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過去討論請參閱 平鎮綠城市準住戶討論區(唯讀)
該版遭受非住戶人士洗版致使關閉,甚為遺憾
希望非住戶不要以此種方式犧牲損害真正住戶的發言討論管道
若有指教,請務必注意網路禮儀!
社區管理是維繫良好居住品質的關鍵所在,無論大小事,皆需要每一位居住者的關心
期許不僅本社區,而是整個大桃園的公寓大廈品質皆能不斷的提升!
本次事件是這樣的,住戶忘記瓦斯登記,物管要求瓦斯工作人員,逕自用磁扣直接上樓找住戶要度數資料。
請問各位版友,見過哪一個社區管理是這樣做事的嗎?若該戶家裡沒人,叫瓦斯人員上樓找人能取得度數資料嗎?若家中有人,使用社區對講機,將瓦數報一下就OK啦!利用不知情的瓦斯工作人員,達到騷擾住戶目的,這樣行為實在比心智未臻成熟的國中生還不如,堂堂主委,行徑如此不光明專搞小動作,怎能代表社區?真是貽笑大方!
住戶合理懷疑,物管若非存心騷擾住戶,就是有心刁難瓦斯工作人員
對了,物管不只刁難瓦斯工作人員也刁難送貨員!送貨員來收包裹,物流服務車都到了社區,物管居然可以不協助處理,害物流人員又是電話又是簡訊通知住戶,等住戶趕到時物流車已開走,要他們再跑一趟。過分吧!而且這樣服務品質已發生多次,來的訪客都在搖頭,這在其他社區是不會發生的,這是本社區物管在主委帶領下的服務品質,還是主委用超出一般行情多多請的呦!每個月花22萬管理費喔!如果有人覺得這叫一分錢一分貨,也未免太瞎了!

回到瓦斯事件,為了此事住戶下樓去跟物管溝通,不巧碰見不住在社區的主委闔第光臨本社區,主委很不幸的被目睹正在使用社區影印機,就像使用自家影印機一般,影印什麼資料?不知道!有沒有登錄用途和張數?主委大大親自蒞臨,總幹事大概不敢要求吧!
若非是主委身分,誰可以這樣大喇喇的使用?若是一般住戶不被刁死才怪!
過去物管如何刁難住戶的言行,都記錄在上篇討論,有憑有據,有興趣的新朋友可以去爬文。
主委非常慷慨的丟了十塊錢在櫃檯的"捐獻箱"!就大聲說他有付錢了!
主委,公共財是這樣處理的嗎?請問各位版友,有見過哪一個社區是如此管理的?
該影印機是用社區管理費付的,主委竟然下令使用影印機,每印一張要投一元入捐獻箱!
至於到底是要捐給誰?如何捐?都由主委全權做主依他個人意志來行事,完全無須向住戶交代!
主委,真的不想告你,不要提供那麼多提告素材好嗎?都搜集到不好意思了!這些事證物證,住戶會在適當時機一一在此向主委報告的,全體住戶也可透過此公開平臺監督管委會,這樣才有公正性。
主委,教過多少次了,"買醬油的錢不要拿去買醋",捐獻箱是要看個人發心捐獻,怎能和使用公共財產的使用費綁在一起?又,要規定金額就需有成本計算,依成本收費,"使用者付費"的主要精神也是本於公平,每人付出相同的管理費支付公共財產開銷,有另外多使用的人就多付費,該筆費用應納回公庫,如此才是正確的做法!記得!要落實張數登記,才不會有糾紛,雖然金額微小也要清清楚楚。
倘社區要捐獻,也需在社區結餘足夠的情況下,由全體住戶同意該筆支出,而不是主委個人想捐錢,就到處找名目從住戶身上撈錢捐!!主委不是想成為優良社區嗎?帳目不清如何優良?優良社區可不是靠捐款買來的頭銜啊!
住戶抓緊機會向主委要求要有溝通管道,當然主委又花容失色了,還搬出因為有人支持他所以不需要跟不支持他的人溝通!!有人支持就可以橫行獨斷,態度強硬?誰不知道也就是那十幾位共同投資買房的投資客,在背後幫襯而已!堂堂主委不是依法辦事,而是找人壯膽?
看主委語無倫次,也確實讓人不忍心,就在這裡建議主委正確的做法吧!
住戶要求要有管理委員電話方便聯絡(如果主委、副主委住在社區也就不用這麼麻煩了。),私人電話號碼不方便給,就請物管申辦專用手機給有需要的委員用,但此門號只限於與住戶通話,所以只需要最便宜可撥接的手機型號就夠了,嚴禁委員作為私人用途,使用者可斟酌開放一天中特定時段使用,這樣就不會影響委員的日常生活。
注意!這是社區公產,要列入移交,離職日交接給下一任使用!
主委學會了嗎?這樣不就解決主委大大的困擾了?
只要多花點心思在住戶需求上,依規約行事社區也就和諧,住戶們也可以安居樂業,難道本社區所有規定都是只有住戶要遵守,管委不用遵守嗎?都是為人父母,更應行事光明磊落,孩子會長大的,見到這些歷史資料甚至前科,做父母的臉往那裡擺?俗諺:留點好名聲,給人相探聽。
最後引用主委在mobile版上說過的名言作結(如下圖):

