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an wrote:
你好,如果重點在「惡...(恕刪)
我個人是傾向認定[惡鄰居]三個字與問候爹娘的三個字不同, 所以偏向毀謗而非污辱,
由於該鄰居興訟行為是否惡劣是見仁見智, 所以鄰居間如果有人認為原告是好鄰居, 而聽聞被告指稱原告為惡鄰居, 這樣原則上就符合毀謗. 這樣的認定是基於[惡鄰居]沒有法律定義, 你很難證明原告某某行為就叫惡鄰居, 但惡鄰居三個字確實與原告名聲有不利指涉(毀謗), 而非問候爹娘的謾罵(侮辱).
從檢察官的角度, 我想侮辱跟毀謗都不會成立, 但因為毀謗部分有事證, 所以難免較傳喚問訊. 要留意的是, 如果社區中有鄰居願意為原告出立書面聲明證明原告為好鄰居, 那就更難處理了.
整體而言, 版主如果把這三個字刪除, 那應該是連傳喚都沒機會就直接收到一個不起訴處分書了.
法律有趣之處就在於人人有信心, 個個沒把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