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間房子岳父這邊出了700萬, 我覺得樓主不需要再去想要共同登記,共同登記了之後, 未來反而被人家更容易藉此情緒勒索.所以這房子就登記給老婆, 未來小孩子出生長大時, 再藉口要換空間大一點的房子,新房子再共同登記, 這樣才是正解.
老德帥 wrote:我建議她房子不要跟她媽買,她媽這種個性,剛剛舉的例子,就不要以後有要幫忙或一堆要求如我們不從,就會說「那700都給你了,我租別人還賺更多,你都拿了還這樣等等等」太多囉嗦的事情都可能會發生我這人是不欠人人情為主,我跟她說就算你媽送我我也不敢拿,拜託不要...(恕刪) 即便你不拿,以後她媽有要求,還不是一樣要幫忙,你以為是娶了就可以斷絕她和娘家的關係嗎?能拿就拿,反正,你到最後,要付出的結果是一樣的,何不......多拿一點好處.果然,他們家的人講的是對,你果然還是太嫩了!親情,是沒有辦法用欠人人情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