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管委會將住戶繳交的一萬元管理費,及另一筆一萬元的管理基金,都稱為「代管費用」,但實際兩筆費用分屬於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使用目的不同,表列如下:

從財務報表可知,建商於103年6月12日移交管理基金共計146萬元。
9月份財報,建商匯入代管期費用餘額777,073元。
管委會未對住戶報告社區現況,所以只能依此推測社區公設應點交完畢了(自己買的房子社區公設點交狀況,還要用推測、假設的,很悲哀吧!)
據此再加上會議紀錄的報告,會發現其中存在了非常大的矛盾與問題,現分析如下:
依據社區103年7月5日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議題1】管委會及物管公司說明,社區從第一戶交屋時起就開始繳費,在未完全交屋前按比例分攤為代銷公司40%、另60%分由建設公司及管委會依當月交屋坪數分攤計算,這筆費用是從代管管理費支出。
在公設點交完成前,社區公設所占坪數皆屬於建商,因此從第一戶交屋開始到交屋完成前,社區管理費理應由”代管管理費”支出”已交屋坪數比例”之費用,但是從管委會公布的財務報表中可見,自6月份起管理費即由管委會全額支付!

疑點一:
既然從6月份開始管委會就全額支付管理支出,建商理應在6月份時就結算代管管理費,將結餘交回,為何建商卻拖欠直到9月份才將這筆經費繳回?依據契約書第18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約定,建商應自管委會接管次月起就將此筆經費結餘繳回,建商為何未按照契約執行,管委會也沒有要求?
疑點二:
從6月份開始管委會就全額支付管理支出,但建商結餘未繳回的情況之下,管委會根本沒有經費可用,在不能動用公共基金的情況下,管委會迫不及待利用區權大會強勢宣告從7月份開始住戶必須繳交管理費,從財務報表中可見,6月份的支出是7月份才「償還」的,對建商而言,沒有理由要「扣押」這筆結餘款,管委會也沒有要求建商移交這筆結餘款,反而是風風火火的向住戶要求趕快繳交管理費?為什麼?
疑點三:
從財務報表中建商的777,073元結餘款回推計算,住戶支出為68萬2927元,在100%交屋情況之下,依照分攤比例,住戶「最高」負擔60%,用682927除以0.6,可得總支出「最低」是113萬8212元,依照管委會公告財務報表6月份開始管委會就全額支付管理支出,因此住戶預繳管理費之支出期間是從第一戶交屋(2/28)起算至5月底為止共計3個月,平均一個月支出高達37萬9404元!
注意喲!契約書第18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明定支出項目包含:社區大樓管理維護服務費、公共用水、電、瓦斯費、公共區域公共設備清潔費、消耗品、文具、電信、保險費等。可沒有包含其他修繕或硬體改良的費用喔!更何況3-5月管委會還沒成立,公設尚未點交,在公設沒有點交的情況下,所有公設的坪數理應由建商負擔,住戶負擔比例越低,表示實際支出越高,因此實際花費的總金額肯定比以上估算的更高!如此龐大支出,太不合理了!
璟都建設公司是信譽良好、注重形象的大公司,沒有理由不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理應不會發生如上述所說的問題,再進一步詳讀管委會第一次會議紀錄,發現建商說法與管委會在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的說法,有極大的出入!
依據第一屆第一次會議紀錄建商說明,建商與管委會約定,在管委會正式成立之主管機關核備函文收到前的社區各項費用由建設公司付費,不可於代管之款項中扣除,之後社區相關費用支付由代管之款項中扣除;分攤部分就是社區的大公水電及物業管理費用,所有金額中,代銷公司分攤40%,另外60%由建設公司及管委會,依當月交屋坪數分攤。依此說法,建商認定的代管期間是從管委會核備完成後 (或第一戶交屋日)開始,至公設點交完成為止。(故公設點交完後成才移交結餘款)
