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找一個情理法都可以妥協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只能說,,當初賣屋的業務真是.....$#!%#....滿口謊話...
alex520215 wrote:
你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恕刪)
alex520215 wrote:
你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覆原狀。屆期未回覆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覆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