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住的社區公共梯間嚴重被住戶以私人物品佔用,他說原本社區住戶水準都很好,但幾年前疫情大家都居家辦公,很多人家裡空間不夠用就把自家東西堆到公共空間,大家互相體諒,但疫情過後卻沒把東西再搬回自家裡,東西就這麼擺在梯間及停車場越擺越多,我弟沒法接受也覺得除了自己住的這棟應該其他棟也有類似狀況,他就自己跑到其他樓層查違規狀況,結果與他預想一樣其他樓層也是被雜物嚴重佔用。
隔天我弟寫市長信箱檢舉,內容寫社區公共梯間被住戶個人雜物佔用,工務局處理速度很快,隔了兩天就回覆說需提供是那一戶佔用就可以開罰,我弟就把那幾樓有雜物做了一份EXCEL清單提出。又隔了二天工務局再回覆,但內文卻是寫到必須把那些樓層違規逐一拍照,並且要有這些人的詳細個人資料才能開罰,換言之就是需要有住戶的名字與地址,我弟就回承辦人員這些違規屋主是誰他怎麼會知道?那是管委會的工作,是管委會要去查明的才對呀,最後工務局承辦人員以檢舉人(我弟)提出的內容不明確直接結案。
我弟氣不過又提了第三次,但這次是提問該承辦人員(A員)是否瀆職,又隔了幾天另一位承辦人員(C員)回覆我弟說A員處理過程此案一切沒問題,確實是需要提供違規住戶的詳細資料才可以開罰,但查了半天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請問網友,工務局要求的是對的嗎?舉個例子,假如大家在路上有車輛違停,你拍照檢舉了但承辦單位要求你要提供車主資料才開罰,沒有這個資料就沒辦法罰,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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