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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管委會在社區空地"增設"公共車位收費的合法性問題

最近社區管委會打算將多餘的車道空地規劃成收費停車位,但只有管委幾個人討論就要實施,並未經過住戶同意
,合理性似乎有疑慮。且與鄰居間聊天得知其實不贊成的似乎比較多(但不代表全部就是了)。
根據我上網查詢相關的資訊..似乎也有很多相關案例,但合理性似乎都沒有說的很明確
故想請問以下問題,麻煩有遇過相同問題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囉!
2012-09-12 9:09 發佈

aa7709187 wrote:
最近社區管委會打算將...(恕刪)


有需要停的住戶偶爾停一下, 要被收錢, 所以覺得不高興
沒有需要停的住戶, 覺得收錢合理

個人認為, 收費較佳, 比較容易管理也不會有爭議, 而且收的錢也是管委會的基金
小弟社區就有不少人是抱著貪小便宜的心態, 家裡開兩台進口車, 不多租一個位置, 每天停別人的位置, 等廣播才來移車, 這樣的人或許在你的社區沒有或是很少, 但只要發生, 以管委會立場, 對其他住戶就不好交代

你可以找一個管委會委員當發起人, 要求開臨時區權會, 把這個議題拿出來討論, 如果大部分住戶都只是嘴砲, 要聯屬時又縮回去, 那只好在下次正式區權會之前的例行性會議提出要求, 於區權會時討論此議題、表決

還沒開會前, 也可以行文該縣市的建管單位(副本, 應該沒記錯單位, 你自己上網查一查單位), 正本給管委會, 請管委會解釋收費依據的合法性.

有時候換個立場想想, 若你是管委會的人, 要如何做才可以讓大部分的住戶滿意? 你們的委員應該也是無給付的吧?
公共車位要開始收費...不合理.

那請問版主,當車位有需要清潔或維護時,又是誰出錢的?
應該還是管理基金處理吧!

那~沒使用過公共車位的住戶,雖然說已繳管理費了,但為何我沒用的東西,卻要由我繳交的管理費去維護呢? 有需求的人,就要求自己的權益,那沒需求的人,他們的權益和損失,又有誰看見和檢討?!

使用者付費,實在看不出哪裡有不公道的問題!!
除非費用貴到離譜或落入私人口袋~

感覺,既然版主能找出這麼多相關管理規範,不就更應該站出來參選管委會或去連署...等,讓相關問題更透明和合理化,這也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途徑呀,而不是不願整合、召集,就想到發存證信或告,久而久之,誰想再當管委會成員呀,誰又想碰這種不理智社區的屎缺呀,這樣的社區,最後只會像慢慢枯萎的樹,也許覺得自己在家過的好過的爽就好,社區好壞關我屁事,但其實社區好壞,不也間接影響自己的生活品質和財產價值嗎?

許多住戶總是這樣,私下自己想或自己覺得,然後到處問,得到的不見得是事實之全部,也不是真正解決的途徑,搞得互不信任,總覺管委會過太爽或當管委的,一定都有油水,每天沒事找碴找事做.

也許程序上有瑕疵或您覺不合理,那就去調閱會議紀錄,影印一份看清楚和社區規約一起比較分析,是否管委會,有依規約處置,當違反規約了,那就等於無效了,還需這麼煩惱嗎?

交付管委會討論及執行,認為不行或不合理,簡單,您就發起修改規約,以後無論任何事項,都須經區權會討論及"通過",而管委會只負責依區權會決議事項執行(那~還需要管委會嗎?),管委會代行區權人權益,是否合理,只能說見人見智了.

