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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下令拆掉安全防火門栓


不長眼 wrote:
違法的事情可多了.....(恕刪)


小弟以為這只有"緊急避難電梯"才適用

一樣的疑問,住宅、商業大樓電梯不能設置感應卡,是否有法條依據?

bzchang wrote:
住宅、商業大樓電梯不能設置感應卡,是否有法條依據?...(恕刪)


沒有不能設置感應卡

該磁卡門控系統有通過火警訊號時可BYPASS的檢測..

就像前面提到過的
發生火災時.不可能請每層住戶把每層所住的安全門門鎖都打開..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pc0501 wrote:
大家都錯了,不是消防法令所管轄,是建築法令所管轄,消防檢查無權針對此點開單,
但是可以勸導跟呈報給建管單位,之後建管就會來檢查,
如果確定違法,建管是可以直接開罰的~

安全門的確是要常閉,但絕非上鎖,有民眾覺得方便,就自行常時打開,樓下火災,
煙就全往你家跑(因為只有你家打開)~
也有民眾覺得隱私重要,就上鎖,但那扇門有多難破,可能你心肌梗塞到往生了,消防隊都還沒打開,你也無權上鎖,那是公設,是大樓財產非你住戶私人財產~

那扇門有多重要,端看你們自己怎麼思考,消防隊來安檢也不可能每樓層安全門都檢查,消防設備多到都快查不完了,安全門這檔事,好心的就勸導管委會,認真的就呈報給建管,不想惹事的可能都不管,不小心又被疫源.痢萎關心寫報告~

那扇門多難破,小弟的經驗告訴你,10-20分鐘左右吧~


身為此業務相關的執行者,此為正解。
若建築物某樓層發生火災時,該棟電梯絕對不能搭。若起火戶通往外界的門未關,煙及熱會擴散,並可能循著電梯井往上竄,此為煙囪效應。
若身處其他樓層的住戶,要如何自保?
首先要有冷靜的心,災害發生時分為兩種狀況,一是逃生,二是求生。若您覺的住所不安全,需逃生至安全處所時(如避難層),先開大門,確認外界有無濃煙,若沒有時再離開住所,開啟安全門後確認樓梯沒有受到“煙”的污染,切記,防火門目的是為了隔絕“煙”,最怕是有起火戶那層居民離開時,萬一沒將家門關閉,再加上開啟安全門後,又沒有關閉,此時可能造成濃煙污染了逃生梯。
若發生此狀況,逃生有危險時,此時要轉變成“求生”,首先確認自己家住所四周不會遭到火及煙的延燒,再來將煙可能竄燒的縫隙用溼毛巾塞住,尤其是窗戶、陽台等,在家等待救援,並致電119勤務中心將所在位置及身心狀況告知受理人員。通常台北市的救災模式,一定會組成搜救小組,勤務中心會下達指令要求搜救小組優先處理報案人之來電。
我說說我這邊的經驗吧~

我們公司大樓這邊也有這種門,好幾年前消防安檢沒有過,後來就做了一些調整。
這個門稱為『常閉式防火門』,門上必須要貼有『常閉式防火門,請保持關閉』的字樣。
然後這個門上方,必須要有緊急逃生的標示,而且是有不斷電的,停電後必須要可以繼續亮的那種。
再來就是這個門是可以鎖的,不過往逃生路線必須要在沒有鑰匙的情況下就可以開啟,也就是說推中間那個門閂就可以往逃生梯逃生。而且這個門打開後,必須要有自己關閉的功能,就是要有門弓器..
換句話說,他是可以上鎖但單向免上鎖就可以開啟,為單向逃生!
然後,逃生梯往大樓內的那一面,必須要用萬用鑰匙就可以開啟,或者必須要將鑰匙置於大樓管委會處,讓火災時消防人員可以開鎖進入救災。

大致上就是這樣吧..
bzchang wrote: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防火...(恕刪)


我再補充建築法規的部分
提供您參考
您離開電梯 打開防火門 踏的那塊地叫作公設
公設的所有權人為全大樓所有
您不得設定為該樓層專用或阻礙大樓住戶通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樓上違法的部分就不用再分享了吧?
消防隊員救災還要先去找主委或是管理員拿鑰匙?
您想想在實務上有可能執行嗎?
消防隊到場 先廣播
『請主委或是管理員盡快把鑰匙交出來,謝謝
晚交住戶燒死的話 請去告主委或管理員過失 本小隊不負責任....誰叫你們當初把防火門鎖起來?』