代管期間的管理支出,按理已經於建商代收款項中扣除,但是管委會公告的財務報表,在公設尚未點交完成的6月、7月、8月份,社區所有支出—包含大公電和物業管理費用—全額都是管委會支付!!
在管委會刻意封鎖財務資訊,連會議紀錄都說辭反覆的情況之下,不但無法得知代管費用支付的起始時間,又有「分攤比例」這個不確定因素存在,每月的財務報表也是極度的簡略、混亂,管委會刻意製造財務的「模糊空間」,目的何在?將住戶的血汗錢交到這樣的管委會手中,真是讓人不安啊!
呼籲管委會:
1. 管委會社區資料要公開透明,法有明訂,堂堂正正做人做事也沒什麼好遮遮掩掩的,請管委會拿出坦蕩的態度,不要讓住戶連自己的血汗錢被花去哪裡都得猜猜猜。
2. 十月份會議紀錄及財報,要把以上問題都說清楚講明白,單據明細詳列,包括管理費銀行帳戶存摺收支影本。
3. 管委會必須在10月份財報公布並釐清以下事項:
(1)代管期間管理費,管委會與建商、代銷之間的詳細分攤實情和支出明細。
(2)管委會成立以來所有支出(包含管理費及代管費)都應有核銷單據,管委會應整理清楚,並發出公告請住戶自行至櫃檯審閱。
提醒管委會,製作會計帳簿是法規明定的管委會職責,財務問題事關重大,請管委會依法依規約誠實執行職務!
4. 住戶要求當面溝通社區財務問題遭受拒絕,管委會回應一切以「寄存證信函」處理,聽說浪費住戶管理費的第二封存證信函又要寄出了,主委,這樣是無法掩蓋事實真相的,如果行得直、做得正,繳交管理費是住戶應盡義務,誰敢不交?因為有不健全的管委會,繳交管理費這麼重要的問題,表決程序沒做好、財務報告不清不楚,社區重大問題不處理,濫用職權公報私仇,不敢直接與住戶溝通竟以發存證信函處理,如此不適格行為,才會有住戶自主性的以不繳管理費抵制!這些浪費的錢該怎麼算?管委會還打算繼續浪費嗎?管委會應該以處理自己家務事一般珍惜使用管理費,不要因為是公共財就隨便亂花。
5. 住戶預繳6個月管理費,管委會迄今財務交代不清、在區權大會上在沒有任何財務報告情況下,不經表決,逕自決定要住戶提早繳交管理費,如同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如此片面剝奪住戶之決議,應屬無效。管理費以足敷開支為原則,溢收款項該用何種方式退還住戶,以達公平,是管委當務之急。
話說主委初上任不久,發明要住戶簽切結書,就可裝設鐵門!但只能用管委會公告的廠商(敢用其他的,小心被整的就是你!),愛怎麼裝!有沒有影響到安全!都可以辣!管委明知如此會有問題,為了自保,就聰明的想到用簽切結書方式,讓住戶自負法律責任與管委無關!換句話說;不論法規如何訂定,只要社區主委同意,住戶就可以做任何事,哎喲!依此理類推;那只要簽個切結書,就可以殺人越貨囉!
是怪譚吧!
怪譚二、
社區住戶糾紛,法規明訂由管委會出面排解,住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兩造皆有發言機會,雙方當面調解,嚴重的還可函文該管機關列席。本社區是這樣處理的:
1.黑名單住戶,完全沒有對話窗口,逕利用管委及物管權限,直接抹黑欺壓。
2.一般住戶,依照規矩,先寫提案單,但沒有發言權,靜待管委諸公密室開會決議!
3.一般住戶,如果是跟主委"自己人"有糾紛,球員兼裁判的密室決議,結論早就決定好,乖乖回家等會議紀錄公告揭曉吧!
是怪譚吧!
怪譚三、
本社區奇特怪象,管委會的功能,是專門處理對付某住戶,電梯內公告內容,2/3都與某住戶有關,雙掛號、存證信、發文還有會議紀錄等,都是充滿針對某住戶,這還不夠怪,工作人員逕以磁扣,頻繁進入某住戶樓層梯廳,連午夜例行巡視也不放過,半夜黑黑梯廳,突然電梯門自己就打開了,詭異吧!原來是保全例行巡檢,某住戶被列入重點巡檢,電梯門一關,咦?怎麼沒有巡檢9樓?主委!你們自己人,怎麼沒有特別關照?巡檢怎麼可以跳過了9樓?整棟樓就只有9樓監察委員家,裝設阻擋自家逃生的鐵門,應該有安全需求呀!管委成員對大門口就有自己聘僱的保全,又有樓管、層管的,還那麼不放心?也沒有閒雜人等敢去監委家閒晃,這樣還要安裝鐵門?不是說這種程度的騷擾,不至於被驚嚇的嗎?為了裝設鐵門,不惜阻礙逃生路線?!監委你怕什麼?管委自己都這樣,怎麼說服住戶,你們請的保全可確保住戶安全呢?
是怪譚吧!
怪譚四、
這是最新公告,本社區管委會發的公告都是這樣邏輯喲!雅俗共賞!