坦白說,所有住戶是有這麼多美國時間來參加區權會喔! 大小事務都要區權會討論及通過,俗話說"十嘴九屁股",還是管委會成員也是美國時間太多,每天辛苦上班,下班或假日還要參加管委會會議及參與區權會....唉~~

許多部份,話說的比較重,請見諒~參考看看.
(社區就像樹,管理基金就像水,當大家竭盡所能的使用樹,卻又不肯澆水或找新的水源,那這顆樹真的只會爛和枯萎.)

blue8322201 wrote:
公共車位要開始收費....(恕刪)


看不出公共車位由使用者付費有甚麼問題!? 如果一堆狗屁倒灶的事都要區權會決定,
管委會有責無權, 乾脆廢掉算了, 反正有管理公司負責執行區權會決議就好了...
先提供幾個點參考:
既然用公共車位的名稱,看來車位是屬於社區公設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社區管委會是屬於非營利組織
因此若無辦理營業登記是不允許有任何的營利行為(例如收取停車費就不行)
但若是基於管理維護需要而酌收的費用就沒問題(將停車費改為清潔管理費就OK)

問題一、二
車位既是公設之一,而管委會又負有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的責任
因此車位的使用規劃管理維護由管委會委員內部自行決議即可
但若是有牽涉到收費問題則應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參考條例第18條第2項)
當然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是要按條例或規約規定計算投票的比例
而非主持人一句"交由管委會討論"就算決議通過

問題三、四
若是管委會所頒布的管理措施沒有違反條例及規約規定
那些什麼寄存證信函、提告的作法用處都不大
建議急的話就是找到志同道合的人按條例第35條要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不急的話當然就是等下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提出討論

但若是管委會頒布的管理措施有違反條例或規約規定
建議可先收集相關資料證據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檢舉(或是填寫市長信箱反應)


不過說真的你的文章我看到最後感覺好像是被誤導了
你所謂的公共車位看來好像是社區中多出來的車位
專供社區外來的訪客暫停使用
而非那種僅供社區的住戶固定停車使用
如果真如我說的,那我上面所寫的可能就白寫了
因為這種收費屬於條例第18條第4項的其他收入
不需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直接由管委會制定就行了
我可能說的不夠清楚,所以在補充說明一下..

我所謂的公共車位,這車位本來是"沒有"的,是因為車道很寬,所以大家都在路邊停車
後來管委會才請人來劃車位,關於公共車位在法律上的認定我不是很清楚..
只是大家都可以停,所以我才叫他是公共車位..是後來增設的..

而這件CASE從開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請住戶開會討論過,都由管委會主導,而我上文講說的提議增設車位的人,今年剛好選上管委,嗯..我懷疑是他一手主導的啦..因我問主委他直接說這件事不是他負責的..責任撇的乾乾淨淨..因我猜他應該接到不少投訴了...冏..

blue8322201 wrote:
使用者付費,實在看不出哪裡有不公道的問題!!
除非費用貴到離譜或落入私人口袋~(恕刪)


停一次100元..不曉得這價位算不算貴???呵呵..

別太認真 wrote:
看不出公共車位由使用者付費有甚麼問題!? 如果一堆狗屁倒灶的事都要區權會決定,
管委會有責無權, 乾脆廢掉算了, 反正有管理公司負責執行區權會決議就好了...


我也覺得廢掉比較好,但是怎麼廢??在區權會提議廢除請專業管理公司入主社區管理嗎??
這樣應該又是一筆開銷吧...我是覺得只是討論一個案子的發展的合理性..應該不須走到這個地步
還有用使用者付費這句打通關我覺得也有問題,雖然照YU大大說的管委會可以管理共用的部份..但可以不用知會一聲就把我可以合理使用的地方拿走去收費??如果什麼事都秉持使用者付費,那能搞的事太多了..只要合理..就可以不用顧慮住戶感受蠻幹??下面我舉一例就好。

要去垃圾間丟垃圾原本是不用錢的,但是突然規定要收清潔費,不然不能丟(就跟停車要收停車費,不然不準停意思一樣),請你自己等垃圾車來..這樣以後垃圾間就很好管理(倒的人就少了,不會髒亂),而且還有一筆收益...作法應該沒錯吧??如果你有辦法自己丟垃圾當然無關緊要,但上無法配合垃圾車時間的住戶,就要被收錢,只因使用者付費???車位清潔費沒幹嘛一個月就要350了,我想垃圾間那麼髒要清掃,一個月500~1000元請使用者包月請清潔工應該很合理。如果你是後者,你會摸摸鼻子以後自己乖乖等垃圾車還是要繳錢呢??

