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一棟12戶的大樓,我們只有主委跟財委,
這次被抽到主委,
而本次抽到的財委是一個很少在台灣的人,
本棟還有兩個租戶,
想請問,我們過半住戶決議
1.如抽到的主委財委不願意擔任,需自行找人代任
如沒有人願意,重抽,但原應任者需幫重抽中者付任內管理費
這個是否可以成案?有違法嗎?
2.租戶的房東因為不在本棟居住,而本棟過半住戶也不願讓租戶或房東擔當主委財委
因租戶可能會亂搞,房東不住這也很麻煩。
是否可以強制規定抽到他們時直接重抽並要他們多付管理費?
或是他們執意要當,讓他們當,三個月後如不行就罷免,並提高管理費?
以上想要強制執行是否有法有據可行
少少十二戶 卻很難搞,每次關心大樓事務的就這些人,就少數幾個很難搞。
請各位幫幫忙了!!
a0926075139 wrote:
法律我不懂...但貴...(恕刪)
租戶並不在我們此次規範目標內
主要是對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
他們不參予公共事務只想坐享其成,非常不合理,
沒道理我們要去服務那些坐享其成的人!!權利與義務是我們多數住戶要求的
沒人想當主委這屎缺 但是一定要有人當!!所以才來尋求法條規範
用抽籤,最怕就是抽中但又不想當,用輪流擔任就無話可說,不想中標,就賣屋或搬出去住,想住這裡,總要負擔一些義務,才能享有權利吧。
我不建議加重別人的管理費,反而是中獎者減輕一些管理費,大家才無話可說。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