1.這公告不是貼在D棟的呦!D棟發生了甚麼事呀?有必要一個電梯檢修搞到公告全社區周知??有沒有八卦分享一下!!超好奇~~~
2.管委!本社區有樓管門禁,不能隨意進入非自家樓層,沒住在社區就連這個都不知道嗎?





怪譚五、
這是新做好的社區大門!如此奇異設計當然要讓大家好好欣賞一下!

1. 早有住戶提議了N次,社區大門無障礙空間設計有問題,有安全的疑慮!管委會超聰明的!!把門堵住讓輪椅進不來,厚重的推拉門改成兩層讓老人小孩也都不要進來,就好啦!!意見那麼多!加倍奉還啦!!
2. 早有住戶提議,門鎖感應器位置離入口太遠,又在側邊,感應的時候看不到門。管委會超有創意的!感應器位置不動之外,還加碼設計多一道門扇,讓住戶再多一道關卡,阻隔更遠了!不方便嗎?乖乖當順民!否則百倍奉還啦!!
這是本社區的文化喔!


回饋金怎麼還是沒說明?用括號()或備註都可以,就是不肯做,不要那麼傲嬌嘛!年紀都一大把了!
電話費、傳真費還是沒說明為什麼那麼高?傳給誰?主委?還是天安公司?有申請電信局的通話明細供住戶隨時查閱嗎?最新會議紀錄管委會說,7月份是為了辦區權大會所以電話費很高,後續已經降至1000元以下,管委會公告的財報數字幫大家整理好囉~
6月份電話費1549元 (7月財報)
7月份電話費 沒有公告
8月份電話費3130元 (8月財報)
8月份電話費更正八月份1650元 (9月財報)
9月份電話費1231元 (10月財報)
是管委會的數學不好還是管委會以為住戶們的數學都不好呀?好奇怪呦…

順帶一提,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的「趨勢圖」,和財務報表的內容都不一樣耶,管委會每月公告給住戶們看的財務報表,7月份沒有公告,8月份有兩種版本的數字,10月份財報沒有10月份支出費用,而且公告的支出全部都超過一千塊!但是「趨勢圖」裡卻可以有財報沒有出現過的數字,會議紀錄可以寫和財報完全不符合的內容!真是太!太!太神奇了!

