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一下情況,我們是一間三十幾年的舊電梯大樓,電梯只到八樓,外觀上也是八樓的電梯華廈,當初要買時,因為是八樓的八樓,所以認知上是頂樓,而且電梯大樓沒有加蓋,所以就買下去也開始裝潢。
就在裝潢過程中發現樓上怎麼有房子加蓋,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樓上的加蓋是有產權的(機械房),也就是有權狀門牌,然後就剛好我們四十幾坪,他們二十幾坪,佔了我們樓上位置的一半,也就是說我們的房子對上去,頂樓部份一半是管委會管轄的"頂樓公共空間",一半是"樓上的住家",而樓上的住家有自己再多加蓋一個小花園佔據頂樓公共空間(這部份就是純加蓋沒產權)
問題來了,當初買了後,在裝潢過程中管委會跟我們收一份"頂樓防水工程"費用,約四萬五千多塊,如果不繳不讓我們施工,所以我們在施工時,就順便跟施工保證金一起繳納。
但在裝潢好住進來後卻發現客廳跟房間天花板有漏水,房間的天花板對上去是"頂樓公共空間",客廳的天花板對上去是"樓上住家加蓋的小花園",一發現時很生氣,就去找管委會理論,怎麼我有繳錢了,結果現在卻漏水,那我裝潢怎麼辦?
結果才了解到,這個頂樓防水工程施工日期是在我們買之前二年做的,因為前屋主住國外,他們找不到人所以一直沒繳納,後來因為我們買了,他們找的到人了,所以轉而向我們收,加上我們剛好要裝潢,就用這個威脅我們繳納,剛聽到時很生氣,但也沒辦法錢都已經繳了,只好用這個跟管委會盧他們要來處理漏水。
後來管委會(總幹事)來看,說房間的部份屬於頂樓公共空間,之前有漏水工程有做到,還在保固期內,所以他會"幫我們約之前漏水廠商,但多久不知道"就這樣一約就一個月過去,也一直沒來弄,而客廳漏水是樓上加蓋小花園,因為是早期既存維建,當初就沒有做防水工程,所以請我們自己跟樓上協調,他們也沒辦法。
這個客廳漏水的部份,其實當初裝潢時就有發現,但設計師並沒有跟我們回報,因為當初不止客廳漏,第二個房間也漏,當時裝潢她就有一直跟管委會反應,可是樓上很不配合,最後一直拖一直拖,最後被盧到不行,樓上說他們自己找的漏水師父發現是熱水管破了,換管子就好了,而我們設計師有上去看也是有換管子,但請他們出示漏水師父的維修的收劇卻拿不出來,最後設計師礙於交屋日期的壓力下,所以採用天花板打針方式處理漏水(這還是交屋後,設計師跟我們說的),結果現在裝潢好後,房間沒漏了,但是客廳還是漏水,而管委會也因為之前樓上不配合的情況下,請我們自行去他家按門鈴處理,他們只能留單子在信箱通知,一整個推拖的態度,打給設計師,設計師推說當初有處理,這個是新漏水他們也沒辦法。
現在搞的我們家很不滿,防水工程該繳的錢也繳了,裝潢也花了好幾百下去,結果現在卻一直漏水處理不好
頂樓公共空間漏到房間,樓上加蓋的小花園漏到客廳,管委會就是拖,樓上住戶就是裝不在家找不到人,設計師就推新漏水他們沒辦法。。整個無言
想請問板上的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這樣的情況,如果寄存證信函有用嗎?真的很吐血啊..
diesel01 wrote:
先說明一下情況,我們...(恕刪)
買賣契約書有註明漏水 現狀交屋?沒有你乾脆請原屋主出來處理到好吧
除非該出售房屋的漏水情形是故意過失行為所導致,不然原則上您如果有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註明有漏水情形的話,且以現況交屋,不負責修復漏水的話,由於買方已知悉有漏水瑕疵,是不能向您請求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所以如果將來有買賣的話,只要註明有漏水,以現況交屋,不負責維修責任,這時風險就會是由買方來承擔的。
民法第335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唉,我打1999想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專員交我找管委會,我說管委會叫我直接去找樓上住戶
可是就是找不到人,結果叫我找里長,我說那可以舉報違建嗎?給我說要84年以前才有用
84以後不能報,到頭來也是要我找里長,真是沒步了
我自己是想現在也只有用存證信函試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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