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放雜物在公共空間是常識,絕對沒錯;但如果是共識的時候,我覺得是你錯。如果你不能接受,離開也是你應該做的事。主委也說可以搭電梯了,走樓梯也不是好運動。不能和大家和睦相處,問題出在於你。我姐和姐夫住台中,以前住比較便宜的公寓,各家門口都擺放鞋櫃和雜物。後來搬到較高級的大樓,就沒有這些問題。大家的水準到那裡,就是那樣,不能接受,不是別人有問題,是你。
請問一件事的法律規定:假使我把公共區域的雜物移至別的地方,例如5F移到地下室(並未佔有),是否觸犯法律?另外假使我當主委,規定凡是公共空間發現雜物一律移至他處,若無人領回則丟棄,如此是否違法?(當然,若有人故意把垃圾、廚餘丟在門口等人移走也許就破功)假使不違法,希望有人能成立一間專門清理公共區域雜物的公司,生意應該不錯。
樓主所描述的問題,很多社區都有。樓主是有心人,非常可貴。如果樓主還想改變一些事情,就要有所堅持。既然已經黑了,就要黑到底,不要屈服。中學生常看的書,其中一本就是《被討厭的勇氣》。大家討厭你沒關係,你也不要在意被討厭。如果想要討好鄰居,就永遠別想解決問題。重點是,最後要讓大家怕你、拿你沒辦法。這樣大家就會開始求你。繼續向有關機關檢舉,法律上站得住腳的事情,都可以做。那些亂七八糟的怪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你在道理上,就站不住腳了。大家知道是你檢舉的,那最好,不然檢舉就沒有意義了。到最後主委、總幹事受不了,就會想辦法來求你。就看你要怎麼談了。加油!
A辣愛怕跑 wrote:直接公布地址 哪一間大樓再不改善就找記者上新聞讓它紅它=住戶的惡質水準違停都可以直接PO照公布地址了亂堆東西你也可以直接PO照公布地址 哈哈哈~~全台大概有500萬戶 屋頂都違章鐵皮屋啦~~你去檢舉好了大概要排30年才拆的到啦用現在得法去罰 30年前的事實是蠢!!!也是沒有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