財報最上面那幾格塗黑黑的是什麼?!放在大廳的擺那麼高,電梯裡的燈光昏暗,是不想讓住戶看清楚嗎?10月份拒繳的管理費是不是又創新高了?覺得難看就要誠實做好財務管理呀!

帳目不清還沒解決,住戶權益保障呢?還要拖多久?管委會熱血依據要辦聖誕活動的會議記錄遲了好幾天終於出來了!聖誕活動以發“意見表”方式處理,管委會終於想到要收集住戶意見了,拍拍手!


沒收到意見表的住戶,要有所覺悟,你就是“管委會黑名單”,已被褫奪住戶權益,社區大小事務沒辦法查證更不會被告知,最新會議紀錄管委會決議,將某位申請財務報告的住戶「停權處分」,理由是「欠繳管理費」!帳目不清的問題,應該是管委口中「有繳管理費」的住戶比較需要重視吧?

財務報告不給申請查閱,管理費收支月份明細不清,怎可魚目混珠到這種地步,太讓人拍案驚奇了!驚奇事件不只財報,最新會議紀錄的內容也很精彩!(待續)

管委會認定監察委員自家設置之外玄關門門扇阻擋該樓層防爆門之情形(如上圖),不會影響逃生,理由如下:
1. 本建案外玄關原始設計,就是提供未來加設之用。
2. 非供公眾使用出入之門,無涉消防法規的問題。
3. 以集合住宅大樓逃生而論,住戶的逃生路線為各樓層雙逃生梯,唯一重點就是往避難層(一樓)疏散。
但管委會接下來說的話是:反而住戶於門廳、梯廳擺放鞋櫃、鞋子、踏腳墊、盆栽等,才是對於逃生會造成莫大危機。
管委會之言,非但與上述管委會企圖為監委設置之門扇脫罪而陳述之理由,明顯相互矛盾,且極度荒謬,管委會邏輯實非常人所能理解!請管委會依據常識及邏輯發言,管理人之言論若過於離譜,將使住戶發自內心的不安。
只要是常住住戶都知道,管委會為監委辯解之詞用在梯廳,更是名正言順,管委所言梯廳擺設之物,只要靠牆擺放,不影響逃生通道,至於鞋墊、鞋子擺放,倘發生緊急逃生,驚慌失措易為絆倒、滑倒,則踏腳墊須注意防滑、鞋子應收在鞋櫃為宜。
住家大門整齊清潔為尚,本社區梯廳就是風水所言之「明堂」,是家人出入、逃生主要通道,每位住戶都非常清楚,所以才需要在區權會上表決,由關係利害之住戶共管,有疑義則請管委會排解,無法理解的是;為什麼管委會要緊抓這無關逃生,寬闊梯廳作文章,唯一可以解釋的就是;以此騷擾住戶、刁難住戶,可以此向住戶立威,寒蟬效應擴散,住戶們就不敢干涉管委會作為了,主委!住戶有說錯嗎?請言明意圖,住戶們也非常明理可以辨別是非。
本社區管委會無法做到排解糾紛釋明疑義的工作,倒行逆施,針對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樓層住戶,不斷長期騷擾、威脅,被騷擾樓層住戶,當面要求被拒,在苦無溝通管道下,被迫多次以po文方式,請求管委會要求物管、保全,進出該樓層時,先以對講機通知,以尊重住戶避免造成驚嚇,甚至言明因兩戶互通情況特殊,有隱私被侵犯的問題,再三拜託一定要事先通知。