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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後,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 詐欺及背信都是非告訴乃論罪。

  • 個資案起訴涉案人後,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管委會已經把8萬元付給律師了,犯罪事實已經成立(當然,最終的結果以司法認定為準)。

  • 我用自己的錢付律師費,但是,因私怨而違法散布我個資的人,卻用我繳的錢(管理費)請律師,本社區的這種新規約「我不認同,但尊重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 幸好,此案不適用本社區的新規約😀,相關法律說明我放二樓

懶人包

因為我習慣用證據說話,所以本篇文章比較長。本來想另外弄一篇「懶人包」,後來想想,既然要弄「懶人包」,乾脆就只條列重點(按照時間順序),簡單明瞭:
  1. 111年9月24日,第23屆管委會將前一屆(第22屆)管委會主委夫婦的個資放到會議記錄裡,發放到全社區。受害人提告第23屆管委會7名委員違反個資法。

  2. 112年4月初,相關涉案人在地檢署偵訊時,異口同聲的指證「散布個資是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私下偷偷做的,其他涉案人(另6名管委會委員、會議紀錄製作人)都不知道」。

  3. 113年1月初,新北地檢署偵結本案,「陸女與前主委因停車位糾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其餘6位委員因「不知情,未參與」,處以不起訴處分。

  4. 113年4月7日,第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中,有5位委員是個資案的關係人。陸女為第25屆管委會副主委)張貼公告欺騙社區住說:「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陸女被起訴是有關社區事務,是管委會訴訟案」,然後,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以「陸女的狀況,符合本社區於113年3月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為理由,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支付陸女一審辯護律師的委任費用。
也就是說


  1. 這群涉案人在地檢署偵查時說:散布個資是主委(陸女)個人私下的行為,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因此,只起訴陸女一人

  2. 這群涉案人在社區裡公告:陸女散布住戶個資是管委會的決議,陸女是處理社區事務,陸女被起訴是管委會訴訟案因此,由社區管理費支出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
以上就是懶人包。下面是用證據說話的詳細過程

目無法紀、囂張至極的管委會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於111年9月,將載有前任主委夫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的「○○商業銀行客戶中文資料變更登錄單」及「世紀公園社區文件閱覽申請表」等文件影本,以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的名義,張貼到社區公布欄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的信箱

受害人發現個人資料被管委會違法張貼及散布後,立即要求管委會卸下公布欄上之受害人個資文件、協商補救措施。詎料,管委會不但拒絕卸下受害人個資文件,還囂張回覆受害人,要受害人「依法處理」。

因為該會議記錄為管委會所決議發布上面蓋有管委會的公章,受害人遂提告第23屆管委會7名委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來,都是主委一個人偷偷做的!?


案經新北地檢署於112年立案偵查。
偵查過程(有地檢署、高檢署處分書內容截圖 佐證):
  1. 第23屆管委會主委(下稱陸女自承「會議記錄所載,涉犯違法的部分,都是她一個人私下做的😲
  2. 證人(社區行政助理,會議記錄製作人,下稱黃男)證稱
    • 會議紀錄為第23屆主委(陸女)擬稿後叫他打字的,伊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 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到會議紀錄的。😲😱
  3. 第23屆管委會另6名委員說「會議紀錄的內容,開會時並未提過,他們不知道」。😲😱😱

新北地檢署於113年1月初偵結本案,「陸女與前主委因停車位糾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其餘6位委員因「不知情,未參與」,處以不起訴處分。

以下是本案的地檢署及高檢署的處分書內容截圖
圖一: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遭起訴的原因。
圖二:只起訴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的原因。
圖三:把住戶個資當成附件的涉案會議紀錄。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一: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遭起訴的原因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二:只起訴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的原因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三:把住戶個資當成附件的涉案會議紀錄

異想天開,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辯護


不管真相是不是陸女一人所為,新北地檢署既然已將本案偵結並做出處分,認定是「陸女與前任主委因有停車位糾紛,而私下採取的報復行為,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事情也算是告一個段落了。接下來,就是等待法院的判決。

詎料,😱相關人等竟然異想天開,想要用社區管理費為陸女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進而,在後續進行了一連串的動作,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用於聘請律師為陸女的私人刑事案進行辯護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此處先整理出「時間、事件、個資案關係人一覽表」,方便了解。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四:時間、事件、個資案關係人一覽表

一、增修社區規約

113年3月1日,第24屆管委會於卸任前,以「委員都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提案修改社區規約,擴大管理費的使用範圍。

113年3月17日,該增修規約未經公開討論,社區聘任的法律顧問不回答住戶對該增修規約內容的疑問,於區大逕行表決,以45票(過半數)同意,14票反對,通過該增修規約。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五:社區增修規約內容

