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1. 如果管委會開會的出席人數不到全部委員人數的一半, 這樣可以開會嗎?
這樣開會的結論有效嗎?
2. 管委會開會通知是否一定要"事先公告" ?
好讓其他住戶知道某月某日管委會要開會, 要參加的也可以參加
以上小弟有翻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好像沒規範
那如果住戶規約也沒規定, 是不是管委會出席委員不到一半也可開會?
管委會不需事先公告開會時間地點, 私底下電話打一打各別通知一下, 也可以開會?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解題1:依第四項,所以人數不到一半不能開會。既然不能開會,其討論的結論自然無效。
解題2:依第二項,"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至於是否公告予其他住戶並無規定,但依第六項,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但是切記,這些規定只是內政部營建署幫忙擬定的範本,所以實際內容的調整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做修正。所以你可以找出你們大樓的規約查看看。
1個是管委會(公設相關問題) 另一個是住戶本身(私人部分)
罰管委會錢誰出當然是由管理費支出 管理費錢誰出當然是由住戶繳啦
所以問題又回到原點 是公寓大廈管理法爛
建議板主的問題想解決也不是沒辦法 要從住戶規約下手制定
1. 強制流值管委會委員(依版本社區200戶選10個 20年才輪一次)
2. 缺席委員罰則(罰多一點才有效)
3. 制定每月開會一次(因每個月有管理費收支及維修廠商工程款)
4. 如當年度委員不願出面交接 管委會若有罰款概由當年度委員概括承受
如此大家皆有機會替社區服務 也可讓住戶熟知委員會運作及社區財務狀況
(在下社區112戶 每次開所有權人會議用技術性流會代過 第2次送100元禮券才過1/5 門檻
最好笑是去年加開第一次召臨時所有權人會議制定以上規約竟然有30幾位出席 好強的出席率
要罰錢大家全跑出來啦七嘴八舌 不過也順利把當了10多年委員會職務交接出去
想當然以上規約沒通過 你想有住戶會想不開會罰自已的錢嗎?
想通過時因於委員會成立一併制定住戶規約 才是上策)
總歸一句話 : 社區是大家的 想要社區好 唯有大家多盡心
在說社區爛時自己有想過自己有替社區作多少事 不過說實在你確定下一個社區(鄰居)會更好嗎 ?
為了要讓社區事務得以進行,實務上就開始會有補簽名這種措施出現。現代人說真的也很忙,有時要湊齊一票人也真的很困難,太頻繁的流會可能會讓有心出力的委員也冷了,所以,有時一些法理外變通的方法也可以考慮彈性運用,畢竟如果未出席委員願意補簽,也算是同意了。當然,社區住戶的共同監督才是最終的防線。
2. 管委會開會可以不用公告,只要正式通知各委員出席即可,事實上只要社區運作順暢,很多管委會也是用電話甚至電郵連絡,時代不同了,作法也可以與日俱進。有些管委會的確不歡迎住戶參加,因為某些住戶在某些議題上真的會很盧...可能會影響會議的進行。但一般來說如果有住戶要參加,大部份的管委會應該還是會以歡迎的態度面對,畢竟有這麼主動積極的住戶,下次就不愁找不到人當委員了....

管理條例是基本的規範而已,社區的型態現象千百種,它不可能管到太多的細節,也不可能要求人人乖乖照著做,它最主要是提供一個框架及基礎運作的依據,對於初創的社區會有最大的助益,至於已經運作已久的社區,靠著大家共同出力與監督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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