該樓層住戶自始至終不曾拒絕管理人員上樓,僅僅要求「事先通知」而已(過去之po文於本版上歷歷在目,眾人有目共睹 #569、#590、 #604、 #617),然管委會非但不願配合,要求物管按照SOP行事,還於會議紀錄上以嘲諷口吻表示「無法理解該戶被驚嚇的理由」,還變本加厲宣布為了「府上安全」,絕不停止此騷擾行為!連憲法基本人權都不尊重,遑論其他?愚弄住戶莫此為甚!
主委!本社區有那麼多住戶梯廳被照相貼公告,不就是住戶們有此需求的具體表現嗎?為何不將住戶提議梯廳共管問題,列入區權大會表決?甚至還以限定發言次數、時間的手段,阻止住戶臨時提案?
管委會公布的所有照片,沒有一戶有物品妨礙出入行走的問題,可見住戶們都非常節制規矩擺設,在評估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正常使用門前空間!反觀鐵門裝設,雖主委大力支持,利用公告大肆宣布管委會“開放裝設”的“德政”,還利用公告推薦廠商“優惠”措施,但為何裝設戶數卻寥寥無幾?明眼人一看也知道裝設不妥,尤其A.B棟。
管委會非要如此行事顛倒,大費周章刁難住戶嗎?
財務清楚才是管委首要不是嗎?管委還要給你們多少時間處理,才能將所有財務狀況整理出來?沒有依據怎能收管理費?何時收?收多少?管委遲不處理不說明,預繳六個月管理費起訖日就由住戶自由心證嘍!不要用住戶沒繳管理費,當藉口拒絕住戶審閱社區財務報表,越如此越暴露出管委會害怕受檢驗,相信管委更不希望由檢察官調閱吧!主委你的作為,已讓住戶對管委會信任關係蕩然無存。
試問:
真正關心居家安全的管委會,會容忍社區住戶以管理費聘僱的人員,隨意進出各樓層造成住戶困擾嗎?會不監督物管依照SOP行事以住戶為尊嗎?
真正注重逃生安全的管委會,會把對社區逃生來說,最重要的社區大門,設計成難以進出的形式嗎?一次可以到位的方式不願做,百般刁難住戶,為什麼?顯示主委的「威權」嗎?真是難以理解啊!
真正關心住戶「府上安全」的管委,會為了如上面照片中,全社區唯一一戶,以錯誤方向裝設的鐵門,百般設法找理由為他脫罪,而對多數住戶認可使用,以不妨礙逃生為前提的梯廳擺設,無所不用其極的刁難嗎?!
再談鐵門事件!如會議記錄中監委擔心「依逃生概念來說;若是貴戶成員擋在門外,反而會造成該戶外玄關門無法開啟。」等語,既然該戶知道裝設鐵門損人又不利己,百害而無一利,為何要裝?裝外玄關門的理由是什麼?為了防盜防小偷嗎?還是其實是為了防鄰居、防物管、防保全?請問:
1. 本社區有門禁、樓管,該樓層除了你和對門鄰居,誰能上樓?難道是對鄰居不信任嗎?身為管理委員成員之一,卻不懂得守望相助敦親睦鄰嗎?
2. 本社區不僅有門禁、樓管等硬體設備,還有管委會親自挑選聘僱的保全人員,身為委員會的成員之一,卻不信任自身參與聘任的社區保全人員?所以不裝設鐵門不能安心?