二、張貼公告,開始演戲欺騙住戶

113年3月30日,第25屆管委會張貼公告,公告的內容表達下面2個重點:
  • 「…本會現正在了解本案是否與處理社區公眾事務有關…律師...8萬元」。
  • 要求受害住戶撤銷訴訟並放棄求償,並說:訴訟會浪費管理費支出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六:第25屆管委會張貼公告,開始演戲欺騙住戶

好笑的是,第25屆管委會有5名委員參與了個資案的偵查,管委會張貼公告說「本會現正了解...」,請問,是「還要了解什麼」?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比新北地檢署大嗎?

個資案只起訴第23屆主委(陸女)一人, 就是因為你們幾位涉案人在地檢署的證詞
「散布個資是 陸女私下所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
還是說
幾位涉案的委員在之前偵查時「說錯了」,
現在要翻供散布個資是第23屆管委會委員的決議。

第25屆管委會的主委,就是第23屆管委會自聘的PT行政助理黃男,也是個資案涉案會議紀錄的製作者及個資案的主要證人。黃男於受聘擔任第23屆管委會PT行政助理期間,毫無職業操守的與陸女多次共同捏造會議紀錄內容,並以證人身分作證「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其後,黃男又以第24屆管委會委員參與提案增修社區規約。
第25屆管委會的副主委,是當事人陸女
此外,第25屆管委會還有卜、楊、賴等3位第23屆管委會的「不知道委員」。
了解了第25屆管委會的成員後,對於第25屆管委會張貼這種公告,會意外嗎?

三、偷偷召開臨時會議,編造不實理由欺騙住戶,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

由於受害者未理會管委會「要求受害住戶撤銷訴訟及放棄求償」的公告,而陸女4月中旬開庭在即,第25屆管委會委員遂於113年4月7日偷偷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議,並於會後公布下列決議事項
  1. 根據管委會調查的結果,「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因此,陸女被起訴是「有關社區事務」是「管委會訴訟案」。【這個說詞欺騙社區住戶
  2. 113年3月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以管理費8萬元,委任本社區現任法律顧問,為陸女於111年9月所涉犯案件的一審辯護律師。【這個作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這個公告的內容,隱瞞地檢署處分書上所記載之下列實情
  • 管委會委員於該次委員會議並未討論回覆住戶意見內容
  • 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到會議紀錄的
  • 陸女與○○因停車位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竟意圖散播於眾…

這個公告的內容,也膽大妄為的捏造「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公然欺騙社區住戶,並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私人訴訟聘請律師辯護

第25屆管委會有5名委員參與了個資案的偵查:
個資案只起訴第23屆主委(陸女)一人,就是因為你們幾位涉案人在地檢署的證詞
「散布個資是 陸女私下所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七:第25屆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辯護

致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新北市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主委 陸女,因與前任主委曾有停車位糾紛,竟於111年9月24日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前任主委夫婦個資
本案經 貴署於113年1月2日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陸女提起公訴。
詎料, 陸女竟於113年4月初,夥同該社區第25屆管委會另6名委員,編造不實理由「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欺騙社區住戶「陸女遭起訴的案件,是管委會訴訟案,以此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用於支付 陸女私人訴訟的一審辯護律師費用
新北市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之行為涉犯 詐欺、背信、業務侵占 等罪責,皆為「非告訴乃論罪」,懇請 貴署檢察官依職責進行偵辦,勿枉勿縱,以維法紀。

相關說明

陸女與前任主委的「停車位糾紛」

起訴書上所說的「停車位糾紛」,到底是什麼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
前任主委(第22屆管委會主委)在其一年的任期內,基於社區「安全」及「衛生」考量,偕同第22屆管委會委員,揭露及處理了一些「社區20年來都沒人管」的事情

🚗🚗陸女長期占用社區公共空間停放車輛
陸女主張「她的停車格比較大,可以停2輛轎車」,拒絕依社區規約繳交使用償金(管委會的歷史資料中,有陸女及部分住戶早期繳交「使用償金」的資料,後來陸女不知為何不再繳交「使用償金」,之後,再無任何住戶繳交「使用償金」)。

陸女因不滿無法再無償停放第二輛轎車,就在社區內散播毀謗管委會與主委的不實字報…。這就是陸女與前任主委的「停車位糾紛」。
請問,這個停車格哪裡比較大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1-1:我的停車格比較大

