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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臨路透天戶加入管委會?


鳥居堂三郎 wrote:
家族的長輩在北部透天...(恕刪)

轉貼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函供您參考。

關於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採一宗建築基地合照多戶規劃是否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乙案

內政部94.7.7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7號函
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所明文規定,又按本部93年2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2158號函釋:「二、...按本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806號函示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三、有關鄰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並無建築物共用部分,亦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必要之建築物,設置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乙節,倘集合住宅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係屬公寓大廈者,應提列公共基金。...反之,倘旨揭所列示鄰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應非屬公寓大廈者,即無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旨揭所述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採一宗建築基地合照多戶規劃是否須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乙節,如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詳細圖說並無共用部分時,自無從依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於共用部分標示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即無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至於該建築物是否屬公寓大廈,仍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揭函釋規定本權責認定之。
買不起臨路的人上來叫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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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 要說三次
我住中部某透天社區,我也是臨路,社區要請24小時保全(保全對臨路戶有跟沒有其實沒差,最多就收信跟垃圾處理而已),然後...我們臨路的也都要繳管理費,雖然有打折,但折數不多;臨路戶說要提高折數,投票表決,但社區內人數永遠比臨路多,永遠以投票數少數服從多數結案,不然就說再減少就會入不敷出。
等於也是強迫我們繳交管理費替他們分擔費用,要說是一個月1千左右就算了,但金額是2~3倍起跳,真的很傷荷包。平常根本不會進入社區(除非要開住戶大會或管委會),這時就會說沒事也可以進來社區走走阿(誰沒事會跑到他門前散步阿,說不定還會被認為很奇怪),然後就會搬出說就算沒用到還是要分攤阿,就像國家建設一 樣沒用到還是要繳稅阿巴拉巴拉的。
臨路每戶也才在公設多持一坪而已,還是機電的部分,所有社區內的公設我們都要分攤,跟我們有關係的當然沒話說,但為什麼跟我們臨路沒關係的我們也要出,到底懂不懂什麼叫使用者付費!!!
為什麼社區內的住戶都要強迫別人做對他們有利的事,就因為人多嗎?到底哪來的專制思想!
奇怪的是...為什麼要有這個動作:
合約中明確提及,臨路戶不加入管委會也不繳管理費

我想找到答案,問題應該就解了~~
好可怕的想法...............

早上時間到要不要乾脆請警衛吹哨子喊住戶起床啊.....
去組政黨選舉拉

等過半數就可以三讀推行法案拉


照你這種思想在無限膨脹的話,因為周邊用戶沾了貴社區的光環所以用管委會管理周邊用戶,因為周邊社區沾了貴社區的光環再用管委會管理周邊社區,因為縣市沾了貴社區的光環所以用管委會管理整個縣市,最後因為國家沾了貴社區的光環所以用可能要用管委會來治國了,然後不准賣不入流沒有質感比如說 麵飯油湯街邊小吃,只能賣法式料理、義式料理而且要米其林3顆星以上的才有資格開店,衣服要穿名牌不能穿不入流的背心短褲,不能騎機車只能開車,真是匪夷所思啊!您是否該去檢查一下您的精神思想啊??被這麼多人炮,真的對身體不好的,去台大檢查一下,我很擔心您的身體耶。
合法的沒有,
非法的看你要不要用?

簽約後才想要強制透天戶加入管委會,
這算是強盜嗎?

鳥居堂三郎 wrote:
家族的長輩在北部透天建案中購入一透天社區戶
這個社區的布局是方型基地,南北各一列臨路戶,
中間為社區戶(有大鐵門進出管制,有請24h警衛)
雖然當初合約中明確提及,臨路戶不加入管委會也不繳管理費
社區戶簽約購屋視同同意此條款
但社區戶對是相當反彈,認為,以社區整體營造與維護的觀念來說
臨路戶理應也加入管委會受管制,並且幫社區戶分擔管理費
而,此舉也能順便藉由管委會的法律約束力
來管制臨路戶店面的經營型,比如說臨路戶店家販賣的東西,
價格,都必須由管委會通過才准以實施
請問目前有什麼方法能強制讓臨路戶納入管委會管制嗎?
管委會要不要順便決定店員只限正妹,裙子要夠短?
最好店家營收的20%還要繳給管委會,對吧?

標題應該改為: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強制臨路透天戶接受管委會毀約?


鳥居堂三郎 wrote:
店家販賣的東西,
價格,都必須由管委會通過才准以實施
之前我也是住在大樓下臨路透天,也是不用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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