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管委會權限

小弟所居住的大樓由於管委會有相當的規定,大家都有共同的規範。
沒有人把鞋櫃擺放在走廊、也沒有人加裝鐵窗,或是把冷氣放在門面上有礙觀瞻。
房舍蓋好十多年,所有的住戶也都遵守規定

但是日前二樓賣給一位新住戶,正在裝潢,一來就在側面加裝整排的鐵窗,準備架設冷氣。
還在大門口的正上方也裝了兩台大型冷氣。與二樓住戶交涉,他們完全不願意修改。
想請問有沒有熟悉這方面事務的 01 網友了解以管委會的立場,我們可以使用什麼樣的方式,要求住戶配合?
管委會的規定有法律上的效力嗎?真的很不希望任由住戶破壞大家維持了這麼久的環境
2007-02-15 16: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會權限
管委會可用大樓管理規約(就是區分所有人權決定)
可向住戶先告知..如不配合,可寄存証信..因為區分所有人同意的規約是有效的 ...如提告是有效的
喬巴號 衝呀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3
這個網站有很清楚的規章
你可以請主委他們去跟對方協調
協調無效再用法律來維護權利
喬巴號 衝呀
我們社區是有跟律師簽約 ~~當做我們的法律顧問
遇到不繳管理會 想要占用公共空間
改變大樓外觀

通通經由法律處理

但是~~我們還是一堆人門前擺鞋子呀
遇到這樣的鄰居
愛佔小便宜的
真是讓人厭惡
??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沒想到這麼荒僻的問題,也能在 01 找到答案。

剛溫!剛溫!
這個問題之前也遇過,基本上由管理委員與之溝通或請里長與之溝通,若行不通就是走法律途徑,

1.先以管委會的名義發存證信函(以新住戶的戶籍所在地才有法律效力喔)給新住戶告知社區的規範,並限期要回覆以違規是事項。

2.若在期限內都不處理,則在以管委會之名義發文給縣市政府的管理單位(沒記錯的話好像是建設局),記得要寄副本給新住戶,以盡到告知的義務。

3.在管理單位收到社區的公文後,會先派員到社區拍照存證,之後會以政府的名義發文給新住戶要求限期改善,若在期限內仍不理採,之後會請工務局的人才拆除違規的部份,且拆除之費用由新住戶清償。

一般而言,住戶收到政府的公文就會自己拆掉了!!我們社區的就是這樣。

但是以上之流程,基本上要托一段時間,特別是公家機關的辦事效率,如果新住戶的後台夠硬的話,工務局的拆除大隊的出現更是遙遙無期。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方式可以作以就是以媒體的力量去壓迫政府加速執行公權力,另一種最後的法律途徑可以進行,就是召開社區所有權人大會,在會中作成決議因該住戶不願遵守社區規範,要求該住戶搬離社區,如果他不願意,就以會議記錄為依據申請法院拍賣該戶之房屋,法律上有這樣規定,不過我沒聽過有社區這樣作啦。



感謝!感謝!這樣我知道該怎麼建議管委會了。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