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請版上有法律背景的大大指點因為沒有住戶要出面競選管理委員,現任的管委會委員強制住戶輪流出任管理委員否則要繳公積金兩萬元還宣稱是:1) 所有權人大會提案且超過半數通過,2) 問過律師說是合法且有效的。A) 請問這樣是合理且合法的嗎?B) 請問這樣是否涉及強制罪? [強制勞役(出任管理委員),否則罰款(繳公積金兩萬元)C) 請問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買社區本來就應該遵守社區的遊戲規則,不然獨棟別墅是在貴什麼,不就是買個自由~~~以管委會的角度,大家出錢出力,沒出力的出錢,抓個平衡罷了,不然為何要人家免費幫你服務?其實也可以換個方式,擔任委員可從公積金內拿取服務費,看怎麼定,一樣的事情換個方式,結果也會不同就像我弟以前他們台哥大,排班就算了,遇到大節,大家都想放,我以往聽到一般公司是抽籤放假,但台哥大是抽籤才能上班,且上班的duble,其實稍微抓個心態,很好對付人一定是需要用錢才會上班,而需要錢有分,非常需要、一般需要,所以反向操作覺得可以有錢能使鬼推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