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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開會的合法性?

請問各位大大

1. 如果管委會開會的出席人數不到全部委員人數的一半, 這樣可以開會嗎?
這樣開會的結論有效嗎?

2. 管委會開會通知是否一定要"事先公告" ?
好讓其他住戶知道某月某日管委會要開會, 要參加的也可以參加


以上小弟有翻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好像沒規範

那如果住戶規約也沒規定, 是不是管委會出席委員不到一半也可開會?
管委會不需事先公告開會時間地點, 私底下電話打一打各別通知一下, 也可以開會?

2010-05-07 8:0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會 合法性
小弟剛好現任大樓的總務委員....說說我們大樓的一些作法.

1.如果開會人數不到全部委員人數一半,這個狀況很少發生,因為我們各委員都是熱心公益的委員.並無此情況發生,如果真的有此情況發生時,則開會結論也有效,因為事先都會先公開告知各住戶說明哪天要開會.

2.沒錯,都會事先告知貼在電梯,很歡迎其他住戶連同參加.因為我們大樓只有 8x 戶而已,很好溝通的.

基本上平日事務都是管理員與主委做協調討論,而在開會時間時需報告給相關委員了解知道(善盡告知義務).

如有需要金錢上的決議才會放到管委會來討論.
依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解題1:依第四項,所以人數不到一半不能開會。既然不能開會,其討論的結論自然無效。

解題2:依第二項,"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至於是否公告予其他住戶並無規定,但依第六項,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但是切記,這些規定只是內政部營建署幫忙擬定的範本,所以實際內容的調整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做修正。所以你可以找出你們大樓的規約查看看。
說實在就算你熟讀公寓大廈管理法又怎樣 ? 里面罰則對像是罰誰 ?

1個是管委會(公設相關問題) 另一個是住戶本身(私人部分)

罰管委會錢誰出當然是由管理費支出 管理費錢誰出當然是由住戶繳啦

所以問題又回到原點 是公寓大廈管理法爛

建議板主的問題想解決也不是沒辦法 要從住戶規約下手制定

1. 強制流值管委會委員(依版本社區200戶選10個 20年才輪一次)

2. 缺席委員罰則(罰多一點才有效)

3. 制定每月開會一次(因每個月有管理費收支及維修廠商工程款)

4. 如當年度委員不願出面交接 管委會若有罰款概由當年度委員概括承受

如此大家皆有機會替社區服務 也可讓住戶熟知委員會運作及社區財務狀況

(在下社區112戶 每次開所有權人會議用技術性流會代過 第2次送100元禮券才過1/5 門檻

最好笑是去年加開第一次召臨時所有權人會議制定以上規約竟然有30幾位出席 好強的出席率

要罰錢大家全跑出來啦七嘴八舌 不過也順利把當了10多年委員會職務交接出去

想當然以上規約沒通過 你想有住戶會想不開會罰自已的錢嗎?

想通過時因於委員會成立一併制定住戶規約 才是上策)



總歸一句話 : 社區是大家的 想要社區好 唯有大家多盡心

在說社區爛時自己有想過自己有替社區作多少事 不過說實在你確定下一個社區(鄰居)會更好嗎 ?
1. 如果管委會開會的出席人數不到全部委員人數的一半, 這樣可以開會嗎?

除非規約另有規範,不然只能說開會有瑕疵,就法律而言就見仁見智了
不過,這點,有些許的管理委員會常常出現那種兩人開會,然後才給未出席委員補簽名的怪現象

2. 管委會開會通知是否一定要"事先公告" ?
好讓其他住戶知道某月某日管委會要開會, 要參加的也可以參加

除非規約有規定~
有的管委會不喜歡住戶出席,.....因為有的住戶是自私的

基本上有公共議題,可以事先提案,會議決議有爭議,可以和住戶聯署,請管委會說明。



1. 就法來說,如果含代理人數仍未過半數,則會議及其決議都不構成效力。這種規定是兩面刃,除了構成基本的多數決要素外,一方面是可避免管委會或社區事項被少數住戶綁架,但反過來看如果遇到意願及主動性都較低的管委會成員,那麼就會造成常常流會的問題,而且這還蠻常見的。

為了要讓社區事務得以進行,實務上就開始會有補簽名這種措施出現。現代人說真的也很忙,有時要湊齊一票人也真的很困難,太頻繁的流會可能會讓有心出力的委員也冷了,所以,有時一些法理外變通的方法也可以考慮彈性運用,畢竟如果未出席委員願意補簽,也算是同意了。當然,社區住戶的共同監督才是最終的防線。

2. 管委會開會可以不用公告,只要正式通知各委員出席即可,事實上只要社區運作順暢,很多管委會也是用電話甚至電郵連絡,時代不同了,作法也可以與日俱進。有些管委會的確不歡迎住戶參加,因為某些住戶在某些議題上真的會很盧...可能會影響會議的進行。但一般來說如果有住戶要參加,大部份的管委會應該還是會以歡迎的態度面對,畢竟有這麼主動積極的住戶,下次就不愁找不到人當委員了....

管理條例是基本的規範而已,社區的型態現象千百種,它不可能管到太多的細節,也不可能要求人人乖乖照著做,它最主要是提供一個框架及基礎運作的依據,對於初創的社區會有最大的助益,至於已經運作已久的社區,靠著大家共同出力與監督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管委會成員應該都是無給職...

再多的熱心也需要多數住戶的之持及相挺才做的下去啦...

一個社區什麼樣的爛人一定都有..

若發覺社區住戶多數互相漠視..事不關己..

這種社區多半所造成的結果是:爛..有能力的搬..留下的爛數就增加..然後就更爛..

這樣房價會好的起來就見鬼了

我覺得若管委會成員沒有人數的限制..應該多選幾人擔任..(每一職務都要有正副互相支援)

以上個人感覺(稍有離題....抱歉)
分享是快樂的~
請教各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根管委會有何不一樣,何時需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何時需要開管委會,小弟的社區目前僅有三十幾戶,其中約有一半是出租給房客,
若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根本無法到達二分之一,因為房東根本不會出席
管委會僅有三名成員,主委,監委及財委,
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這三名成員到齊就可以決議大樓相關事項
委員過半聯署給主委要求開會!!主委依舊裝死不開會~這過半的委員自己開會是否有公正性??
ezwu wrote:
請教各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根管委會有何不一樣,何時需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何時需要開管委會,小弟的社區目前僅有三十幾戶,其中約有一半是出租給房客,
若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根本無法到達二分之一,因為房東根本不會出席
管委會僅有三名成員,主委,監委及財委,
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這三名成員到齊就可以決議大樓相關事項(恕刪)


我住的社區也有類似的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都不夠。

我住的社區管委會的作法是,同樣還是發開會通知,第一次人數不足流會,第二次會議的人數門檻就可以比較低,會就開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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