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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移動車位內的私人雜物? 請教法律問題


simonni wrote:
胡言亂語
偷竊是據為己有,移動物品不叫偷竊,亂扣帽子.(恕刪)


胡言亂語? 你可以去試試看
玩笑開大了!惡作劇移車 涉竊盜被逮
http://tw.news.yahoo.com/%E7%8E%A9%E7%AC%91%E9%96%8B%E5%A4%A7%E4%BA%86-%E6%83%A1%E4%BD%9C%E5%8A%87%E7%A7%BB%E8%BB%8A-%E6%B6%89%E7%AB%8A%E7%9B%9C%E8%A2%AB%E9%80%AE-031305176.html

我們社區的管委會,
想要藉由輿論來使在走廊放置雜物的住戶能夠有所節制,
就我的觀察成效不彰,
那些住戶依然故我,
搞得管委會也不曉得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
開了勸導單,
住戶說:在我自家門口放幾雙鞋會怎樣?
又說:如果你膽敢把我們家的鞋子怎麼樣,我一定會告死你!
每當回家時看到整層樓就某一戶把鞋子擺在外面,
心中只有圈圈擦擦,卻完全不知該如何是好,
104樓的sonic172大大說得真好~
法律是個人工具,是一種對付別人侵權的有力個人工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的究竟是什麼?
taboobat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的究竟是什麼?...(恕刪)


跟法律保障壞人一模一樣啊
就是規範願意守規矩的住戶
以及保障不守規矩的那些類人

e022301 wrote:
胡言亂語? 你可以去...(恕刪)


報警前跟報警後差很大

罪犯在報警前自首跟報警後自首不一樣

前者自首成立後者不成立

移動物品在報警前告知未據為己有如何叫偷竊?

報警後說移動物品誰相信? 我怎麼知道是移動物品還是偷竊

每個偷兒都這樣玩,報警後都說移動物品,那警察就不用抓了

不要硬凹強辯
最近也對社區某住戶的行為@!#$%^&*.... 大家看照片吧!





我想請問:

1.牆壁算不算公設?
2.停車格外(左邊靠牆)也是公設吧?東西都堆到公設了?還睜眼說瞎話?



這問題,下個月月例會將提報管委會,不知大家有何建議?

sonic172 wrote:
法律不管是刑法或民法都只是治標
民法只是最低程度輔助解決人與人之間權力義務的關係
刑法更只是免強代替整體社會對不可接受之事進行懲罰
如果你有學習過民法的立法概念
你就會更有所理解
我們的民法甚至主張
人與人的民事權力義務主要還是雙方合意為主
法官只是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而不是去進行公平合乎理性的審判
也就是說
在民事法庭中A告B
雖然法官明知道A是有理的也該告的贏
但是A自己對於一項關鍵的證據理由不肯提出做為論證
因此讓B的某項關鍵證據理由獲得極大優勢的證明力
這情況下
法官還是不能代替A進行論辯
最多只能提醒A要針對B的此項證據理由進行申辯
否則將會敗訴
若是A堅持不提出此申辯
法官也只能被動的判B獲得勝訴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民法法律?
大家應該仔細想一想
*************************
台灣人民的法治觀念一直很薄弱
公民素養更是低到誇張
樓主你的法治觀念已經算比較好了
但是還是不夠資格成為一名真正法治國家的優良公民
你還是一直抱持著認為法律是一種個人工具
是一種對付別人侵權的有力個人工具
事實上這種想法雖不是錯誤
只是這種想法並不是成熟的法治觀念
成熟的法治觀念
是要能夠站在公平客觀的社會層面
去看待自己與對方的互動行為對社會的後續影響
因為社會是由每個人的互動中去一起營造出來的
法律的判決不是著眼於一個人的權力
而是著眼於整個社會的互動
台灣人普遍缺乏法治觀念
稍有法治觀念的人也普遍缺乏公民理念
這是很可悲的

你這個案例就很典型
你與管委會雙方都沒有足夠的成熟公民理念
管委會的管理不是一種權威
而是基於一種集體輿論力量
更正確的說法是社區意識的凝聚力
並不需要用到公權力強制力
(所以並不具備執法力)
基本上只要形成輿論就夠一個良好公民受不了
偏偏就會有樓主這樣的強悍個人主義者
輿論對你來說可能無關痛癢
你也不在意是否生活在一個和諧互相尊重的鄰里空間
你只想維護你的地盤
像一頭公獅子一樣的對侵入地盤的勢力大聲怒吼
試圖動用你的武器與工具對付入侵者
跑來01要大家把稱手的武器交給你?
你好拿來跟那該死的敢入侵你地盤的管委會進行一場大戰?
你要打到管委會趴在地上求饒?
你期待一個公理與和諧的尊重社會就會在你這樣的互動行為中產生?
你希望我們的下一代
就是生活在由你這樣的互動行為中
所創造出來的優良環境裡?
我也不知道該怎樣說
反正..........
台灣要進入公民社會
還有很長遠的路要走




小弟非常欣賞兄台您所寫的這一篇,無奈台灣這條路還要走多久?
我們大樓管委會也是選擇性的強勢
對於警衛摸魚他們一概睜支眼閉支眼...
警衛己經好幾次都讓別人停我的車位,跟主管及管委會反應都無效
很不尊重人...我還拍了照,也沒下文.....
只會限制我在車位上放腳踏車
(故意放的,怕車位又被私下給別人停,結果被挪到其他公用空間的死角)
真的很無言....
simonni wrote:
報警前跟報警後差很大...(恕刪)


警察辦歸辦,到檢察官那邊起訴法條可能還會變
以此個案來說,智能正常的人都了解管委會僅是移動而非竊盜罪所稱"意圖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
當然你報警後警方一定以竊盜案來辦,那是因為警察不是偵查主體,對於觸犯法條必須從嚴認定
(跟警察的績效壓力也有關,這內行的都知道,能多賺一件竊盜績效賊頭們怎會放過XD)
但是檢察官那邊知道事情始末後,會以竊盜案起訴的機會不大
反而是原告,開偵查庭被檢察官酸的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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