🚗加強處理車輛違停:除「勸導違停」外,也「驅離違停」
第22屆管委會上任後,有社區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社區多位資深前委員經常直接告知保全「我有外車要違停」,便主動跟保全索取「違停告發單」,將外車違停於車道上,導致住戶車輛進出非常不方便,時不時要躲避擦撞的危險發生。

第22屆管委會有感於「違停狀況經多年勸導,竟毫無效果」,因此,要求社區保全除開立「違停告發單」外,也加強「勸導駛離」的工作。實施效果良好,但有數位住戶持續宣揚「管委會太霸道了,違停應該要用勸導的方式才對,用驅離的方式侵犯了他們的權利(違停的權利)」。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圖1-2:加強處理車輛違停後的成效圖


💥要求住戶依法清空堆積於社區地下停車場公共空間的私人雜物
累積了近20年,「堆積如山」的私人雜物,不僅造成社區環境髒亂,其中更多是易燃物品,已然是社區地下室公共安全的隱患。

執行初期,少數住戶因多年習慣,一時無法適應而強力抗議,更有某資深主委號稱「受害住戶代表」,屢次攻擊管委會「用法律威脅住戶、侵害住戶權利、鴨霸」。

同年10月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住戶反彈情緒才較緩解。

為什麼說是偷偷的召開臨時會議呢?

  • 依社區十幾年的慣例,管委會召開會議前都會事先張貼「開會通知單」,告知住戶開會的時間、地點、會議要討論的事項等,這樣,如果該次會議有與住戶有關的事項,相關住戶才有機會與會表達意見。但是,這次的「臨時會議」並沒有進行公告,所以社區住戶並不知道管委會要開會討論「個資案摘要報告」。當然,所謂的摘要報告就由開會的委員自己說了算。
  • 我猜,管委會的解釋是「因為是臨時會議,所以不公告」。但是,第22屆管委會的臨時會議都會事先公告。當然,每一屆管委會都可以有自己的作法啦,偷偷摸摸的也不犯法,臉皮厚一點的裝傻也不犯法。就像現在,本社區為了響應環保,每個月的財報也不再公布零用金支出了,每個月可以省下2~4張紙。(十幾年來都有公告,為什麼現在不公告了?是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嗎?環保啦
管委會面對「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的指控,以「見不得人」的函件私下回覆
2024-11-07 12:54 發佈

👉管委會面對「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的指控,以「見不得人」的函件私下回覆

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否溯及既往?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80331

1.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或得依該規定而為同一之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2.實體上有關權利義務效力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有「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溯及既往」之明文,所以,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溯及既往
委員都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

好奇問,這一條真的有效嗎?
a29237876
a29237876 樓主

下一句才是重點:如果住戶告委員,由社區出錢為委員請律師

2024-11-07 13:12
hsuhw wrote:
委員都是無給職,住戶...(恕刪)


那只是開會的議題
並沒有寫入規約內
規約是說 管委會若有因處理社區事務造成法律糾紛,得由管理費支付律師費用。
a29237876
a29237876 樓主

規約是說 管委會若有【因處理社區事務】造成法律糾紛...提醒您注意看一下,規約是【有關社區事務】,是【有關】,不是【處理】。用【有關社區事務】,是最大的問題

2024-11-08 10:04
AAABBB3102 wrote:
規約是說 管委會若有因處理社區事務造成法律糾紛,得由管理費支付律師費用。..(恕刪)


規約訂立不能違反法律,沒有管委會自己過失要住戶負擔相關法律費用的道理,自己的過失要自己負責,主委對外是代表管委會,因此若是委員之間故意或過失造成住戶損害,主委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AAABBB3102

再請問 那條法律有規定 主委要 負連帶賠責任?

2024-11-08 11:12
陳小春2525

你可以查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2024-11-08 11:14
AAABBB3102 wrote:那只是開會的議題並沒...規約是說 管委會若有因處理社區事務造成法律糾紛,得由管理費支付律師費用。(恕刪)

新的規約是「有關社區事務」,不是「處理 社區事務」

這就是有計畫的要用社區的錢 付律師費

只是我很疑惑...這群人是「真的不知道 規約不能溯及既往」,或者,「律師費」也是一個策略


法顧傳奇(一):管委會在卸任前一個月,花3萬元聘任一年期的法律顧問

管委會面對「違法將社區規約溯及既往」的指控,以「見不得人」的函件私下回覆
a29237876 wrote:
.我就是一塊鐵板...踢到鐵板的不信邪再踢一次,踢到的,還是鐵板.(恕刪)