3. 還是該委員因為從內部近距離見識到了,管委會針對特定住戶的種種手段、手法,因此心生恐懼?害怕也被如法炮製,被擁有社區磁扣可任意出入各樓層的務管、保全,突然闖入?應該不會受驚嚇吧!
若係為此,貴府裝設鐵門之理由可以理解,但為了防你僱用的物管、保全或鄰居,不惜阻礙自身進出,是不是太過犧牲了啊?
在此給個建議,裝設遠端監視器是不錯選擇,比鐵門便宜很多而且十分有效。提供梯廳裝設遠端監視器注意事項參考:
(1).協調同層住戶是否有共同裝設意願,倘有共識共同分攤購機費,購回自己就可裝設,完全不會破壞牆面,要有無線網路。
(2).若係單獨裝設只能對自家門口,避免侵犯同樓層他人隱私。
又管委會於會議記錄中大讚監委是如何的明事理!如果不健忘的話,看倌們應該還記得監委曾說過的名言:樓下開冷氣會讓樓上震動。此論調太過離譜,初時還以為是在說笑,沒想到此論調卻一再在網路上重複出現,直到有正義之士實在看不下去了,一語道破,此論調才消失,唉!明理嗎?又監委夫人面對對門鄰居親自登門溝通時是怎麼回應的?請爬文 這真的明理嗎?
監委啊,與其繼續凹下去,還是直接拆了或換個方向裝設吧!阿彌陀佛!
又管委會於會議紀錄中陳述,住戶與住戶或住戶與委員間發生糾紛,宜先請第三方公正人士、單位進行調解,以維社區和諧。可是可是!管委會前面不是才剛利用「管委會會議」決議了一件「住戶與委員間」的糾紛,而且結果是委員的全面勝利嘛?!管委會決議:監委鐵門沒有阻擋逃生路線,梯廳擺鞋櫃會有逃生危機!而此閉門會議不敢在大廳開,跑到餐廳開,總幹事吃吃喝喝聊八卦,是算上班還是加班?管委是無給職但你可是領薪水的喲!
管委會職責就是協調糾紛,還要委託第三者,主委要不要挪挪位置?還是管委會會議就是所謂的公正單位?位於爭議中心的委員本人就是所謂的公正人士?兩造糾紛一方有發言權,另一方只能癡癡的等決議,這實在是太拍案驚奇啦!還有;住戶只要與管委意見不合,一律以「咆哮」定罪呦!哇~哈哈哈!住戶們應該深有同感吧!
最後,澄清一件重要的事實!管委會會議紀錄中聲稱,「主委、副主委、監委三人『為處理社區公眾事務』遭受某住戶提告」之言,實為天大的謊言!上述三人,是因為他們在網際網路多次不當發言傷害他人,才會遭受害人提起告訴!口出惡言的行為究竟要怎麼跟社區公眾事務扯上關係?
所謂公眾事務,應該是把社區財報弄清楚,隨時提供住戶審閱。
應該是回應住戶的期待和需求,把社區大門做好!
應該是尊重住戶梯廳之正當使用,勸導裝設不當阻擋逃生方向的鐵門改正!
在此說明真相,渠等因個人行為吃上官司,與『社區公眾事務』毫無干係!嚴正譴責該員「將其個人不當言行問題,嫁禍予管委會全體」之行為,若個人以管委會名義從事不法行為而被提告,也是以行為人為告訴對象,請其他管委成員及各位住戶不要受到欺瞞,而且務必要嚴防渠等企圖利用社區公共管理費,來支用其個人訴訟支出之可能性!


