雖然沒有規範,
但是建議以書面,送至管理委員會(轉全體所有權人)、建管課、第三公證人 (里長、鄉長)
這樣請辭程序會比較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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