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管委會修改委員不再以選舉方式產生
改由住戶輪流擔任
若輪到你當委員,不想當就要罰12000元
關於這個自訂罰則,我當問新北市的公寓大廈管理科
他說這是管委會的權利
只要符合法定多數就可以訂定
這樣對嗎
那為何罰12000元,
乾脆說不想當委員,就將你房子的產權交出來算了
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這件事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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