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沒有大大知道要如何處理外勞宿舍惡鄰??
http://bulumi.pixnet.net/blog/post/27839809
我已經快被吵到瘋了
拜託~~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劃書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看護工適用)
※項目及基準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一) 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如設置餐廳、廚房應合乎下列規定: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六) 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三、伙食:
(一)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三十人未滿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貳、住宿:
●一、宿舍須取得合法建照及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證明文件,消防設施須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
●二、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一.六公尺以上,其他時為一.二公尺以上),並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三、宿舍不得設置於以下工作場所內:
(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四、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以總人數,每人應在三.二平方公尺以上。
●五、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所、盥洗設備:
(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便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設施。
●(四) 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其隱私。
六、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七、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公布。
八、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參、管理方面:
●一、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設置外國人生活管理人員,基準如下: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管理人員一人。
有打黑點的條文,你外勞芳鄰應該是沒有達到標準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請勞工局常來檢查
每次檢舉一個條文
像這條應該就沒過
●一、宿舍須取得合法建照及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證明文件,消防設施須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
再吵就找其他條文檢舉,讓雇主及仲介公司用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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