各位住戶,請自行判斷,管委會公告與事實的差距,究竟有多大!



主管機關回函內容重點摘錄如下: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此條例為管委會公告,且為與社區梯廳問題可引用之唯一相關條文,請各位住戶公裁!)
1. 請問管委會,「梯廳」有符合條文所規定的場所嗎?請明示!
2. 外玄關「門扇」,明確符合條文列舉之項目,管委會為何不處理?
二、 函文說明二提及內政部營建署98年7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46326號函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避免住戶在該條文列舉處所有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等妨礙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之使用行為。故住戶於上開條例第16條第2項列舉處所之使用行為有妨礙『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目的時,以違反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處理。」(以上函釋,係為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即上述條文)規定。)
1. 請問管委會,公告的照片中,有哪一戶觸犯了「妨礙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
2. 函釋明確解釋,違反第16條第2項必須符合兩項要件:
要件一、於法條列舉處所之使用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為列舉處所,其中唯一可能與梯廳沾上邊的,只有『共同走廊』一項,但社區梯廳如此寬敞,共同使用此空間者也只限定該樓層幾戶而已,住戶提議由該樓層住戶共管,避免互相妨礙,為符合立法意旨之解決方案,管委會為何不斷阻擋此提案?又若該樓層為同一戶所使用,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連共同走廊也無涉,妨礙出入如何發生?管委會為何要不斷刻意刁難?
要件二、妨礙『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
請問管委會,有人符合此要件嗎?建商對梯廳的設計良好,足夠寬敞,且原本就預設了住戶擺放鞋櫃物品的空間,而住戶擺放使用的情況也都相當自律,唯一只有裝設鐵門一戶,妨礙出入行走及公共安全,為何管委會不處理,還極力為其開脫?
三、 內政部營建署96年9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47729號函釋:「…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49條即倘有違反上述第16條第2項規定之罰則),又按『…倘該公寓大廈業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如住戶涉及違反條例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若未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之程序而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時,地方主管機關宜函請應先履行制止程序,不得逕行代為制止。』為本部93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30005442號函所明釋…」
主管機關引用函釋,明確表示社區梯廳問題事實證據不足,且未履行應有程序,因此主管機關沒有權力制止,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是訂有明確罰則的(即第49條),主管機關非但沒有開罰,還一再重申管委會必須依桃工使字第1030070371號函「本於職權通案清查」(函文說明四),不就是認定管委會「沒有查清楚」嗎?管委會究竟是看不懂,還是故意裝傻呢?
四、 函文說明五:「綜上,本案倘經認定有前開函釋妨礙逃生之虞,請貴會依本局103年10月1日桃公使字第1030070371號函(諒達)辦理,然陳報行為並未限定特定主體,勿有「選擇性舉發」之情形,本府將不定期稽查,以為落實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執行公平性。」
1.管委會「選擇性舉發」特定住戶,將全社區的梯廳問題全部歸責於某特定戶,故主管機關特發函糾正,並要求管委會「通案清查」,然社區並無任何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情形,管委會卻一而再、再而三的公告施壓!倘管委會堅持執行此公告,請通案清查所有公設空間,包含管委會要求建商放置之裝置藝術、牆面所有物(包含固定牆上之監視器、公告欄、畫框…),若管委會僅要求住戶梯廳,卻未處理大公設相同之擺設問題,即是違反主管機關函示之「落實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執行公平性」原則。
2.管委會聲稱為了「住戶安全」,對梯廳問題積極施壓,打擊住戶不遺餘力,但明確違法的逃生梯堆放雜物問題,卻是以「擠牙膏」方式在處理,A棟被發現清A棟,B棟被發現清B棟!真心要維護社區公共安全的管委會,怎會如此行事顛倒、標準不一、自相矛盾?
管理費繳費情況十分良好,過去住戶所擔心投資客漏繳管理費之情事圓滿得以解決,投資客配合意願出乎意料之高!感謝管委會的努力!
可是!「建商代管期間管理費」與「管委會全額自付社區之管理費」有重複扣繳問題,為什麼管委會遲遲不願公告建商代管期間的支出明細,及住戶預繳6個月管理費之詳細支出運用情形,反而忙著公告「莫須有」的梯廳問題打擊住戶,是想以梯廳問題轉移財報不清不楚嗎?不要把住戶當笨蛋,講幾次了?管委會諸公們!住戶預繳6個月的管理費,無法得知使用狀況,只好由住戶自由心證了!公告中既見有住戶4個月未繳,為維護住戶權益,以符合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二項「公平原則」及第四項「管理費以足敷開支為原則」之規定,已溢繳四個月管理費者,請自主性參考處理吧!
1.管理費去向不明問題,住戶們無奈只能耐心的再給管委會一點時間,請管委會盡速給住戶們完整詳實的交代!
2.委員會未經區權大會決議,擅自簽訂契約,又以高於市價僱請清潔工及否決對住戶較有利的外包方式,悖離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住戶托付誠實處理之原則。
3.資源回收金額何以未入公庫?總幹事以一句沒做資源回收,就以為可以交待了?本社區甫成立,可回收之廢棄物量驚人,光搬家裝物的紙箱就很可觀,此皆可回收充盈公庫,為何管委會沒有處理開源之道?係圖利何人?管委會如此行事實有負住戶之託付!總幹事相關進出資料有記錄吧!勿失職喲!
4.建商移交的身障車位,有固定車輛停入,倘有出租,租金應入公庫,倘無租金收入,管委會理當追究總幹事管理失職之嫌。
5.管委會將社區管理費用捐款社福弱勢團體做公益,捐款對象、金額、明細、收據卻都不公布,處理捐款可以這樣不清不楚嗎?總幹事甚至曾有強迫住戶捐款後才願意提供服務之離譜行徑!嚴重違反住戶聘雇委託其管理之職責!管委會理當對此事究責!
再次呼籲,請管委會依規約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確實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當然!以上種種社區財物去向不明問題,一定要持續追察,真的不樂見是由檢察官調閱資料,管委會請心無旁騖專心處理財務問題,盡速給住戶們滿意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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