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Voyager wrote:
社區只不過是主管機關基於地方自治條立法規定而設立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稱主委)乃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做出的決議。
就我所知,並沒有所謂可以自行對住戶進行開單罰款等的公權力,而是,住戶若有違反公寓大廈條例的行為,仍然必須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來進行相關開單處罰。.(恕刪)
正解,管委會要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理。
很多事也不是管委說了算,常常有些不懂法治只想人治的管委,總以為他們說了算。
一堆住戶也很喜歡搞人治,然後集體霸凌守護自己權益的人。
人之賤‧在於都希望別人誠實‧卻又沒辦法接受現實!!
你出賤嘴!!我罵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