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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管委會停擺,社區有經費卻無法修繕電梯

有點不知道該怎麼開始,盡量簡單的說,小弟住的社區之前發生一些爭執,大概可以說是大坪數管委提案想修改管理費收費方式,本來以坪數收取改為以戶數收取,這樣當然引起小坪數住戶反彈,於是演變成雙方爭吵不斷,這之中發生了很多兩方攻防戰就先不說了,總之目前結果就是其中一方請辭,人數不足的管委會無法運作,慘的是小弟這一棟的電梯在這個時候故障已兩週,廠商表示必須更換全套系統,報價約20萬,以我們社區規約來說,超過10萬花費必須招開區權會,但是目前的狀況是管委會很多人辭職,也沒人想替補,剩下沒辭的管委也沒人想擔任代主委招開臨時區權會,在這種情形下,請問大家有解嗎?

我猜應該有同社區住戶在01,小弟在此發問只是希望得到一些建議能把電梯修好,並不是想在此開戰場,希望不要歪樓....
2020-02-11 17:46 發佈
克勞芬 wrote:
有點不知道該怎麼開始...(恕刪)

就賣了吧
克勞芬 wrote:
有點不知道該怎麼開始(恕刪)

管委會是合議制。管理委員人數不足,無法運作,應互推一人為區權會召集人。開臨時會補足或重新遴選管理委員。管理委員無人願擔任召集人,可到縣市主管機關由請指定區權會召集人或臨時管理人直到新管委會成立為止。
克勞芬 wrote:
有點不知道該怎麼開始,盡量簡單的說,小弟住的社區之前發生一些爭執,大概可以說是大坪數管委提案想修改管理費收費方式,本來以坪數收取改為以戶數收取,這樣當然引起小坪數住戶反彈,於是演變成雙方爭吵不斷,這之中發生了很多兩方攻防戰就先不說了,總之目前結果就是其中一方請辭,人數不足的管委會無法運作,慘的是小弟這一棟的電梯在這個時候故障已兩週,廠商表示必須更換全套系統,報價約20萬,以我們社區規約來說,超過10萬花費必須招開區權會,但是目前的狀況是管委會很多人辭職,也沒人想替補,剩下沒辭的管委也沒人想擔任代主委招開臨時區權會,在這種情形下,請問大家有解嗎?

我猜應該有同社區住戶在01,小弟在此發問只是希望得到一些建議能把電梯修好,並不是想在此開戰場,希望不要歪樓....(恕刪)


就辭了就當他不存在了

開會重選

把人選足

歌照放

舞照跳

該作什麼作什麼

你那麼在乎辭掉的人作什麼



在把人選足之前...不要去作任何決定..真的..不要去作任何決定...
阿 丹 wrote:
就賣了吧(恕刪)

可是電梯不修好也沒人想買吧....
sunyearhuang wrote:
管委會是合議制。管理(恕刪)

感謝回覆,但是有點不懂意思,縣市主管機關會派人過來擔任招集人的意思嗎?
黑羽斷翼 wrote:
就辭了就當他不存在了(恕刪)

您好,但目前狀況就是,沒人想當招集人開會,就算開成了,可能也無人願意擔任管委....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克勞芬 wrote:
感謝回覆,但是有點不(恕刪)
克勞芬 wrote:
有點不知道該怎麼開始(恕刪)

那你自己肯跳出來當委員並選主委帶領管委會運作嗎?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要不是你這一棟要修電梯,我想你這一棟的住戶大概也沒有人會在乎管委會的紛爭跟運作。
想依照戶數收管理費,就去遊說大坪數的住戶來當。想依照坪數收管理費,就去遊說小坪數的住戶來當。
以我住的社區來說,一方全部退出最好,區權會跟管委會通過的決議都是經過合法程序,覺得自己權益受損就不要再來靠北,是你自己放棄參與及表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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