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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頂樓漏水,管委會、住戶、設計師都互推要怎麼辦?如何自救啊?

先說明一下情況,我們是一間三十幾年的舊電梯大樓,電梯只到八樓,外觀上也是八樓的電梯華廈,當初要買時,因為是八樓的八樓,所以認知上是頂樓,而且電梯大樓沒有加蓋,所以就買下去也開始裝潢。

就在裝潢過程中發現樓上怎麼有房子加蓋,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樓上的加蓋是有產權的(機械房),也就是有權狀門牌,然後就剛好我們四十幾坪,他們二十幾坪,佔了我們樓上位置的一半,也就是說我們的房子對上去,頂樓部份一半是管委會管轄的"頂樓公共空間",一半是"樓上的住家",而樓上的住家有自己再多加蓋一個小花園佔據頂樓公共空間(這部份就是純加蓋沒產權)

問題來了,當初買了後,在裝潢過程中管委會跟我們收一份"頂樓防水工程"費用,約四萬五千多塊,如果不繳不讓我們施工,所以我們在施工時,就順便跟施工保證金一起繳納。

但在裝潢好住進來後卻發現客廳跟房間天花板有漏水,房間的天花板對上去是"頂樓公共空間",客廳的天花板對上去是"樓上住家加蓋的小花園",一發現時很生氣,就去找管委會理論,怎麼我有繳錢了,結果現在卻漏水,那我裝潢怎麼辦?

結果才了解到,這個頂樓防水工程施工日期是在我們買之前二年做的,因為前屋主住國外,他們找不到人所以一直沒繳納,後來因為我們買了,他們找的到人了,所以轉而向我們收,加上我們剛好要裝潢,就用這個威脅我們繳納,剛聽到時很生氣,但也沒辦法錢都已經繳了,只好用這個跟管委會盧他們要來處理漏水。

後來管委會(總幹事)來看,說房間的部份屬於頂樓公共空間,之前有漏水工程有做到,還在保固期內,所以他會"幫我們約之前漏水廠商,但多久不知道"就這樣一約就一個月過去,也一直沒來弄,而客廳漏水是樓上加蓋小花園,因為是早期既存維建,當初就沒有做防水工程,所以請我們自己跟樓上協調,他們也沒辦法。

這個客廳漏水的部份,其實當初裝潢時就有發現,但設計師並沒有跟我們回報,因為當初不止客廳漏,第二個房間也漏,當時裝潢她就有一直跟管委會反應,可是樓上很不配合,最後一直拖一直拖,最後被盧到不行,樓上說他們自己找的漏水師父發現是熱水管破了,換管子就好了,而我們設計師有上去看也是有換管子,但請他們出示漏水師父的維修的收劇卻拿不出來,最後設計師礙於交屋日期的壓力下,所以採用天花板打針方式處理漏水(這還是交屋後,設計師跟我們說的),結果現在裝潢好後,房間沒漏了,但是客廳還是漏水,而管委會也因為之前樓上不配合的情況下,請我們自行去他家按門鈴處理,他們只能留單子在信箱通知,一整個推拖的態度,打給設計師,設計師推說當初有處理,這個是新漏水他們也沒辦法。

現在搞的我們家很不滿,防水工程該繳的錢也繳了,裝潢也花了好幾百下去,結果現在卻一直漏水處理不好
頂樓公共空間漏到房間,樓上加蓋的小花園漏到客廳,管委會就是拖,樓上住戶就是裝不在家找不到人,設計師就推新漏水他們沒辦法。。整個無言

想請問板上的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這樣的情況,如果寄存證信函有用嗎?真的很吐血啊..



2014-07-19 11:06 發佈

diesel01 wrote:
先說明一下情況,我們...(恕刪)


對於您的處境真的感到難過與同情呀!!!
我看您直接去找律師商討要怎麼處理吧!
不然大家都推來推去的.
記的把把漏水地方的照片還有錄影都錄下來....

祝您早日順利的處理完這問題.
diesel01 wrote:
先說明一下情況,我們...(恕刪)


買賣契約書有註明漏水 現狀交屋?沒有你乾脆請原屋主出來處理到好吧


除非該出售房屋的漏水情形是故意過失行為所導致,不然原則上您如果有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註明有漏水情形的話,且以現況交屋,不負責修復漏水的話,由於買方已知悉有漏水瑕疵,是不能向您請求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所以如果將來有買賣的話,只要註明有漏水,以現況交屋,不負責維修責任,這時風險就會是由買方來承擔的。


民法第335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前屋主已經移民加拿大了,跟本找不到人,買賣合約上註明沒漏水,但有寫現況交屋

唉,我打1999想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專員交我找管委會,我說管委會叫我直接去找樓上住戶

可是就是找不到人,結果叫我找里長,我說那可以舉報違建嗎?給我說要84年以前才有用

84以後不能報,到頭來也是要我找里長,真是沒步了

我自己是想現在也只有用存證信函試試了
知道寫存證信函 就去做
求助網友 不如付出行動!!
再沒用 就全部都告
或是在區分所有人大會提出
讓主委跟幹部知道!!
總幹事 保全也只是員工 不會想去得罪人!!
不要以為他們是萬能的!!

當初買房沒認清楚 才是始作庸者

直接行動吧!!
寄存證信函告主委與樓上屋主就對了

既然管委會都說是公共空間,且也收了錢
就有義務要做好

樓上屋主移民,但卻把爛攤子留給別人,造成損失
直接告他,他如果不回台灣處理,就準備被通緝
直接提告,法院會幫你通緝前屋主和管委會。

diesel01 wrote:
先說明一下情況,我們...(恕刪)


簡單一句話,收錢要辦事
請管委會將防漏水施工店家及收據拿出
若施工日期為您付款收據日期前
那這就不合理了吧

凡施工防水必有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內漏水,店家應要妥善處理

接下來就像網友說的,
走法律徒徑來申訴
管委會應會理虧
頂樓加蓋有門牌不代表是有產權或是合法的喔,如果是透過仲介買的就找仲介仲介會處理,如果不是透過仲介買的,就只能找律師了。
基本上1.加蓋2.頂樓漏水費用要你支付 這兩個點在合法性上都是有待商確的。
基本上有判例頂樓樓水是全住戶共同分攤,除非妳在上面有違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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