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會委員是吃力不討好職務
社區的住戶大會決意採取抽籤制
規定委員由抽籤產生
不願擔任委員將罰款
而委員職務也由抽籤產生
不願擔任該職務同樣也要罰款
或是擔任委員後任期未到期前辭任
也要罰款
請問這些罰款在法律上有依據的嗎?
若有法依據該委員不繳交該如何執行?
rebecca54203 wrote:
因管理會委員是吃力不討好職務
社區的住戶大會決意採取抽籤制
規定委員由抽籤產生
不願擔任委員將罰款
你不都說是屎缺麻~
當的好沒有錢可以領
做錯一件小事 就會被"地下主委們" 罵的狗血淋頭
沒人要當
貴社區公用基金多
可以全部委外處理
只留主委 財委 跟幾位監委 當掛名就好了
公用基金不多
就認命一點流輪當 或 抽籤決定
不然抽到不當擺爛
爛的是你們社區
攔到最後 如果有外包人員的話
他們也可不續約 走人
到時是你們唱空城計
01的鄉民只負責出張嘴而已 無關痛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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