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多年的配偶,雙方經濟獨立,無子女,感情也沒有什麼問題。
但女方所有的保險身故受益人都指定給原生家族,
男方保險則設定為法定受益人。
女方最近癌症復發,這時男方提出,如果女方後續失能無法自理,
則請女方家族負擔照顧的義務,並於身故後領取保險金。
男方提出這樣的協議,合乎情理法嗎?
補充一下:
男女雙方的保險都是自行購買的,和家族無關。
男女雙方的自己經濟都還可以過得去。
男方家族成員都沒有經濟問題;
女方家族因為投資超過自身能力,有經濟壓力。
aesuperworm wrote:
1.女方保險是誰買的...(恕刪)
男女方的保險都是自行購買的,和雙方家族無關。
一方生病就要離婚,這個有點太現實,目前雙方還沒有計畫要走到這一步。
目前只是要約定萬一[失能]後,要怎麼辦。
但法律上沒有這個義務,
法律關係上
保險契約歸保險契約;
繼承關係歸繼承關係;
扶養義務歸扶養義務..
假設受益人是女方父母,
身故保險金不算遺產,女方父母可以拿保險金;
繼承財產配偶一半,從這個案例來看,因為沒子女,
配偶拿一半,剩下父母分;
配偶互負扶養義務,
和保險金誰拿無關...
如果女方資產還算多,
也可以找律師或會計師用個信託,
把財產信託出去,作他益信託,
(如果要作,請務必先去找律師或會計師先談好,因為有視同贈與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分配問題,
因為這個東西沒安排或設計好,會非常非常麻煩,未受其利先受其害,但如果資產頗豐,信託其實是個好用而且可以很靈活的東西)
用信託財產來照顧男方的生活,
然後男方可以多出錢照顧女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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