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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對於那種沒順他心意,就要告整個大樓管委會的住戶該怎麼辦?

我們社區的管委會才剛上任交接滿一個月
前兩天才剛開完第一次的例會
據說從晚上八點開到十一點多才散會
看起來應該是蠻認真的,應該沒多少管委會能做到這種程度

結果今天管委會因為處理一件事情不合某住戶A先生的意思
他就在社區的FB社團內揚言,如果沒有照他的意思去做
就要對管委會跟大廈管理公司提出告訴,說管委會嚴重瀆職

據說他還曾放話說他打官司從沒輸過
舊住戶也說他不是第一次告管委會了

像這種情況管委會該怎麼辦?被告了會怎樣嗎?
這種人有辦法治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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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事件的說明

導火線是大廈管理公司的守衛半夜打瞌睡事件
被多位住戶看到,還被拍照
這已經是最近一個月來第二次發生,上次這個守衛已經被罰款

這次本來要罰的,管委會開會時也決議要罰款了
並且決定再發生一次就要通令大廈管理公司換人

解果在執行前,有一委員提醒該員這次可能是因為感冒吃藥所致
經主委與總幹事前往確認,的確是這樣,因此只能做出暫不處罰的決定

結果因此就惹腦當初檢舉的那些住戶,認定管委會偏袒大廈管理公司
揚言如果管委會不處理,就要對大廈管理公司與管委會一同提出嚴重瀆職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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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9 22:25 發佈
告贏在說,一般這種人不了解法律!嚇人而已!
還是要搞清楚誰對誰錯吧
不是說住戶喜歡告別人,他就是壞人
不是被告的就打悲情牌
請回歸事情的原點

今天或許管委會很努力很認真
但是努力認真不代表就不會做錯事
今天如果那個住戶的想法是對的
但是管委會不採納堅持做錯誤的
那被告也不奇怪

如果住戶的想法是錯的
管委會是對的
那就放膽去做吧
有本事讓他去告
或是可以去報給媒體
讓媒體出來報一下
也是很有嚇阻力
如果真走上法院.

先依據貴大樓區權大會通過的住戶公約來斷定.再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再來是........

誰對誰錯? 版大沒說所以無法判定!
sunreal77 wrote:
誰對誰錯? 版大沒說所以無法判定!


嗯,已經補上事件導火線


只是覺得很奇怪,人家管委會才新上任不到兩個月
第一次例會就開到快半夜,對於無給職來說,看起來應該是很想幫社區做事的一群人
結果因為不合某些人的意見,就要挨告
如果你確定社區發生的事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根本就不用鳥他。我住的社區有人積欠管理費7個月,去催繳他還反咬管委會沒做事,要打官司要求不用付,結果也只是在吠而已,。

另外要記得如果這個住戶放話時有用激烈、不實或恐嚇的言詞的話,保留下來將來也有告他的籌碼。
不妨就跟該住戶說告來告去太麻煩了
請他收集相關證據並發函給社區主管單位
並提供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9項及第48條條文內容
請他按該條文內容去檢舉這樣比較快
由主管機管來判定兩邊都沒話說


其實社區管理就算拿出再好的政策也是一樣會有住戶持反對意見
在社區中這類自以為自己講的就是對的住戶其實屢見不鮮
(有的真的是自以為是,但也有不少是真材實料)
要擔任委員的人自己要做好心理準備
而且建議務必多讀多了解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
才不會管委會自己做出自以為正確但卻違法的決定
Androidxviii wrote:
被多位住戶看到,還被拍照
上次這個守衛已經被罰款
解果在執行前,有一委員提醒該員這次可能是因為感冒吃藥所致

建議,如果之前已有記錄,坦白說...犯錯總是會找一堆理由,我們之前也遇太多次了.
該處理就處理,身體不適應該回報公司找人替班、補班,而不是找理由解釋,萬一硬撐結果掛點怎麼辦?

如果,今天保全上班,馬上跟管委會反應,因身體不適而公司臨時無人替班,所以暫時無法離開崗位,萬一值勤時不小心打瞌睡那都還可以諒解,對吧~而不是事後理由一堆~

管委會對於保全管理公司要依標準規定處理,才能使保全公司瞭解及用心,畢竟住戶的錢不是請人來打瞌睡或摸魚.
尤其有人會偷喝酒及嚼檳榔的,更是要嚴格禁止及撤換.

參考看看.
給版大


IMO 管委會有定期開會,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社區事情,就沒啥好瀆職

這小事一件,有些人就愛小題大作!為防有人就愛..*&^5$#.4#Q3.

管委會要做好保護自身的方式.

一般管委會開完會的決議除了列冊保管之外都會在社區公告欄公布以昭住戶.

第一步先看大樓管委會和管理公司簽約內容是否有關罰款的條款?

有或沒有條款

以下自己作文章


第X屈管委會第x次會議公告

討論事項A: 夜班管理員打嗑睡

事由: 因為XX住戶提出XX守衛半夜打瞌睡.要求........

管委會決議: .... 經查該守衛感冒吃藥所致.....
經主委與總幹事前往確認,的確是這樣........該管理員已認錯並態度良好保証下次不會......
因此暫不處罰........ 管委會已告知XX保全管理公司應注意員工身體狀況, 隨時調整人力支援........下不
為例........若下次再發生將依據合約罰款並追加本次未罰之款項.






















告的贏在說,一般這種人不了解法律!
一般人怕被告,因為不懂法
光從牠嘴裡講出瀆職就知道是那一種LEVEL的人了
建議熟讀社區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刑民法一起
以免被虎濫了,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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