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該要先區分電梯是否為緊急用昇降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6條以後有提到
或是協調請里長和附近的消防隊主管機關來查看,電梯是否為緊急用昇降機
另外再購買房屋時,公設部分的產權因該都是大樓住戶持分的,原則上不可以規定住戶不可以使用,但可以請他填寫放棄使用權利,再到法院公證
如果不是緊急用昇降機:
那就方便多了,只要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超過開會人數,管委會的結論,就可以正當執行
如果是緊急用昇降機:
1.可以先開管委會,紀錄下不願開付款維修或更新的住戶(如果開會他們有到更好,會議有簽到更棒),開會時錄影錄音外加文書的會議紀錄,這樣想賴都賴不掉,再來下次開會時先對他曉以大義:
214樓大大提供
未設置或維修消防安全設備是違反消防法第六條規定.罰則是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 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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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94年囑易字第1號判決
住戶被判刑
以上
導致大樓受罰都需要由他繳納,如有人受傷或致死他還會被判刑
如果曉以大義他還是裝傻
那就請他填寫聲明書請他放棄使用權利再去公證,然後訂定罰則,如果抓到罰款當初電梯設置費用的X倍
或是
2.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超過開會人數,簽到錄影錄音,直接決定更新並名列每戶須繳費多少
如果住戶不依造規定繳納遲繳,那就依造法律程序,發支付命令,如果再不支付就請法院聲請扣押財產拍賣支付
不過這流程因該是曠日廢時,少說也要個一年半載以上
或是
狠一點,先執行1,外加私下去檢舉請主關機關來檢查,一開始因該會開限期改善通知,然後管委會回文說明不願維修或更新理由,並副本給不願付款的鄰居,如果真有罰款再請法院判定罰款對象
然後再執行2,來個1+2全餐通吃

玩過後他因該就會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也會比較合群了.......
有時候某些人就是想要受罰,罰過才知道原來不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