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wrote:
說穿了..人就是這麼...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恕刪)
隱形鐵窗-防墜窗-鋼索窗--會被管委會強制拆除嗎?告訴您不會~
法律不能只看自己要看的部份就斷章取義,第8條的重點不在於鐵鋁窗,而在於不屬專有之部分!
所謂的公寓大廈周圍上下,是"整棟"公寓大廈的周圍上下,"內牆面"還是可以裝一般的鐵窗。
若只用第8條,甚至一般鐵窗裝在陽台的"內牆面"也可以!
但第23條有 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約定專用部分 這個幾個字的法律見解就麻煩了!
所以,第23條重點在於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管委會不能只拿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叫拆除,
因陽台內牆是"專用之部份",必須要規約上有寫,管委會才能要求拆除。
而規約需住戶開過會才能制定,樓主只要把法院的判例拿出來,管委會若沒規約,就只得閉嘴!
當一堆住戶都開會制定規約時,就會有七嘴八舌的意見,隱形鐵窗八成可以裝,
但若開會後規約還是不能裝隱形鐵窗,樓主就只得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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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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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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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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