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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791223 wrote:
區全會 譬如參...(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以一百人為例,一個人拿20票委託剛好符合規定上限
正常有書面委託書, 不會只是電話確認
如果不能委託他人的話, 大部分的區權會可能都開不成

你覺得不妥, 也可以先去拜託其他住戶將委託書寫你的名子
先不論社區主任是否有特定立場
區權會一次開不成,兩次開不成...
對管委會或物管公司都是麻煩事
盡全力讓它成會是對的方向

區權會的議題都要預告
如果預告了還是沒人想來
要嘛議題不重要,要嘛住戶冷漠成性
這個才是要問"是正常的嗎?"
不管是哪一種,沒來開會給別人做決定也是剛好而已...
區權會有規定的出席人數比例,有些住戶就是懶得去,不拿去跟他們拿委託書永遠都達不到法定的開會人數,連管委會委員的改選都做不了,社區根本沒辦法運作。
區權會可以發一些出席金,
就可以減少這樣的狀況發生。
例如我們大樓,只限出席者可以領出席金,
委託他人者不能領,
這樣每次開會人都可以達到法定人數,且委託他人者都不多,
要表決議案都很順利。
請問區全大會 住戶100戶,參加人數13.14個人,齊中有5-6個委員,主委就說可以開會了! 副主委也沒來開會( 副主委跟我家有漏水官司我們告他民事及刑事) 開會時我們有提副主委利益衝突之迴避! 因為沒有人要當主委, 副主委就做112年的主委了! (我們有分AB兩棟, A棟做主委 B棟做副主委! B棟副委下個年度就做主委) 結果隔天被我家人發現管理員桌上有本子! 還請未參加的住戶補簽名,住戶說我又沒參加為什麼要簽名......

這不是公然造假嗎? 請問保全公司跟管委會可以這樣嗎?
alan99998 wrote:
住戶100戶,參加人數13.14個人

如果13,14人,手上另外還有委託書的話,要突破二次會的1/5門檻不是什麼難事
如果是有爭執的區權會
攻守雙方在現場攻防保存證據是自己應盡的義務
如果人數是不足的
你大可現場提程序問題讓它流會
即使有開成,清點出席人數,確認名單是人人都有的權利
如此更不用怕事後補簽這一招

從你的說明中,看不出下屆委員是怎麼選的
也不知道貴社區對主要委員的連任規定為何
以及訴訟纏身時有沒有排除的規範

但是你的最後一句話就有點問題了

保全公司跟管委會可以這樣嗎?
保全公司一定聽管委會的
但是管委會卻不是5,6個人的管委會
而是100人的管委會

當住戶出現"他們(管委會),我們(非管委會)"的思維
社區會出什麼事情都不奇怪了...
alan99998

是開一次會就結束定案! 下屆委員是現場請求幾位委員繼續當! 還有沒來的住戶跟這屆沒來的委員的

2022-12-27 16:04
alan99998 wrote:
請問區全大會 住戶100...(恕刪)


通常我大樓為了避免主委 副主委 監委 連莊

在區權人會議上就決議過了不得連續擔任以上三種職位

出非你把這個問題拋在區權人會議上 投票過了 就搞定瞜~
WTAPSGO wrote:
通常我大樓為了避免主委 副主委 監委 連莊

其實本來就有連莊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上略)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下略)

主要委員只能連任一次
而且不是主委當2次,副主委當2次,財委當2次...
而是全部加起來總共就2次

即便區權會或規約自己擴大連任次數或方法
跟條例抵觸就是無效

樓主如果真要發難,翻查一下過去幾年的委員名單
只要有可議之處
你打個電話去主管機關,就可以把主委拉下來了
連臨時區權會都不用開

耶...之後還是要開臨區會重新選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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