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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問題多多,管委會、老住戶欺人太甚


sendoffy wrote:
多數住戶同意,不代表他就是合法。不然社區定一個決議,"客家人與狗禁止進入社區",你自己想想有沒有違反國家法律!


其實我覺得這樣並沒有違法喔
社區的公設每戶都有出錢買,基本上社區裡從大門開始到中庭走道都是大家共同擁有的,客人一進大門開始所走的地就屬於這社區裡每戶人家一起出錢的地了,自然要徵取大家同意是否要讓這個客人踏上他們花錢的土地上吧?畢竟公設是"共有"的,但不代表是"公有且對外開放的"
這就很像住一個大家庭裡,大多數的親友們就是不歡迎客家人,即使客家人要上門作客,這個大家庭的家長要是關起門來不讓對方進來的,也不違法喔! (連警察都不能隨便闖進人家家裡了)

所以這決議我覺得不違反國家法律, 只是道德上會被批評而已.

當然你舉的這個例子很特別,因為這決議通常過不了表決.
所以用這個例子來反證其實有點站不住腳.

Roguesl wrote:
11/19(五)所有...(恕刪)
是哪個社區啊??
jason_tseng76 wrote:
其實我覺得這樣並沒有...(恕刪)

你把問題想成住戶外的外來人口,而如果這裡所謂的客家人指的是事前已經買了房子的住戶呢?
相同的論點,一樣可以套用在住戶的重機這問題上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你把問題想成住戶外的外來人口,而如果這裡所謂的客家人指的是事前已經買了房子的住戶呢?
相同的論點,一樣可以套用在住戶的重機這問題上


所以我才覺得你舉這個例子有點不太好,因為"客家人"是人,"重機"是個東西,在法律上的定位本來就不同.

如果這客家人是已經買在裡面的住戶,那當然管委會通過這決議就會有問題,一定法院見的.
(換個方面想能讓整個社區有多數人不希望這個人住在裡面且願意出席投反對票...那也真不簡單)

但如果是重機就是另外一件事了,如果某社區規定某些區域不準機械車輛進入(估且不論原因的話),你覺得違不違法?
如果你覺得這樣違法,那你可以試著大喇喇的把機車騎到社區的健身房試試看.如果你覺得某些區域不準機車騎來騎去是正確的,那請問你覺得這樣的認同符合你所說的"國家的法律"了嗎?
同樣的,如果社區的大多數人不希望有機車在停車場裡到處跑(估且不論原因的話,也許他們只是純粹看不慣有人車位大到可以停汽車+機車),你也可以試試看囉.
也許你這樣做也不違法(還是得由法官認定),管委會也奈何不了你就是了,但是可能就變成別人眼中的壞鄰居.
機車不準騎到健身房跟不準騎到汽車停車場,只是限制的范圍不一樣而已,但是都有限制住民的行為,那你為什麼只覺得第二點違法?
jason_tseng76 wrote:
機車不準騎到健身房跟不準騎到汽車停車場,只是限制的范圍不一樣而已,但是都有限制住民的行為,那你為什麼只覺得第二點違法?

機車依法屬於車輛,車輛只能行駛在車道上。你的健身房是在車道上?

同樣的,既然車輛只能行駛在車道上,禁止車輛行駛在車道上為何是合法的?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flycode wrote:
因為新聞上有寫得管委會對違規住戶罰款,我就覺得怪怪的!
以合法的規約而言是沒法直接罰款,但可以用其他名目或手段"變相罰款",達到相同目的。
而一般住戶會議和管委會,很難弄出以合法方式"變相罰款"的規約,
(恕刪)

汽車+機車在同一車位上,我們社區用其他名目來取代變相罰款,例如用額外收取"每月清潔費",好像也達罸款目地,只是不知是否有違法而以.


HSDPA wrote:
政府訂出大方向小地...(恕刪)


依民法第 148 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權利濫用於實務多採客觀說,認為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其權利之行使對他人及整個社會國家可能造成之損失,加以比較衡量,若外觀上徒具權利之形式,而實質上違背法律之根本精神,而與權利之社會化作用與目的背離者,即為權利之濫用 116 。依其規定,公寓大廈規約對於專有部分之限制,應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團體能取得之利益,與專有部分住戶所受限制之損害相比較,於團體取得利益極小,但專有部分住戶所受之侵害極大,極有權利濫用之虞。
Sagr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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