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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一次開不成,兩次開不成...
對管委會或物管公司都是麻煩事
盡全力讓它成會是對的方向
區權會的議題都要預告
如果預告了還是沒人想來
要嘛議題不重要,要嘛住戶冷漠成性
這個才是要問"是正常的嗎?"
不管是哪一種,沒來開會給別人做決定也是剛好而已...
alan99998 wrote:
住戶100戶,參加人數13.14個人
如果13,14人,手上另外還有委託書的話,要突破二次會的1/5門檻不是什麼難事
如果是有爭執的區權會
攻守雙方在現場攻防保存證據是自己應盡的義務
如果人數是不足的
你大可現場提程序問題讓它流會
即使有開成,清點出席人數,確認名單是人人都有的權利
如此更不用怕事後補簽這一招
從你的說明中,看不出下屆委員是怎麼選的
也不知道貴社區對主要委員的連任規定為何
以及訴訟纏身時有沒有排除的規範
但是你的最後一句話就有點問題了
保全公司跟管委會可以這樣嗎?
保全公司一定聽管委會的
但是管委會卻不是5,6個人的管委會
而是100人的管委會
當住戶出現"他們(管委會),我們(非管委會)"的思維
社區會出什麼事情都不奇怪了...
WTAPSGO wrote:
通常我大樓為了避免主委 副主委 監委 連莊
其實本來就有連莊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上略)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下略)
主要委員只能連任一次
而且不是主委當2次,副主委當2次,財委當2次...
而是全部加起來總共就2次
即便區權會或規約自己擴大連任次數或方法
跟條例抵觸就是無效
樓主如果真要發難,翻查一下過去幾年的委員名單
只要有可議之處
你打個電話去主管機關,就可以把主委拉下來了
連臨時區權會都不用開
耶...之後還是要開臨區會重新選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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