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單向說詞, 不知道您第一次不愉快時是說了什麼,
不過我相信這鄰居有到一定屬惡的程度就是...
如果對方沒有拿警察職務或是慈濟功德來壓, 如果我是單位主管,
只會覺得這是你家的家務事...
充其量是對他下班時的品德有疑問而已, 根本不影響它公務人員的職務,
公務人員要罷免職務也是要有條有法...
鄉民想靠一面倒的力量來影響他工作職務?
想要靠公家機關曝光在陽光底下或是議員可以施壓? 想要再度繼續搞臭慈濟?
這已經失去理性了吧???????
換個角度來想, 假如這是一面之詞, 雖有監視器的畫面也沒辦法述說整個故事,
不然已經到檢察官訊問程度, 當下如果有強制罪, 毀損, 侵入民宅...
早就隨便都觸犯一條不是?
即便是百分之一的誤會都好, 早就偵辦了, 怎還會輪到來這邊發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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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以上是我看不慣鄉民喜歡看故事就開始誅九族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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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這鄰居的差別, 其實就在於他有大把美國時間跟你耗,
包含等在那邊操作大門導致車子毀損,
包含孫子輩的有大把時間在庭院裡玩耍,
包含在中間吃飯做運動...
他就在那邊等您把他東西弄壞, 所以他等了10個小時, 而你只路過一分鐘,
我建議, 您如果時間沒他多, 就忍一忍...
再來, 這些事情其實都屬於您社區內可以解決的事情,
我這個人在公司處理600-700人的事情時候, 也常常體會到台灣人不想當壞人的這面,
對我來說, 沒有正義感沒關係,
但是當社會賦予你機會去解決時(例如社區開會)大家卻悶不吭聲,
那只有兩個問題:
1. 是不是你自己的問題? 為什麼他只針對你?
2. 是大家的問題, 大家都跟他同夥, 不然就是不想惹事的心態...
很好, 我的做法就是, 激起大家的重視,
假如他會故意關門弄壞你的車, 那你不會操作?
等到大家都體會這種抓不到的惡作劇也會發生在他的身上時,
不用全社區跳出來, 大概有一兩戶跳出來斥責就夠他受的了...
警察了不起,水果日報在愛報軍警私生活不檢點
遇這種惡鄰居,請勿跟他們發生任何口角或肢體行為
請不斷的錄影收證就好
上法院有影片相片錄音檔佐證
對樓主幫助非常的大
收證完畢以及全社區住戶槍口一至
套用惡鄰條款,強制驅離惡鄰居
惡鄰條款
住戶對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有維護之義務,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如禁止住戶有任意放置廢棄物、私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及飼養動物等行為。當住戶違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說明如下:
一、禁止任意放置廢棄物: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以及其他與此相類的行為,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7條)
二、禁止私用公共空間: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與停車位侵占巷道而妨礙出入,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還會有刑責及罰金等處罰。(本條例第16條第2項、第49條)
三、禁止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違反者之罰則如同前款。
四、限制飼養動物: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與公共安全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則從其規定。主管機關對違反者可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本條例第16條第4項、第47條)
另為保障絕大多數住戶之應有權益,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之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本條例另設有強制給付、強制遷離、強制出讓及拍賣違反規約之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房屋等規定,此即俗稱「惡鄰條款」。舉例來說,若發生住戶經催繳管理費而仍不繳、違法在公寓大廈外牆面設置廣告物、任意丟棄垃圾、發出喧囂噪音、在防空避難設備處所堆置雜物等違規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其處理程序依法採取以下兩階段處置:第一階段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當事人經勸解後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則進入第二階段,亦即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權人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多數決),同意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在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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