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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移動車位內的私人雜物? 請教法律問題


domen wrote:
前面有人有貼連結.....(恕刪)
其實車位也是花錢買來的,在範圍內民法上就是私有財產,這塊小地皮是真金白銀買來的,怎麼處分被別人干涉,一定會很不爽的,再法律上其實也很搖矲,這案例打官司輸贏也是73分,管委會輸面多一點,因為管委會權限是管大家共用的地方是沒疑問的,但管到車位內的事,爭議就會很大

基本上,移動車位內的私人雜物,法律大於規約,算起來管委會是無權的,吵到最後,就打官司決定,大家都有理


雖然目前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大樓室內停車位的法規漏洞百出,不過這也算是主流的群眾願意在某種程度上配合的結果.

在沒能夠修法(也許永遠不會有這一天....)之前,真的只能道德勸說(事實上可能就是各憑本事).法院就算是想判,這麼爛的法規相信每個法官的判決都會不同 Orz
很簡單,告他
看誰贏不就知道了

不然就摸著鼻子認了,你們有個很強硬的管委會

e022301 wrote:
道德上樓主是錯的但法...(恕刪)


胡言亂語

偷竊是據為己有,移動物品不叫偷竊,亂扣帽子

管委會強拆違建,這搞笑了,就治權而分,可分為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地方自制條例)

地方自制條例不能牴觸法律,違建已有相關法條,社區自訂的公寓大廈規約不能牴觸

不得在公寓大廈規約裡另行規定可強拆違建,這樣是亂來,那我也來定一個搶錢無罪

多好阿
shawnhuang wrote:
刑事民事訴訟 均沒有辦法 對於總幹事逾越法律規定的解釋與行為 進行任何的制裁,只是想請教看看有沒專家能夠解惑 公寓大廈何其多,有一天,有人的權益被侵犯了,民眾該如何主張
...(恕刪)

法律不管是刑法或民法都只是治標
民法只是最低程度輔助解決人與人之間權力義務的關係
刑法更只是免強代替整體社會對不可接受之事進行懲罰
如果你有學習過民法的立法概念
你就會更有所理解
我們的民法甚至主張
人與人的民事權力義務主要還是雙方合意為主
法官只是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而不是去進行公平合乎理性的審判
也就是說
在民事法庭中A告B
雖然法官明知道A是有理的也該告的贏
但是A自己對於一項關鍵的證據理由不肯提出做為論證
因此讓B的某項關鍵證據理由獲得極大優勢的證明力
這情況下
法官還是不能代替A進行論辯
最多只能提醒A要針對B的此項證據理由進行申辯
否則將會敗訴
若是A堅持不提出此申辯
法官也只能被動的判B獲得勝訴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民法法律?
大家應該仔細想一想
*************************
台灣人民的法治觀念一直很薄弱
公民素養更是低到誇張
樓主你的法治觀念已經算比較好了
但是還是不夠資格成為一名真正法治國家的優良公民
你還是一直抱持著認為法律是一種個人工具
是一種對付別人侵權的有力個人工具
事實上這種想法雖不是錯誤
只是這種想法並不是成熟的法治觀念
成熟的法治觀念
是要能夠站在公平客觀的社會層面
去看待自己與對方的互動行為對社會的後續影響
因為社會是由每個人的互動中去一起營造出來的
法律的判決不是著眼於一個人的權力
而是著眼於整個社會的互動
台灣人普遍缺乏法治觀念
稍有法治觀念的人也普遍缺乏公民理念
這是很可悲的

你這個案例就很典型
你與管委會雙方都沒有足夠的成熟公民理念
管委會的管理不是一種權威
而是基於一種集體輿論力量
更正確的說法是社區意識的凝聚力
並不需要用到公權力強制力
(所以並不具備執法力)
基本上只要形成輿論就夠一個良好公民受不了
偏偏就會有樓主這樣的強悍個人主義者
輿論對你來說可能無關痛癢
你也不在意是否生活在一個和諧互相尊重的鄰里空間
你只想維護你的地盤
像一頭公獅子一樣的對侵入地盤的勢力大聲怒吼
試圖動用你的武器與工具對付入侵者
跑來01要大家把稱手的武器交給你?
你好拿來跟那該死的敢入侵你地盤的管委會進行一場大戰?
你要打到管委會趴在地上求饒?
你期待一個公理與和諧的尊重社會就會在你這樣的互動行為中產生?
你希望我們的下一代
就是生活在由你這樣的互動行為中
所創造出來的優良環境裡?
我也不知道該怎樣說
反正..........
台灣要進入公民社會
還有很長遠的路要走




sonic172 wrote:
法律不管是刑法或民法...(恕刪)