再補一個死亡案例

逃生門上鎖阻生路 家屬氣憤痛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WJYQjUXQ1I

北門分院上個月才通過火警檢定,沒想到真的發生火災時,卻接連出包。包括一、二­樓的逃生門上鎖了,卻沒有人想到,要趕快去開鎖,還有更誇張的是,院方到今天早上、才­通知家屬說,你的家人現在在哪間醫院治療,被家屬痛批,反應慢半拍。

消防人員在火場發現,起火當時一二樓的逃生門,完全是上鎖的,才會讓所有的人,只能往大門逃生撤離,因此影響到救援的速度,加上院裡用採光罩將屋頂封住,讓濃煙無法散去,才會讓無辜的患者,因此被嗆死。諷刺的是,北門分院上個月,才剛通過火場演練檢定,但是演練卻沒派上用場,火災來時全都慌了手腳,該打開的逃生門還上鎖關起來,這場火12個人死亡,家屬要院方給個交代。

本案造成12人當場死亡,70人輕重傷,只能說台灣人真是健忘啊...


dennis10 wrote:
消防隊員救災還要先去找主委或是管理員拿鑰匙?
您想想在實務上有可能執行嗎?
消防隊到場 先廣播
『請主委或是管理員盡快把鑰匙交出來,謝謝
晚交住戶燒死的話 請去告主委或管理員過失 本小隊不負責任....誰叫你們當初把防火門鎖起來?』...(恕刪)


網友說那個門在失火時不能打開..
會有煙囪效應.....
失火時.只能靠大樓的自動灑水系統.
況且讓消防員進入失火樓層太危險了..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poiu124 wrote:
我說說我這邊的經驗吧...(恕刪)


感謝提供經驗

可惜還是有人認為防火門固有的鎖扣鎖上是違法的

開版只不過想恢復這原先就存在的功能,就被說他違法

再等等吧,已經去函消防署詢問,不過被轉到營建署了

dennis10 wrote:
我再補充建築法規的部...(恕刪)


大哥,您最後補充的案例

怎麼看都是防火門內側用"其他方式鎖死了",橫桿推也推不開

所以無法逃進避難路線,只能往大門跑

這跟我們在討論的完全不同啊
bzchang wrote:
大哥,您最後補充的案...(恕刪)


大哥
重點是在鎖住導致無法逃生
跟你用甚麼方式鎖住有什麼關係?
用喇叭鎖? 電磁鎖? 鎖扣?
難道您用鎖扣 樓梯側的人就有辦法逃生嗎?
拿您的生命在消防安全上面賭,誰輕誰重?還分不清嗎?
都花了這麼多錢買房子了 卻有消防風險 何必呢?

既然您已經詢問營建署
建議請一併詢問公設可否進行門禁管制,讓特定人員使用吧...
這樣也可以解除您電梯磁扣的疑慮
不然營建法規這邊也算違法?

僅補上營建署常見問答集的資料
常見問答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741&p=7&f=7

營建署
問題
Q.防火門可否上鎖?
答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訂有防火門開啟與關閉之限制規定,該條文第3款第1目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同條第4款第2目規定,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另本部86.9.2台內營字第8681594號函示「……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的銷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如有個案認定疑義,因屬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插梢的銷孔....
dennis10 wrote:
大哥重點是在鎖住導致...(恕刪)


我覺的咱們一直在營建署的解釋中打轉

"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的銷孔"

他側指的是逃生空間那一側

原有插梢的銷孔指的是防火門原本的鎖舌,而此鎖舌是可以透過內側橫桿上的旋鈕鎖住,使的外側無法隨意往內開,要打開可以拿萬用鑰匙轉開

若是內側旋鈕沒鎖上,外側一樣不受限制可開門

內側則是無論是否鎖上旋鈕,一推即開

假設,有規定外側必須"免鑰匙一推即開",那就沒爭論。

問題是沒有這一條規定

所以才有營建署的函釋

為了安全、管理所需,外側可設置銷孔,用來打開原有插銷

否則營建署何必多此一舉解釋說,他側可以設置這個銷孔?規定防火門兩側必須全時雙向免鑰匙可開,不就結了?



至於電梯刷卡機設置的問題

我記得您自己也貼過

Q127.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 

答: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辦理。

連緊急升降梯都沒相關規定了,營建署也只說不宜

個人不太相信一般電梯有規定不能管制

或是您也可以找出法條來說服、指正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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