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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蘋果地產王]遠雄左岸賣況差 管委會遲未成立前 小心公用電費分攤...

嗨 看屋族週末早安 又到棒打遠雄左岸 釣釣代銷仲介投資客的時間了...

遠雄左岸的銷售期拉很長歐,尤其是總價超過2500 3000萬以上的3~4房以上的產品。

要買牡丹園跟錸儷的人要特別注意了.....

像是遲至上個月成立的管委會的彩虹園,已經是3年的成屋了,銷售期拉長,公用電費的分攤
公共設施例如游泳池、健身房,建商有沒有遲遲不開放使用,都要問清楚,免得
夏日炎炎,游泳池看得到,水沒放,吃不到...... 最貴的香榭園就是一個案例,賣最貴,卻吃不到


本日 引用 蘋果地產王跟各位買屋族 提醒的就是.....『管委會未成立,公共電費分攤』的專題報導...

原始資料出處請按這裡


蘋果地產王 wrote:
但若建案還在銷售、入住戶數不多、管委會未成立,公共電費分攤常會引發糾紛。專家表示,未成立管委會前,公設維護費用均應由起造人概括吸收。(恕刪)


蘋果地產王 wrote:
由於尚未成立管委會,公設部份也還沒點交,建商或起造人必須負擔公共設施維護及修繕的義務,某些不肖建商為了避免器材損壞,禁止已經入住的民眾使用,但同時為了銷售方便,公設部分的燈光、冷氣在上班時間都開啟,並將公共用電的電費分攤到各戶的電費帳單裡,讓住戶反彈質問:「為何不能使用卻要付費!」 (恕刪)




蘋果地產王 wrote:
建商的電表配置並不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範圍內,因此建商可能會用附註的方式加進合約裡,載明交屋後每一住戶即開始分攤公共用電。李冠穎表示,民眾對此若有疑慮,應向銷售人員或建商反映,保障自身權益。
由於現行條例並無明文規範,常導致住戶和建商或廣告公司發生爭執。昭明法律事務所律師何曜男表示,公共電費涵蓋的範圍很廣,舉凡電梯、機械車位、梯間燈光,甚至建物外的燈光計劃,都屬於公共用電,沒辦法細分出哪些是民眾使用、哪些只是為了協助房屋銷售。何曜男建議民眾以社區共有人的身份,向建商或廣告公司反映並協調使用及收費方式,才不會讓糾紛一再上演。 (恕刪)



題外話 目前釣過最爆笑的被洗臉仲介代銷第一名
逍遙過路客
當場被自己5年的留言洗臉一 洗臉二



2017-08-19 9:51 發佈
比起電費,更大條的管理費怎麼沒有人討論?
管委會成立前免收管理費?如果起造人佛心來的全額吸收,那當然天下太平!
如果不是這樣,交屋就必須要繳管理費,是要繳給誰?繳多少?錢歸誰管?沒管委會喔!
wish1689 wrote:
比起電費,更大條的管...(恕刪)



買幾千萬的房子不在乎管理費好嗎?懂嗎?在乎的是享受

北台小客車 wrote:
買幾千萬的房子不在...(恕刪)

舉個例子,一個100戶社區,每一戶每個月管理費是5000,理論上社區自第一戶交屋日起,每個月就應該有5000x100=50萬收入,一年12個月=600萬收入!
如果管委會成立不了,代表起造人(建商+地主)至少還有50戶以上未交屋,起造人可以選擇
1-乖乖交管理費。
2-管委會未成立,免繳。
爭議產生了,購買合約管理費是交屋日起算,那未售出空屋,誰繳?繳給誰?管委會嗎?沒有管委會!建商繳給建商????
這例子是一個月收入50萬小社區,新近交屋的新北豪宅社區,可不是月收50萬小社區,一年就上千萬了,現在的屋主難到不擔心自己繳的錢.....留到哪去了?
有關管委會提問:
1.若共200戶,建商有170戶,地主分配30戶,成立管委會之要件要出售50%即100戶嗎?或是建商的85戶?或是...?

2.管理費是購買戶交屋即須支付嗎?或管委會成立才須開始支付?

3.原建商及地主分配戶未出售戶是須交管理費嗎?

4.建商或地主戶自住亦須交屋嗎?須實價登錄?
wow_jimmy wrote:
有關管委會提問:1...(恕刪)

1,區權比超過二分之一,這是法律規定,地主戶有時會是關鍵少數。
2,看購買合約吧!一般交屋時會“規定”預收幾個月,這時管委會可還沒有成立喔!
3,管委會立前,應該沒有人有能力跟起造人(建商+地主)抗衡吧?正常狀況是管委會成立後跟起造人追討,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未售出的房子,還是要繳管理費,這其中眉眉角角非常多,簡單的說,建商不是吃素的!
4,沒有交易....不會上實價登錄吧!
若共200戶(假設產權大小相同)
甲.建商A(實施者)有100戶
乙.建商A(經買賣權利變更亦為地主戶)有70戶,
丙.原地主分配30戶,

Q1.成立管委會之要件出售100件是指,200件為基準嗎

甲+乙+丙合計要出出售50%即100戶嗎?

Q2.地主戶(乙+丙)不算,僅為甲 的100戶中的50戶出售嗎?
原地主戶(丙)不算, 僅為甲+乙的170戶中的85戶出售嗎?


Q3.地主戶算己出售(乙+丙),故己有50%隨時可開管委會?

感謝各位解疑問!

wow_jimmy wrote:
若共200戶(假設...(恕刪)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Q1.成立管委會之要件出售100件是指,200件為基準嗎
甲+乙+丙合計要出出售50%即100戶嗎?
比較精確說法是甲+乙售出戶+丙(丙不一定要售出)超過區權比50%.
200戶一半是100,100-30(丙)=70
所以甲+乙(售出)=70,再加上丙(30)願意配合的話,區權比就超過50%了.
但是丙如果技術性缺席,區權會開不開的成?開不成區權會,管委會自然成立不了吧?
好, 甲+乙 用甚麼條件讓 丙 上會議桌???(如果丙很重要)
所以甲+乙最基本70戶賣出再來談丙, 就算丙賣出10戶,丙20+10戶賣出區權比不變!
感謝樓上的說明,看來單單一管委會成立,有不少建商及住戶間的協調折衝.
qaz.man wrote:
嗨 看屋族週末早安 ...(恕刪)


確實像樓主説的,連店面也有分攤,而且還要收管理費,所以店家打算集體退租
現在管委會沒成立,遠雄已經收管理費了,但是只針對店家收,引發店家集體不滿。店家不能用公設,不能進大樓,反而要收,遠雄每天自己帶看空屋,及入住戶卻不收。不跟住戶收公設也不開放,果然很黑(朋友是住戶,也希望快收,趕快開放,不然花一堆錢在公設,等到它開放要幾年,看的到用不到)。至於品質,入住一年後就知道了。另外提醒要買的人要看清契及社區規約草約。不要被陰了。三峽遠雄耶魯提撥共同基金就被他們説成是交空戶的管理費,知法玩法,慘遭法院打臉,連結如下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0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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