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大家也知道侵害配偶權的缺點
除了實際上的求償金額很低之外,看新聞還有說 有些法官甚至不承認配偶權的存在
深入了解一下才知道,原來配偶權不是法律明文規定
而是基於過往實務判決才漸漸衍生出這個概念
看了其他新聞內容是這樣寫
法官認為,通姦雖已除罪化,但民事求償不應成為變相的道德審查工具。法官認為應將感情與婚姻的定義權還給人民,不應強行將自我預設的婚姻價值套入,再以侵權行為法介入審查,最終僅以一筆金錢將人民的婚姻「清算了結」,駁回受害配偶的求償。
說真的,這種判決也是蠻奇怪的..
如果連法官都不支持人民的賠償請求
那面對外遇的人不就真的沒轍了嗎?
無奈也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