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管委會沒有那麼大, 對於 "法" 沒有執行權...
對於臨路的住家是否要納入社區一事來看...
我們可以透過以下的觀點來看...
(1) 這個社區的布局是方型基地,南北各一列臨路戶,
中間為社區戶(有大鐵門進出管制,有請24h警衛)
Ans:從這方面來看, 你們社區如我們社區一樣,
開放式社區, 但基地同一塊, 所以視同一個社區
所以不是納入, 而是本來就是同一個社區
(2) 雖然當初合約中明確提及,臨路戶不加入管委會也不繳管理費
社區戶簽約購屋視同同意此條款
但社區戶對是相當反彈,認為,以社區整體營造與維護的觀念來說
臨路戶理應也加入管委會受管制,並且幫社區戶分擔管理費
Ans:這份同意書應該不俱法律效果,
因為這些臨路戶要獨立不參與社區, 要有幾項條件...
(1) 獨立地基可以切割
(2) 無使用共同設施
在國宅或大型社區裡, 因為人多, 地廣的關係,
所以申請多個管委員, 來增加管理效率, 這是被准許的..
或 貴社區應該還沒有大到如此吧?
更何況臨路戶的公共設施及警衛保全不是都與社區戶共享嗎?
如果是的話, 當然臨路戶也視同社區戶, 當然要繳管理費,
接受管委員管理...
(3) 而,此舉也能順便藉由管委會的法律約束力
來管制臨路戶店面的經營型,比如說臨路戶店家販賣的東西,
價格,都必須由管委會通過才准以實施
Ans:再次強調, 管委會沒有法律執行權, 任何事務規定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所以你講得這個部份, 難怪有這麼多人要講話了...
管委會最大的用意, 是在解決爭議問題, 而不是創造更多問題...
除非臨路戶之經營違反善良風俗違法之事, 不然管委會是不能干涉的..
更別提訂價之審核權.. 這個你真得要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nd:你先看看我 (2) 之回覆, 如果臨住戶無此條件,
則當然要納入社區, 並繳交社區管理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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