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的大樓在8月有開區權會議,
而我有提議事項,就是頂樓公共通風井加裝排風扇,
主委有找3間廠商報價,
經表決 同意票 剛好過半數,並授權管委會決定廠商施作
今日(10/27)聽到守衛大哥告知說主委不想施作,
下午致電主委,他是說其實有通知廠商到場丈量和施作前準備工作
然後監委突然跳出來,在廠商面前說太貴不想施作,然後在那邊教主委做事,balabala
廠商就說你們內部沒共識,他不敢叫料不敢做,怕拿不到錢,就離開了。
就目前情況來看,主委是有意履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
但監委和少部分住戶覺得要花太多錢,故意刁難
而主委覺得既然這樣,就同意監委將此提案拖到下次區權會議,交由下任人再處理...
請問要如何讓管委會可以履行決議事項??
請有經驗的大哥大姊提供有效的解決辦法,謝謝。
如果是來嘴砲的麻煩上一頁。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