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媽離家1年多,留下2個男孩(小二 , 幼小班) 期間均沒來探視過孩子
我們二老帶小的住住宅區 , 孩子的爸帶大的住公司樓上 (居住距離2公里)
半年前我們提離婚官司 , 現訴訟中
(須先調解庭 , 調解中 , 調委令:必須先讓孩子的媽會面交往2次 !)
2個孩子政府給的照護費,從出生以來一直是孩子的媽在領
上週六日讓孩子的媽會面交往2天一夜 ! (孩子的媽家裡賣冷熱飲的 !
會面交往2個白天,孩子都在店裡 ! 方便顧店又顧小孩.
我們有去暗中觀察到幾點
1-現疫情中賣冷熱飲開放空間,有感染風險
2-冷熱飲,滾燙湯水,場所有危險性
3-上週北部天氣寒冷有各買一套衣服(褲子很合身但有點短)
4-約定晚上6點我們接回,上車後孩子表示肚子餓,沒吃晚餐,還沒洗澡
因上述原因+上有1年多沒見過孩子了
當媽媽的竟然沒用政府給孩子的照護費,買幾套衣服帶回來
也沒讓孩子吃晚餐,彌補一下母愛
因此我們想"暫停會面交往"
請問大家
我們可以這樣做嗎?
都還有探視權
作為祖父母有正當理由拒絕對方會面嗎?
兒童也是獨立思考的個體
除非小孩有表達其他不同意見
沒有的話,還是該正常讓母子見面
有法律就按律實行吧
這也不是法院,也沒聽到兩方說法
單方論逑,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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