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問題,認為不太合理。想請教版上專業的大大們的看法。
小弟因幾年前與家人合買了一個大型社區內的一戶及一個停車位。
一開始因只有小弟一人住並且未有汽車,因此汽車位一直空著,但後來成了家並有了汽車后,
才發現到此問題,原來小弟的汽車位正下方有一攔污網的維修孔,購買時建商並未告知此事,
此攔污網需一個月清潔兩次,而小弟上下班大部份都是騎乘機車,因此管委會開始要求我們要配合將車子在維修時移開讓抽水肥的公司進行清潔。
一開始我們也是都很好講話乖乖配合,但久了以後覺得長此下去不是辦法,進而開始跟管委會溝通,一開始主委來協調,看了我們的位置后,認為可以在後方柱子后加機車位給我們停原本停在汽車位後方附掛機車位的機車。並且將汽車后移至露出維修口為止。
我們也同意了,並且過了一陣子后也有人將我們車位的車擋向後方移了,但原本答應要加划的機車位則一直沒有下落,過了許久我們主動詢問才得到回復說有人反對,所以答應給我們的機車位就做罷了。但仍要求我們要無限期的配合移車下去,而且將車擋后移又顯得我們的車位異常。
此協調過程中,我們仍是一直配合移車,但實在覺得為何只有我們必須不斷的配合這件事,卻又沒有任何的補償,最後主委的講來講去也是一句話"沒辦法算你們倒楣,反正你們就是一定要配合就是"。也不願意再想方法解決,或補償。
這兩個月實在受不了了,就向管理中心反應若未提出改善方案,我們可能無法再配合移車了,所以今天終於又有其他的委員來跟我們協調處理了。
我最主要想請教的是:
1.是否就像主委說的他們就是可以強制頻繁的要求我們無限期無條件的配合移車,自認倒楣?
2.假如我們強硬的不願移車,他們是否有權力對我們進行裁罰?
3.建商于購買時未告知此事,是否可對建商進行求償?(已交屋超過4年)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喔~~~
setankk wrote:
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問題,認為不太合理。想請教版上專業的大大們的看法。
小弟因幾年前與家人合買了一個大型社區內的一戶及一個停車位。
一開始因只有小弟一人住並且未有汽車,因此汽車位一直空著,但後來成了家並有了汽車後,
才發現到此問題,原來小弟的汽車位正下方有一攔污網的維修孔,購買時建商並未告知此事,
此攔污網需一個月清潔兩次,而小弟上下班大部份都是騎乘機車,因此管委會開始要求我們要配合將車子在維修時需配合移動車,
一開始我們也是都很好講話乖乖配合,但久了以後實在開始覺得很困擾,進而開始跟管委會溝通,一開始主委來協調,看了我們的位置後,認為可以在後方柱子後加機車位給我們停原本停在汽車位附掛的機車位的機車。
並且將汽車後移至露出維修口為止。
我們也同意了,並且過了一陣子後也有人將我們車位的車擋向後方移了,但原本答應要加劃的機車位則一直沒有下落,過了許久我們主動詢問才得到回覆說有人反對,所以答應給我們的機車位就做罷了。但仍要求我們要無限期的配合移車下去。
此協調過程中,我們仍是一直配合移車,但實在覺得為何只有我們必須不斷的配合這件事,卻又沒有任何的補償,最後主委的講來講去也是一句話"沒辦法算你們倒楣,反正你們就是一定要配合就是"。也不願意再想方法解決,或補償。
這兩個月實在受不了了,就向管理中心反應若未提出改善方案,我們可能無法再配合移車了,所以今天終於又有其他的委員來跟我們協調處理了。
我最主要想請教的是:
1.是否就像主委說的他們就是可以強制要求我們無限期無條件的配合移車,自認倒楣?
2.假如我們強硬的不願移車,他們是否有權力對我們進行裁罰?
3.建商於購買時未告知此事,是否可對建商進行求償?(已交屋超過4年)
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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