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明文規定不得以任何型式影響大樓外觀,包含以隔音窗封陽台,裝鐵窗等,但日前有個住戶先是把陽台金屬扶手移除,取而代之做了氣密窗把陽台整個封起來,該住戶隔天就被檢舉,工務局發函給他要求拆除,他只好把原本的金屬扶手又裝回來。
在大家以為他變乖後沒想到他又找了廠商做了整面落地窗,住戶見狀便第一時間與市府檢舉他違法,工務局來看後竟然判定沒問題,理由是他把落地窗做在陽台內,落地窗離牆約5公分,且窗子是活動式,可拆可動,工務局認為他並沒有把陽台空間納入室內,便無法可罰,這結果讓很多住戶雀躍不已,發現這樣做不會被罰於是紛紛跟進在陽台內做起落地窗把陽台封起來,導致很多守法守規矩的住戶不滿跟我陳情,因為我現在擔任社區委員,大家認為他起頭帶壞社區風氣,請問大家像這位住戶在陽台裝落地窗的這種情況沒有違法嗎?還可以用什麼方式要求這個住戶改正?
raytracy wrote:
你們的規約有漏洞, ...(恕刪)
您的意思是指需從社區規約去修改嗎?我們6月初會召開分區人會議,要修改規約我想不會是問題,只是就算修改社區規約是不是也無法制約該住戶了?因為他是在改約前就做好的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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