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苦人 wrote:
我看開版也不會再回來這一篇了,我就簡單回覆吧。
1.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當你領一個糟糕甚至違法的薪水,是要有什麼責任心?
公司都沒有最基本的責任心(符合法規),上行下效不是理所當然?
2. 社區對應的窗口確實是物業公司。
不過假如你已經知道到場服務的人員薪水已經不足時,
你應該要做的是要求物業補足薪水,當然費用自然不會是如此。
我是認為這串看下來,我認為開版很可能不想增加費用..
不然其實答案一開始就很明確了...
因為樓主和某幾位護航的 已經臉腫到不敢回文了

很多住戶都是窮酸貪婪 慣老闆心態
買不起透天只能住大樓
想省錢剝削保全 又厚臉皮的提出一堆高要求
可悲啊~
台灣真是慣老闆的天堂,政府無能 消極怠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