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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臨路透天戶加入管委會?

看到最後怎麼有一種收保護費的感覺

mlmt wrote:
轉貼內政部營建署的解...(恕刪)
三、有關鄰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並無建築物共用部分,亦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必要之建築物,設置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乙節,倘集合住宅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係屬公寓大廈者,應提列公共基金。...反之,倘旨揭所列示鄰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應非屬公寓大廈者,即無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旨揭所述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採一宗建築基地合照多戶規劃是否須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乙節,如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詳細圖說並無共用部分時,自無從依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於共用部分標示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即無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至於該建築物是否屬公寓大廈,仍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揭函釋規定本權責認定之。
感謝各位大大的熱切討論與指教

另外想到一點
雖然社區戶與臨路戶屬於由四面道路包圍的方正建築基地興建
雖然地號與建照不同,臨路戶也0公設持分
但仍然可能依據,臨路戶在水電,瓦斯,電訊纜線,污水管道部份
與社區戶有串接,分流,匯流,分享之情事

主張有共用設施之事實,然後,社區管委會以此依法接管臨路戶

此外,因為臨路戶有騎樓設計
但依法來說,騎樓範圍不能出現竣工圖上沒有的東西

包含,車輛,候位座椅,看板,旗幟,海報,燈具,郵箱,,
諸如此類,一切非屬騎樓設施合法使用之私人物品

但這些騎樓違規使用之情況,臨路戶幾乎都有發生
來客違規停車更是司空見慣

如此,管委會可依預防犯罪之由,
向主管機關要求臨路戶納入管委會管理
以便控管騎樓違規使用之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簡直匪夷所思
我要是住戶鐵定跟你們槓到底
就算花錢找人弄都無所謂
反正你都不打算讓別人活了
還不入流哩
我看你是不是打算上新聞了
連"接管"這個詞都出現了,
好可怕的天龍國裡的天龍人
這是台灣版的01嘛
這麼好像來到共產專治國家了
台灣竟然還有這樣的想法的人
太可怕了
那不就我把你家社區買下來超過一半
以後我就可以叫你出門用爬的
因為我掌握了管委會
你懂不懂什麼叫法律
乾脆要這些臨路戶的租金和營業所得的80%由全體住戶平分算了
因為他們能賣一碗湯.一碗麵
全都是因為顧客慕名你們社區的名聲而來的不是嗎?
是管委會還是整人會啊?
那要不要管誰家失火不能叫消防車會影響對外觀感
也不能叫救護車會讓人以為這社區衰事很多破壞你們辛苦建立的光環

這是大東亞共榮圈的翻版嗎?
居堂三郎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熱切討...(恕刪)

(臨路戶在水電,瓦斯,電訊纜線,污水管道部份
與社區戶有串接,分流,匯流,分享之情事)
所有的自來水管瓦斯管中華電信光纜不都是相互相連著嗎?

難道臨路戶的水電瓦斯費是貴社區幫他繳的?




林子大 果真啥 都有
看了這一長串討論文
再看看原發文者之前文章
就似乎對騎樓特感興趣

我只想說
既然合約已載明臨路戶不加入管委會(購買戶都已簽名)
=> 所以是自己"先不守法"
而後再要求他人要遵守法律
是這樣沒錯吧!?

既然"非臨路戶"違約在先
那請問這要怎麼賠償"臨路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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