我是建議社區的事能溝通就用溝通,若都以訴訟處理,以後會沒人想當主委。
本人也當過主委,從不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被弄到懂9成,只是就算懂也成為全社區公敵,社區內住戶大都不懂法律,跟他們講這些法規,他們會以為在批評他而開罵。
主委是無給職,是社區免費的義工而且又要扛責任,等於是幫社區做事無任何報酬然後又要幫社區扛過失傷害之類的風險,這種事有人願意做就要覺得自己很幸運遇到好人或者傻瓜了。
人最怕的就是意外,有人願意免費扛社區維護不周造成的意外事故責任,這是非常幸運的事。
a29237876
a29237876 樓主

有人願意免費扛社區維護不周造成的意外事故責任,這是非常幸運的事...如果委員是因為【公事】,相信很多住戶都願意出錢,至少,我一定會分攤,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不過,有些老一輩人的觀念,真的令人不敢恭維。

2024-11-08 11:26
a29237876
a29237876 樓主

當然,如果分擔的金額大到會【傾家當產】(未必相關人都願意分擔),那我也不知道【道德】與【現實】,我會如何抉擇。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要 事前多注意、有備無患,還有...保險。我不是從事保險業的喔!

2024-11-08 11:32
陳小春2525 wrote:我是建議社區的事能溝...(恕刪)

誰沒事願意打官司...尤其是台灣的司法制度,就算贏了,也彌補不了付出的時間、金錢

世上人千百種,沒有真的碰到過,真的很難相信...世上人千百種

這是我們碰到的狀況之一

如果管委會張貼公告,內容不小心誣賴人了,是不是應該「更正、澄清、道歉」?
就算不道歉,至少也應該「更正、澄清」吧?

那麼,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對於「公告內容不實,汙衊住戶」,且「被誣衊的住戶與第23屆管委會所有委員在管委會會議上,當場對質,確認公告的內容錯誤,而委員也當場承諾會改進」的形況下,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的7名委員是如何處理的呢?
他們處理的方式是:

把汙衊住戶的公告拿出來,
每個月再張貼、公告一次,
直到被汙衊的住戶提告。

本案已提告,上述事實有民事判決書認證。詳情:
你們家沒人教過你們做「人」的道理嗎?(看看這些委員有沒有你們認識的人)

這是我們被整的部分狀況,可以看看,這些人有多麼的目無法紀:

這是我在113年3月14日(本社區第25屆區權人大會前),投遞到住戶信箱的「住戶權益告知書」的部分內容:


下面是第23屆管委會所幹的「違法騷擾我們家的行為」(部分事件已提告刑事、民事)
(一)、 民國111年5月初,社區發放母親節禮物。我與住戶聊天時得知該住戶早已領取了,但我家卻還沒有收到。內人就下樓到警衛室詢問,值班保全拿出領取表,見我家簽收欄上面被打了一個「X」保全人員說:「管委會說你家拒領」(有人代替我家拒領),內人當即表示「我家沒有拒領」,保全才把「X」用立可白塗掉,標註時間,讓我們領取。
(二)、 111年5月中,內人的LINE收到訊息,得知3月底甫卸任的第22屆所有委員都有收到一封信件,某前委員想討論如何處理。因為家中尚未收到該信件,我就陪內人到警衛室詢問。值班保全查閱信件包裹的簽收表單,回答「因為你家拒收這封信,所以信件準備退回」,內人問:「誰拒收的?信件呢?」,保全人員找了一下,從一個籃子裡拿出「信封上面寫著 拒收 二字的 我家信件」。
(三)、 先是有人代替我家拒領母親節禮物,現在又有人代替我家拒收私人信件我當下真想報警,請警方調查是誰未經過我家人授權,竟可以代替我家拒收私人信件我與保全溝通了解狀況後,想說大事化小,就暫不追究此事。
...


管委會那些見不得人的事(二):違法亂搞住戶郵件
a29237876 wrote:
誰沒事願意打官司.....(恕刪)



所以就是看逼走他 還是逼走你而已

其它住戶選擇 2邊都不幫
a29237876
a29237876 樓主

事無不可對人言

2024-11-08 19:57
AAABBB3102 wrote:所以就是看逼走他 還是逼走你而已其它住戶選擇 2邊都不幫...(恕刪)



其他住戶根本就「不知道」


本社區 沒有LINE群組、FB...等

本社區的「社區事務」,只能透過「管委會公告、會議紀錄」一個途徑得知


本社區的「社區事務」,只能透過「管委會公告、會議紀錄」一個途徑得知



這群人以為:私下跟住戶洗腦,不張貼公告,住戶就「什麼都不知道」。我們也不會主動跟住戶聊天、宣傳(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管好我們自己就好。

但是...違法就是違法

宣傳的方式很多,這裡只是其中之一

...感謝 Mobil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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