還有泳池也收費,健身房也收費..所有一切可利用到的公設都收費,只因使用者付費很合理。
或許我的舉例可能各位大大沒機會碰到,等下次你碰到你就知道那種感覺了..特別是那種毫不尊重你的決議事項。

yu928 wrote:
因為這種收費屬於條例第18條第4項的其他收入
不需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直接由管委會制定就行了


不曉得可不可以請這位大大再說明白一點呢??何謂其他收入??


哀,我認真了..其實沒我的事,因我用的機會也不多,只看不慣而已,別太認真..別太認真...
別太認真 wrote:
看不出公共車位由使用...(恕刪)


不對!
如果不了解,請先把問題簡化:

甲和乙兩個人有共同的一塊地,甲持份90%,乙10%

某天,乙認為那塊地放在那邊可惜
所以用1000塊把那塊地租出去,然後跟甲說,地租出去了,我們用比例來算租金,你900我100
看起來很公平吧?

一點也不!
也許甲並不想把地租出去,怕承租人在那塊地亂倒廢土弄爛他的地
也許甲並不認為那一塊地只能租1000塊
也許其實租金是一萬塊,乙給甲900塊,自己A了9100塊
也許~~~~~也許~~~~~

總之,地下室停車空間屬於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沒有經過開會決議,沒有會議記錄,沒有投票紀錄
不用懷疑,那就是侵占
真的要告,是可以的!
















所以這增設出來的停車位基本上並不是合法的停車位
只是基於方便讓住戶及訪客臨停使用

一般來說社區的公共基金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最常見的就是管理費及汽機車停車位清潔費
而這些費用的特色就是收費對象為所有權人

至於其他費用例如:仲介帶看費,xx租金,廣告收入...等
這些費用的收取對象就不僅僅是所有權人,其實大多都是社區外的人士

所以個人看來你們社區這些增設的停車位應是屬於其他費用的收入
不過住戶若是對管委會訂立的收費金額覺得太高不滿意的話
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討論
只要做成決議管委會就是要遵守決議來執行
也就是說當住戶決議通過可以免費提供使用
那管委會當然也只能遵守不能收費


至於你用到丟垃圾來舉例的部份其實想的還不夠周全喔
因為你只想到社區內的住戶可以丟
卻沒想到若是連非社區的外面閒雜人等也都可以丟的話呢?

其實這些增設的停車位都是額外畫出來的
即便如此只要有使用就會耗費掉社區的資源(保全針對人車的管理,停車場的電費清潔...等)
是否需要收費不妨可以再好好的思考一下(感覺目前你只有站在使用者的立場在思考)
這跟陽台外推一樣
是違建 不合法的

不合法的事情 管委會開心地討論 一旦執行下去
只要有人跟建管單位檢舉
就會被要求恢復

我家大樓目前事際狀況.建商私改人行走道造成目前公共空間間接加大.(原本不能停車變可以停5台車).但已超過十五年所以根本無法恢復原狀---問題1.恢復原狀至少要30萬.把封住的牆敲了重新蓋

之前的空位大家隨便停車.所以後來管委會重新規劃空位並且給需要的住戶租用---問題2.沒有法源依據.而且有收停車費.所收費用歸管委會使用


有住戶抗議這是公共空間.要求停止上述行為.----問題3.住戶表決時不通過.還是要繼續出租(還是違法收費)

提高每單位的管理費.來補充不足費用---住戶表決不通過


所以目前就是爛帳一筆.違法+非法+侵佔公共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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