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Kuo wrote:
通姦成立的條件很嚴苛的
不是說你嫖妓就是通姦的
『通姦』是你在講的,認定的確是法院在認,但過往都會認可至少婚外情的部分,也就是『婚姻無法維持』,差別只是撫養權歸屬及女方能否成功對男方求償而已,單純要離婚的話,只要是嫖妓為事由就足夠了…
https://www.global-detective.org/news_page_974_0
『法官認,鄧男在婚姻期間確曾買春,接受多名女子性服務,雖刑事部份鄧男獲不起訴,但侵害配偶權侵權行為不只侷限通姦行為,夫妻任一方有逾越結交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不正當往來,即視為破壞婚姻圓滿幸福,因而認定鄧男已干擾婚姻圓滿,導致原告精神痛苦,認定原告主張有理,法官審酌兩造社經地位及損害程度,判被告應賠前妻20萬元。』
David-Kuo wrote:
通姦成立的條件很嚴苛的
不是說你嫖妓就是通姦的
有律師說
嫖妓是可以算通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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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
所以 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 。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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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
就是只有配偶才有交合的權利, 也是義務
所以配偶不給行房才能以不履行義務之名訴請離婚
亦換句話說
去嫖妓, 就差不多失去了在離婚協議書自主簽名的權力
上面節錄的最後一句樓上網友也已提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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