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後,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 詐欺及背信都是非告訴乃論罪。
- 個資案起訴涉案人後,目前正在法院審理中,管委會已經把8萬元付給律師了,犯罪事實已經成立(當然,最終的結果以司法認定為準)。
- 我用自己的錢付律師費,但是,因私怨而違法散布我個資的人,卻用我繳的錢(管理費)請律師,本社區的這種新規約「我不認同,但尊重(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 幸好,此案不適用本社區的新規約😀,相關法律說明我放二樓
懶人包
因為我習慣用證據說話,所以本篇文章比較長。本來想另外弄一篇「懶人包」,後來想想,既然要弄「懶人包」,乾脆就只條列重點(按照時間順序),簡單明瞭:- 111年9月24日,第23屆管委會將前一屆(第22屆)管委會主委夫婦的個資放到會議記錄裡,發放到全社區。受害人提告第23屆管委會7名委員違反個資法。
- 112年4月初,相關涉案人在地檢署偵訊時,異口同聲的指證「散布個資是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私下偷偷做的,其他涉案人(另6名管委會委員、會議紀錄製作人)都不知道」。
- 113年1月初,新北地檢署偵結本案,「陸女與前主委因停車位糾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其餘6位委員因「不知情,未參與」,處以不起訴處分。
- 113年4月7日,第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中,有5位委員是個資案的關係人。陸女為第25屆管委會副主委)張貼公告欺騙社區住戶說:「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陸女被起訴是有關社區事務,是管委會訴訟案」,然後,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以「陸女的狀況,符合本社區於113年3月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為理由,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支付陸女一審辯護律師的委任費用。
- 這群涉案人在地檢署偵查時說:散布個資是主委(陸女)個人私下的行為,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因此,只起訴陸女一人。
- 這群涉案人在社區裡公告:陸女散布住戶個資是管委會的決議,陸女是處理社區事務,陸女被起訴是管委會訴訟案,因此,由社區管理費支出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
目無法紀、囂張至極的管委會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於111年9月,將載有前任主委夫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的「○○商業銀行客戶中文資料變更登錄單」及「世紀公園社區文件閱覽申請表」等文件影本,以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的名義,張貼到社區公布欄並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的信箱。
受害人發現個人資料被管委會違法張貼及散布後,立即要求管委會卸下公布欄上之受害人個資文件、協商補救措施。詎料,管委會不但拒絕卸下受害人個資文件,還囂張回覆受害人,要受害人「依法處理」。
因為該會議記錄為管委會所決議、發布,上面蓋有管委會的公章,受害人遂提告第23屆管委會7名委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來,都是主委一個人偷偷做的!?
案經新北地檢署於112年立案偵查。
偵查過程(有地檢署、高檢署處分書內容截圖 佐證):
- 第23屆管委會主委(下稱陸女)自承「會議記錄所載,涉犯違法的部分,都是她一個人私下做的」。😲
- 證人(社區行政助理,會議記錄製作人,下稱黃男)證稱
- 會議紀錄為第23屆主委(陸女)擬稿後叫他打字的,伊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 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到會議紀錄的。😲😱
- 第23屆管委會另6名委員說「會議紀錄的內容,開會時並未提過,他們不知道」。😲😱😱
新北地檢署於113年1月初偵結本案,「陸女與前主委因停車位糾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公訴」。其餘6位委員因「不知情,未參與」,處以不起訴處分。
以下是本案的地檢署及高檢署的處分書內容截圖:
圖一: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遭起訴的原因。
圖二:只起訴第23屆管委會主委(陸女)的原因。
圖三:把住戶個資當成附件的涉案會議紀錄。



異想天開,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聘請律師辯護
不管真相是不是陸女一人所為,新北地檢署既然已將本案偵結並做出處分,認定是「陸女與前任主委因有停車位糾紛,而私下採取的報復行為,管委會其他委員都不知情」,事情也算是告一個段落了。接下來,就是等待法院的判決。
詎料,😱相關人等竟然異想天開,想要用社區管理費為陸女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進而,在後續進行了一連串的動作,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用於聘請律師為陸女的私人刑事案進行辯護。

此處先整理出「時間、事件、個資案關係人一覽表」,方便了解。

一、增修社區規約
113年3月1日,第24屆管委會於卸任前,以「委員都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提案修改社區規約,擴大管理費的使用範圍。113年3月17日,該增修規約未經公開討論,社區聘任的法律顧問不回答住戶對該增修規約內容的疑問,於區大逕行表決,以45票(過半數)同意,14票反對,通過該增修規約。

二、張貼公告,開始演戲欺騙住戶
113年3月30日,第25屆管委會張貼公告,公告的內容表達下面2個重點:- 「…本會現正在了解本案是否與處理社區公眾事務有關…律師...8萬元」。
-
要求受害住戶撤銷訴訟並放棄求償,並說:訴訟會浪費管理費支出。

