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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公布住戶車號,車位及棟別有違反個資法嗎,謝謝!

不長眼 wrote:
可以公布一下社區嗎...(恕刪)


管理不佳或有住問題住戶的房價,一定是下修的,怎麼敢公布社區名稱!

我看過的房子,只能說, 越貴的房子管理越多越嚴,只有便宜偏遠的社區才可能會管理鬆散!!
最近常常看房,所以開始上網作功課,樓主刊登這個公告讓人印象深刻,這個社區前陣子才去參觀,雖然目前不是知名建商,但很有新氣象,地點也很好,仲介強力推薦就去看看,外觀還不錯,一戶一樹很整齊,前院植栽用心,仲介說,大樓外觀等點交完清潔後會更乾淨,只是可惜看到有一兩戶開始在前陽台曬衣服,光看到這個,就覺得社區素質大概不高,只是仲介拉著,還是進去。
電梯裡的公告都用貼的,聽說等點交完才會做好公佈欄,但是內容,讓人眼睛一亮,用字遣詞、外觀設計、會議記錄非常多頁非常有條理,看的出來管委會非常用心,管委會還聘請社區律師,或許這是他們公告讓人感到水準很高的關係。
另外,電梯裡還有管委會和建商協商的紀錄表,仔細看一下,這個社區主委能力有到位,建商也很用心建設這個社區,補助內容,是我看過的新社區裡面最多的,對這社區的管委會和建商,印象很深刻,覺得將來一定會是好社區和好建商。可惜一到我們要看的樓層,看到有一戶在自己的門牌下掛吊飾,扣分,不過仲介說,這棟管得很嚴,應該後續會處理,再觀察。
到地下室停車場,地面要等點交後清潔才會乾淨,不過當時停車整齊,沒有任何雜物在汽車位上,印象加分很多,還看到一個女生穿著高跟鞋,和一些人在地下室跑來跑去,後來才知道是主委,據說社區的設備和維修都會親自到場監督了解,沒多少社區主委能這樣勤勞,管理辦法稍微看了一下,才第一屆卻很專業和完整,佩服,當時心想,這個社區有這麼強的管委會,地點又絕佳,建商又有心負責,這個社區在這個區域,將來保證數一數二,看完後,這社區在我的購屋名單上,分數打最高。

很可惜,今天看到樓主發問,大概是少數無法支持管理的住戶。
仲介說,第一屆碰到認真的管委會,就看社區的住戶素質,住戶素質高的,會支持用心做事的人,不然像這種認真的委員會,遇到素質不高的住戶,通常很快就要被幹掉了,當然仲介說這裡住戶的素質如何如何高,千金買屋億萬買鄰,不過看來現在仲介講話已經破功了。
樓主提到的管委會的管理,這社區不是已經有請社區律師?管委會應該胸有成足了,而且,管委會所做的事,又不是自私自利純粹只是為了社區全體,看到有些人鼓勵互告,有點不能了解,告管委會,管委會不是會用社區的錢請律師?為什麼要浪費社區住戶的錢去告這種認真做事的管委會?
管委會這種無給職的工作,多少主委或委員,能受的了像樓主這樣反彈?這社區萬一有很多這樣的樓主,這一屆管委會又沒撐住,我蠻為這個新生社區感到可惜。
#41 !!!!!

屎陸

打我臉也應該用點有水準層次的舉例及文句呀!

只能說: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古云: 相由心轉.文如其人.下流犯賤易.品味優雅難!

可嘆呀!


ccsu wrote:
我買房時被建商要求...(恕刪)

我們家這邊的因為都沒劃機車位所以可停汽車後面喔
1. 沒有違反個資法。
2. 管委會也拿規約中的一個規定來說明管委會有權規定規約: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委會訂定。->管委會沒錯,規約有授權給他們訂定,但是不能違法。
3. 不可以鎖車,鎖車一定違法。

樓主的社區若是約定專用車位就是照社區規約(包含規約授權的管理辦法)走,社區規約說汽車車位不可以停機車就是不行,但是管委會無權力鎖車,只能正式發函通知住戶改善,不改善就照法律走,請政府相關單位開罰。

大多數汽車停車場的設計不適於機車出入,特別是上下坡,同時也會有一堆死角看不到機車。出事誰負責?
社區管理好不好,從停車場約定專用車位給不給停機車就略知一二。

做一個集合住宅的住戶,當應先遵守社區規定,再請管委會想辦法解決多出機車要停哪的問題,像是公共車位出租,鄰居無償出借的也有,樓主的管委會也有出租辦法,很好啊,有必要省個一兩百跟管委會對立嗎?哪天管委會用輪值的,想想看社區會變怎樣?
針對停車場內之社區住戶違規車輛【鎖大鎖】、【罰金】部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係【妥適手段】

1.【105年度店簡字第157號】
故oooo社 區於多次規勸原告後,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上揭上鎖處置,於權衡原告個人財產權之私益與其所侵害之公共利益(即社區住戶之停車秩序及安全),認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其【手段】與【目的』】間尚屬妥適,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益之意,故原告主張被告0000管理委員會、張0湖、000等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 100年度上字第33號】
是社區規約雖未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等情另為禁止之規定,但已約明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則非在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目的範圍內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自在禁止之列,乃屬當然之解釋。
而請求上訴人(管委會)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其所有2255建號地下一層(第273 號)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則非正當,不應准許。

3.【 100年度上字第33號】
被告主張:管委會擅自將被告機車上鎖達半年之久,已嚴重妨害自由......

是縱令被上訴人之管理委員會確有上訴人所指......管理機車位不當等情事,亦屬被上訴人(管委會)社區內部管理自治事項⋯⋯

ccsu wrote:
我買房時被建商要求...(恕刪)

想買房的人** wrote:
針對停車場內之社區...(恕刪)
以前住的社區,停車位是使用權,非常時期為避難所,規定就是一車一位(250X525),不准停摩托車,連門前鞋櫃都不准.總幹事除了開勸導單外也沒皮條,不過經過幾年後,住戶水準提高,不再發生這種鳥事,至於個資法,見仁見智,只要沒上公共媒體就不算,君不見每每看到新聞有變態的,有殺人逃逸的,呼籲要大家注意,有見到者避開或報警,但因個資法還打上馬賽克.真他MD胡搞.
請問你是哪個社區?每個人都有他的價值,就看擺在哪個位置,支持你提告管委會去拉白布條開記者會公布社區名字和自己名字,不要遮住自己的臉,以後可能還有合作機會,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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