感謝仁兄願意打這麼多字

這個討論到第十幾頁,您的回覆是個人覺得最具建設性

早上隨意看到民 217 I,立即明白討不到好處

再看到您的回覆,非常有高度,受小第一拜
小象
shawnhuang wrote:
沒想到這樣的議題居然可以蓋到這麼高的樓

對於我放置東西不對,我本來就知道,但 中華民國法律多如牛毛

違反部分規定,不代表執法機關就可以不擇手段無限上綱,侵犯人民的權益

這是法治的基本概念

何況,管委會並非執法機關,管委會僅為執行區權人會議之決議

這個事件,肇因於 社區新聘總幹事,該總幹事急著表現作為

對於移置我物品一再強硬表示,管委會絕對有合法權利

他表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 之 應予制止,應解釋為

應-強制。
予-對於違規者
制-用行動去做為。
止-排除可能發生之危險,讓危險停止。

所以他有權移動我的東西

以上擴張解釋法條的蠻橫,經我與 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科 與 營建署求證

兩個單位的解釋均相同,均為 管委會可以口頭或書面勸到制止,但無權移動我的東西

無奈,與總幹事溝通他的認知有誤,與主管機關回覆不同

總幹事居然說 市政府承辦人員回覆錯誤,要我去問他的律師

我才 PO 至此,因為我忽然發現, 刑事民事訴訟 均沒有辦法 對於總幹事逾越法律規定的解釋與行為 進行任何的制裁,只是想請教看看有沒專家能夠解惑
公寓大廈何其多,有一天,有人的權益被侵犯了,民眾該如何主張

大家會發現,總幹事違法的行為,民眾卻幾乎無法取得法律上的保護,況且 程序的極不利益 遠超過了 法律保護的人民的基本實體利益

ps.
1. 東西我也去領回了,經我與主委抗議,標準程序也已經列入管委會的會議紀錄(昨天公告了),希望總幹事不要再繼續有逾越法律規範的行為
2. 再跟各位報告,市政府跟營建署,僅願意口頭說明,我請他們正式回函,他們也不願意,哈哈
...(恕刪)


其實版主最後講了一個重要的關鍵"希望總幹事不要再繼續有逾越法律規範的行為"一切都是一堆自認他是總幹事的人大頭症發作!總以為他是所謂的"總幹事"就要處理很多他認為違法的事!但是他沒想到
1.他不是執法人員,無權執法
2.他總認為管委會,主委是他要聽命抱大腿的人,殊不知住戶才是幕後大老闆
3.顯少看到老闆花錢請員工來管理自己甚至丟老闆東西的(不幹的例外)
你跟管委會都有錯。管委會都限你3天要處理了,有同意你一兩周內再去清除嗎?

這種事情可大可小,你先要管委會把東西還給你,然後跟你道歉。之後你把東西放回去該放的地方,你再跟管委會道歉,這樣就雙方不就都有台階下?

當然你想走法律途徑,或是想用法規逼管委會跟你低頭,那也是你的事。不過就算你告管委會告贏了,你在停車位擺雜物的事實要你自己想要怎麼處理?
小弟不懂法律.
有的車位有一個獨立的權狀,一個平面車位,是可以主張私權.
以本人住的社區來說:

集合住宅的地下停車場是全體住戶共同持份擁有的公設,
並沒有任何一個特定區塊(車位)專屬於某一個住戶所擁有. 平時做為停車用,天災時用做
防災避難用的空間. 人人有一格車位做為停車之用,但不代表這格車位的面積是某一位
住戶專屬,這特定的停車格也不是在權狀上載明的私人財產.

整個地下停車場是公設,經全體住戶大會通過做為全體住戶停車之用,可不代表分得一個停車位,
可以把它當做私人土地一般任意堆置雜物,或者是圍起柵欄來養寵物,想怎樣就怎樣.

主委在社區地下停車場這個法定公設的空間,移除某位住戶堆放的私人物品,事前已通知移除,
事後也通知來認領,我不懂有違那一條法律? 地下停車場是公設,不是某位住戶專屬的私人財產.

不過在社會要處處拿出 "法律",是很辛苦的. 在補習班有人不守規則講話或接聽手機,
影響別人上課,也要搬出法律? 也要找警察? 如果在暗巷被人打了,沒也目擊證人,
沒有證據,法律能幫上忙嗎? 大家依 "理" 與 "禮" 而行,不是少很多紛爭.

在一個團體裡,遵守團體的公約,和大家好來好去,不是很好嗎? 何苦硬來,一定要做一件
與眾不同,非常特別的事來與多數社區住戶為敵呢? 同在一個社區,被多數人視為難搞,不守
住戶公約的人,也不好,不是嗎? 別在車位堆放私人物件,應該不算是非常過份的要求吧 ?


你若要告管委會,管委會很可能會輸。

但我很欣賞這樣的管委會!
告吧. 刑事毀棄應該有機會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以上這兩條說明在你專有區域內.正常使用不違反共同利益的情形下, 別人無法干涉. 靠這點可告毀棄跟強制
=============================================================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這條妳就理虧了. 因為執照所載用途為停車使用,應不包含堆放雜物.
但管委會只有權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處理. 擅自移動告毀棄還有機會.
========================================================================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通常地下停車場同時屬防空避難處 , 因此你堆放雜物也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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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雙方都有錯的地方.但是告下去你贏面大.
管委會私自移動私人物品我覺得是很嚴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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