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社區裡有小朋友的遊戲室, 所以理所當然的家中變成親朋好友聚會的好場所,小孩玩自己的,大人聊大人的.
起因是這樣的, 這個月有一天,朋友又照例的帶著小孩來家裡玩. 正要帶著小孩進入遊戲室時,被管理員攔了下來, 說到"遊戲室已經經由管委會決議,只對六歲以下的小孩開放".. "超過六歲的小孩禁止進入". 天阿~ 住在社區這麼久, 完全不知道甚麼時候有了新規定, 因為一直以來遊戲室的確是有貼公告只讓九歲以下小孩進入, 但是並沒有強制執行, 超過九歲以上的進入,只要不要有粗暴的行為,基本上都是可以在裡面玩的.
想請問各位:
管委會並沒有經過住戶的同意,是否可以自己決議而強制執行呢? 是否有違大樓管理條例呢? P.S.(因為聽說這新上任的主委,是因為自己家中有小小孩, 怕自己的小孩在遊戲室內玩耍時,被大小孩撞傷).
在這邊先感謝大家的解答. 謝謝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
上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參酌.
若依照我個人的意見是,管委會制定的任何條文規約都需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認可後施行,只是因為要開一次會所要花費的時間跟物力都非常多,而且人數有時候還不一定能達到,漸漸的一些管委會就會直接以管委會名義公布規範或限制(不能說不好,有時候好的意見因為達不到人數要求往往會無法施行).
除非你們社區內的規約有明文規定將權力給管委會可以任意制定公共區域的規範,而不需經由區分所有決人決議而施行,不過管委會的決議也是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提出異議,進而要求修改.
像這種限縮住戶權益的條文,理論上沒那麼容易通過,畢竟公設每戶的持有權利都一樣多,除非有安全性考量,要不然道理上都站不住腳,即便有安全性考量,也只是有點理由而已,要通過還是很難,因為反對的住戶一句"我買的公設我有權使用"就讓你無法通過了。
兒童遊戲室裡面的遊戲器材是給兒童使用的,一般會有重量限制,譬如30公斤,可以在器材上貼上標語,請住戶注意使用,但是不能限制他們連遊戲室都不能進,譬如健身房的跑步機,一樣都有重量限制,假如有住戶體重超過的,你難道禁止他使用嗎?不行,這是他的權利,你頂多貼標語請使用者注意,畢竟這是安全考量,跑到一半萬一機器承受不住垮掉,跑的人會受傷的。
至於你說有小小孩在玩怕被大小孩撞傷,這個是大人的責任,自己的小孩在玩的時候,本來就是要時時注意他的安全,就像在外面公園玩一樣,也是有各種年齡層的小孩,公園又不是你自己一個人的,公設也是一樣,怕的話就不要去,去的話父母自己就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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