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買了人生中第一間房,開心的想要早點入住,找了某上市公司的窗簾公司來裝潢,價錢亂報又沒考慮實用性。解約後找了統包,因為解約因素,裝潢時程拖到,某天管委會的總幹事打電話給我說管委會兩位委員跟他已經在我房子門口想進去看施工狀況,可是工人不讓他們進去,我希望另約時間我在場比較好,後來他們來看時,女委員大小聲說你們弄成這樣怎麼可以(我的牆移位,外牆跟柱子都沒動),男主委說你那天不讓我們進去就是心理有鬼,還沒到裝潢期限就要求我要停工,我說水泥已經進場是不是水泥塗好之後再停工,管委會說水泥塗上去就不知道水泥裡面是什麼,過完年我問總幹事要怎處理,他說委員要求要看竣工圖,管委會會去申請,等了一個星期一直回覆我說在準備資料,後來我自己去申請,一個星期就拿圖給總幹事,追問後續如何進行,總幹事回我依據社區裝潢規範第二次申請需隔三個月後才能申請,我仔細研讀管理辦法隔三個月才能申請指的是逾期施工超過十天,我並未有這種狀況,總幹事說這是依據一直以來的慣例,真的不知道管委會權限這麼大嗎?
就算沒有,也要跟管委會事先報備
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B3%95%E8%A6%8F%E5%85%AC%E5%91%8A/10440-%E5%BB%BA%E7%AF%89%E7%89%A9%E5%AE%A4%E5%85%A7%E8%A3%9D%E4%BF%AE%E7%AE%A1%E7%90%86%E8%BE%A6%E6%B3%95.html
要是遇到其他住戶檢舉
如果管委會沒有作為會受罰!
這些只是管委會自保的動作!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鑒於一般民眾往往於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採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故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含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都必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又樓高5層以下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為加強管理,公告5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另臺北市政府為避免多間套房裝修,造成日後房屋滲漏水糾紛,凡建築物直下層供住宅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浴室或廁所時,均須取得直下層屋主的同意書,否則一概不予核准。
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或補辦為止。
建管處為監督室內裝修從業者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將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同時呼籲業者於執行業務時,應主動向住戶說明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住戶規避申辦程序,或心存僥倖擅自施工。
此外,建管處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參照內政部訂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2條之1,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明定住戶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須申請審查許可,並於施工前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住戶也應交付管委會「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承諾自行約束施工廠商﹅遵守施工作息時間﹅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廢棄物清運等事項,藉以強化「社區自治」功能,減少裝修住戶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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