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nie27979239 wrote:
看完之後,我個人覺得...
1.>一般公司主管怎知道員工懷孕? 公司在用人時,他會給你試用期,當試用期滿,如果合適會轉正式員工,您文中提及,你已經通過試用期後,公司要資遣你, 其實公司管理階層有他的想法,您是孕婦,如果因為工作而造成不便或意外,我想這是公司跟您都不願.所以公司寧可選擇放棄人才資遣您.當然這作法上,其實還可以用情理方式解決,一如您提及放棄產假(這其實是您權力不需放棄),或者您可以直接找更高層主管去協調最後工作時間並爭取留職停薪(產後上班),如果公司的顧慮是在您工作期間的安全性等問題,這樣彼此都有空間.
因為工作而造成不便或意外,我想這是公司跟您都不願.所以公司寧可選擇放棄人才資遣您.
這句話表面聽起來很好聽
但是說實在的就是公司不願意付給
剛就職不滿半年的員工產假薪資
如果說公司是為員工好
怕工作而造成不便或意外
那可以調整職務
做些文書處理之類的
直接資遣不就是擺明了不願意付產假薪資嗎?
做不到半年資遣費頂多6-7000
放個產假依規定要給56天薪資
一個月27000這樣公司至少要給50000
看到這裡
你不要告訴我公司是因為怕板主工作造成不便或意外才資遣她的
之前有立委提出產假薪資由勞保給付
但是會增加現行保費而沒通過
我是覺得本來產假就應該由勞保給付
這樣會省去很多麻煩
對公司對員工都好
祝 官司必勝
小孩平安 生產順利
不懂 為何 員工有義務要告知 公司 已違法
不能隨意資遣孕婦
這是常識
連這點常識都沒有 還能當人事
那這家公司沒前途了
請了一個 這麼兩光的人事
還害公司被告 公司 應該要先資遣這個人事才對
也許這個人事指是被派出來當打手
但是 能力真的很差
應對 太愚蠢 先自招 因為懷孕所以資遣
後又 耍無知 不知 資遣孕婦 犯法
陳皮梅的媽 wrote:
今天到台北市政府勞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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