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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問題多多,管委會、老住戶欺人太甚

11/19(五)所有權人大會
經三年的爭取,公有停車位終於公平抽籤(汽車5,機車8)

臨時動議
有位張太太:停車位可以停機車嗎?(意指已停一部汽車,可否再停機車)
林先生附議:幾年前的會議不是決議:停車位禁停機車。

我舉手發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這屆主委:以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法律的部分要到縣政府問才知道,有必要可申請調解;如停車位多停一部機車,
     會增加鐵捲門耗電,機車也比較危險。

我舉手發言:
一、停車位一汽車一機車都是我本人使用,同一時間只能使用一種交通工具,何來增加耗電?
二、照這樣電梯使用,我們這一戶只有夫妻二人,若其他戶住四人以上的話不就要多付一倍
三、何時的會議決議(96年以前根本就沒有會議紀錄),我三年前開始提公有停車位每年公平抽籤,生活公約寫的很清楚(手上拿著生活公約)大家有遵守嗎?
四、機車怎會比較危險,以車道寬度汽車駕駛人技術不好才危險,若說縱火屬人為,汽、機車危險層度一樣。
五、以我私人產權停車位一汽車+一機車並無超過停車格線,反觀有好幾部汽車超過停車格線佔用車道,相較之下更容易造成危險。(停車位權狀有分大小)

這些公有停車位長年被佔用,而他們的說法是:一開始都沒人要租,是有人拜託他們租的,後來有住戶說:每次有人提到公有停車位抽籤都會被某幾位搓掉。
既得利益者的心態(倚老賣老,住較久的人大),我的大停車位:汽車+機車(心知會成為那幾位既得利益者的攻擊目標),買小停車位停大車,超過停車格線造成大家的危險,你不知道嗎?(真是枉為代書),停車位禁停機車,會議決議是你們7人小組的決議吧!(連會議紀錄都沒有,真會睜眼說瞎話)
昨天看到林先生一直在挪車停好位置,汽車比停車位還大再怎麼挪也沒用,心裡應該很後悔,本想攻擊我卻被我倒耙。機車較危險,偏偏又設機車位,說法真是予盾!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我上網查到的資料營建署Q.102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問題,人是互相的,你不犯我我不犯人,那幾個住戶總是以為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有如聖旨,如再犯我就只好法院見(侵權)。
2010-11-25 16:59 發佈
我記得停車場的功用就是用來停車的,不管是兩輪還是四輪的應該都沒差。但如果不是用來停車的話(堆放物品或當倉庫用),是可以檢舉的喔~~~~這樣大樓主委會被罰!!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今天的新聞報導..
fangchen wrote: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恕刪)


如果這位民眾是在汽車停車格內"只停放一輛重機"的話

我想這處罰是有點沒道理,因為重機在道路上停放本來就是比照小客車

但以網路新聞翻拍的圖片來看


這位民眾似乎是在汽車停車格內"同時停放汽車+重機"

在道路上已屬於違規行為,不過這是私人空間,警察也管不著

至於汽車停車格內究竟停幾台車,新聞內也沒說得很清楚就是了


不過我個人是比較讚成停車場的車種一致性,汽、機車停放規劃在不同區域內,而不是混在一起

因為地下停車場空間,柱子很粗,視距不是很好

要是有住戶的小孩子騎機車在裡頭亂竄,也是蠻危險的
Roguesl wrote:
11/19(五)所有...(恕刪)

經三年的爭取,公有停車位終於公平抽籤(汽車5,機車8)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二章第四條應該指的是擁有單獨所有權的車位,共同公有的如果是租賃關係,應依租約規定,共同公有即便是抽籤則應從其住戶規約,例如不得堆放雜物或機車.

喊多喊空都好,請拿出點料來!
Ida102 wrote:
如果這位民眾是在汽車停車格內"只停放一輛重機"的話
我想這處罰是有點沒道理,因為重機在道路上停放本來就是比照小客車
但以網路新聞翻拍的圖片來看
這位民眾似乎是在汽車停車格內"同時停放汽車+重機"
在道路上已屬於違規行為,不過這是私人空間,警察也管不著
至於汽車停車格內究竟停幾台車,新聞內也沒說得很清楚就是了

哪一條交通法規定一個停車格只能停一部車?似乎找不到耶!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Ida102 wrote:
如果這位民眾是在汽車停車格內"只停放一輛重機"的話

我想這處罰是有點沒道理,因為重機在道路上停放本來就是比照小客車

但以網路新聞翻拍的圖片來看

這位民眾似乎是在汽車停車格內"同時停放汽車+重機"

在道路上已屬於違規行為,不過這是私人空間,警察也管不著

至於汽車停車格內究竟停幾台車,新聞內也沒說得很清楚就是了


不過我個人是比較讚成停車場的車種一致性,汽、機車停放規劃在不同區域內,而不是混在一起

因為地下停車場空間,柱子很粗,視距不是很好

要是有住戶的小孩子騎機車在裡頭亂竄,也是蠻危險的




現在一般管委會對停車位的的認知大多是只不要超出自己的停車格,格子裡要停汽車、機車、腳踏車或是全部都停大多都不會干涉。

以您貼的照片來看,那個停車格沒有劃車位線,如果重機停的位置已經超過的停車格的大小,基本上就已經算是佔用公有空間停車。如果是汽車及重機都停在車位線內,就沒有佔用的問題。不過以那款汽車的大小及重機停的位置來看,不可能沒有超出停車格。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專有車位應該是可以排除外力干預的..


EC
eric92821 wrote: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恕刪)

因新聞寫得沒很詳細,其實要看情況,結果還不一定,

「希望之河」住戶大會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有住戶大會就代表不是管委會少數人決定!
若「住戶大會」決議有寫入「規約」裡,且經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就算是私有車位也一樣可以管。
就像某些私人的陽台,不能裝冷氣室外機一樣。
但若「住戶大會」決議只寫個「停車場管理辦法」,但沒有送交主管機關報備,管委會當然就不能管了!

而「住戶大會」在「停車場管理辦法」裡寫違者每次罰1000元,要主管機關同意應該很難!
管委會又不是警察或公職人員,哪有"罰款"的權力...
所以,看起來這個「住戶大會」決議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並沒有送交主管機關報備。

也就是若經主管機關報備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上有寫不能停機車,
管委會也只能找警察把機車拖走,是否要罰款是警察的事! 管委會不得執行開罰單的公權力。

而樓主租用共用停車位的問題,其實也一樣!
必須要 1. 住戶大會決議寫進規約 2. 規約送交主管機關報備
兩項都完全符合之後,這個規約才有法定的約束力。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也就是若經主管機關報備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上有寫不能停機車,

管委會也只能找警察把機車拖走,是否要罰款是警察的事! 管委會不得執行開罰單的公權力。

私人規約可以凌駕政府機關的解釋文?

內政部營建署72.4.1台內營字第1413377號函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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