好笑的是,第25屆管委會有5名委員參與了個資案的偵查,管委會張貼公告說「本會現正了解...」,請問,是「還要了解什麼」?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比新北地檢署大嗎?
個資案只起訴第23屆主委(陸女)一人, 就是因為你們幾位涉案人在地檢署的證詞:
「散布個資是 陸女私下所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
還是說
幾位涉案的委員在之前偵查時「說錯了」,
現在要翻供:散布個資是第23屆管委會委員的決議。
第25屆管委會的主委,就是第23屆管委會自聘的PT行政助理黃男,也是個資案涉案會議紀錄的製作者及個資案的主要證人。黃男於受聘擔任第23屆管委會PT行政助理期間,毫無職業操守的與陸女多次共同捏造會議紀錄內容,並以證人身分作證「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其後,黃男又以第24屆管委會委員參與提案增修社區規約。
第25屆管委會的副主委,是當事人陸女。
此外,第25屆管委會還有卜、楊、賴等3位第23屆管委會的「不知道委員」。
了解了第25屆管委會的成員後,對於第25屆管委會張貼這種公告,會意外嗎?
三、偷偷召開臨時會議,編造不實理由欺騙住戶,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
由於受害者未理會管委會「要求受害住戶撤銷訴訟及放棄求償」的公告,而陸女4月中旬開庭在即,第25屆管委會委員遂於113年4月7日偷偷召開管委會臨時會議,並於會後公布下列決議事項:- 根據管委會調查的結果,「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因此,陸女被起訴是「有關社區事務」是「管委會訴訟案」。【這個說詞欺騙社區住戶】
- 依113年3月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以管理費8萬元,委任本社區現任法律顧問,為陸女於111年9月所涉犯案件的一審辯護律師。【這個作法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這個公告的內容,隱瞞地檢署處分書上所記載之下列實情
- 管委會委員於該次委員會議並未討論回覆住戶意見內容…
- 個資文件是陸女自行附加到會議紀錄的
- 陸女與○○因停車位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竟意圖散播於眾…
這個公告的內容,也膽大妄為的捏造「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公然欺騙社區住戶,並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陸女私人訴訟聘請律師辯護。
第25屆管委會有5名委員參與了個資案的偵查:
個資案只起訴第23屆主委(陸女)一人,就是因為你們幾位涉案人在地檢署的證詞:
「散布個資是 陸女私下所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

致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新北市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主委 陸女,因與前任主委曾有停車位糾紛,竟於111年9月24日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前任主委夫婦個資。本案經 貴署於113年1月2日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陸女提起公訴。
詎料, 陸女竟於113年4月初,夥同該社區第25屆管委會另6名委員,編造不實理由「個資案只起訴陸女,是因為會議紀錄的最後定稿人是陸女」,欺騙社區住戶「陸女遭起訴的案件,是管委會訴訟案」,以此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用於支付 陸女私人訴訟的一審辯護律師費用。
新北市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之行為涉犯 詐欺、背信、業務侵占 等罪責,皆為「非告訴乃論罪」,懇請 貴署檢察官依職責進行偵辦,勿枉勿縱,以維法紀。
相關說明
陸女與前任主委的「停車位糾紛」
起訴書上所說的「停車位糾紛」,到底是什麼糾紛?事情是這樣的:
前任主委(第22屆管委會主委)在其一年的任期內,基於社區「安全」及「衛生」考量,偕同第22屆管委會委員,揭露及處理了一些「社區20年來都沒人管」的事情:
🚗🚗陸女長期占用社區公共空間停放車輛
陸女主張「她的停車格比較大,可以停2輛轎車」,拒絕依社區規約繳交使用償金(管委會的歷史資料中,有陸女及部分住戶早期繳交「使用償金」的資料,後來陸女不知為何不再繳交「使用償金」,之後,再無任何住戶繳交「使用償金」)。
陸女因不滿無法再無償停放第二輛轎車,就在社區內散播毀謗管委會與主委的不實字報…。這就是陸女與前任主委的「停車位糾紛」。
請問,這個停車格哪裡比較大:

🚗加強處理車輛違停:除「勸導違停」外,也「驅離違停」
第22屆管委會上任後,有社區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社區多位資深前委員經常直接告知保全「我有外車要違停」,便主動跟保全索取「違停告發單」,將外車違停於車道上,導致住戶車輛進出非常不方便,時不時要躲避擦撞的危險發生。
第22屆管委會有感於「違停狀況經多年勸導,竟毫無效果」,因此,要求社區保全除開立「違停告發單」外,也加強「勸導駛離」的工作。實施效果良好,但有數位住戶持續宣揚「管委會太霸道了,違停應該要用勸導的方式才對,用驅離的方式侵犯了他們的權利(違停的權利)」。

💥要求住戶依法清空堆積於社區地下停車場公共空間的私人雜物
累積了近20年,「堆積如山」的私人雜物,不僅造成社區環境髒亂,其中更多是易燃物品,已然是社區地下室公共安全的隱患。
執行初期,少數住戶因多年習慣,一時無法適應而強力抗議,更有某資深主委號稱「受害住戶代表」,屢次攻擊管委會「用法律威脅住戶、侵害住戶權利、鴨霸」。
同年10月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住戶反彈情緒才較緩解。
為什麼說是偷偷的召開臨時會議呢?
- 依社區十幾年的慣例,管委會召開會議前都會事先張貼「開會通知單」,告知住戶開會的時間、地點、會議要討論的事項等,這樣,如果該次會議有與住戶有關的事項,相關住戶才有機會與會表達意見。但是,這次的「臨時會議」並沒有進行公告,所以社區住戶並不知道管委會要開會討論「個資案摘要報告」。當然,所謂的摘要報告就由開會的委員自己說了算。
- 我猜,管委會的解釋是「因為是臨時會議,所以不公告」。但是,第22屆管委會的臨時會議都會事先公告。當然,每一屆管委會都可以有自己的作法啦,偷偷摸摸的也不犯法,臉皮厚一點的裝傻也不犯法。就像現在,本社區為了響應環保,每個月的財報也不再公布零用金支出了,每個月可以省下2~4張紙。(十幾年來都有公告,為什麼現在不公告了?是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嗎?環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