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公司主管怎知道員工懷孕? 公司在用人時,他會給你試用期,當試用期滿,如果合適會轉正式員工,您文中提及,你已經通過試用期後,公司要資遣你, 其實公司管理階層有他的想法,您是孕婦,如果因為工作而造成不便或意外,我想這是公司跟您都不願.所以公司寧可選擇放棄人才資遣您.當然這作法上,其實還可以用情理方式解決,一如您提及放棄產假(這其實是您權力不需放棄),或者您可以直接找更高層主管去協調最後工作時間並爭取留職停薪(產後上班),如果公司的顧慮是在您工作期間的安全性等問題,這樣彼此都有空間.
2.>您最後採用告上勞工局,這會造成公司管理階層壓力.原本可協調事情,變成不可協調(因為公司會擔心個例一開,以後眾多員工都會動不動就告公司),為此公司只能採取強硬態度去處理,寧可罰錢也不妥協.是您的作法把管理階層逼上火線了.再說勞工局並不是您的雇主,他們不會發錢給您的.他們話都可以隨便講,甚至建議您告上法院,但是沒工作的是您,真打官司就算您贏了,問題需要耗時多久呢?
勞資雙方是一刃兩體,偏資方 那勞方賺不到錢,人材留不住,只是消耗資方資源,最後也是要被淘汰,偏勞方 資方無法賺錢,最後也是宣告倒閉 勞方也失業. 怎樣去贏取彼此雙贏,這是管理的藝術.
這是我個人看法 端看您心理是否真在乎這份工作? 相信您會有睿智的作法的!!!
或者 根本沒有勞工法的觀念
以為員工被資遣 摸摸鼻子走了就算了
公司知道原po懷孕後,依法可將她調任輕鬆的工作
但卻以明顯懷孕歧視的理由資遣
與其怪原po沒盡告知義務
不如怪公司本身不遵守法規
你因這理由趕我走 我何必留情面給你
這應該告公司以記教訓 管他後面員工因這案例告不告
公司若又再次犯法 員工能不告嗎?
勞工為公司賣命還不給予應有的保障,只顧利益的公司應該嗎?
簡言之,公司福利待遇跟平等制度佳的話,員工哪來理由告
以偏袒資方的角度看待是不對的
身為勞工們是應該有同理心的
法律給您了工作權,就要保障自己的工作權
而不是默不出聲讓公司繼續以這理由資遣下個受懷孕歧視等的員工
因為台灣的公司有工會的比例不多
個人力量又薄弱不能跟不平等待遇的公司對抗
所以才要制定性別平等法 勞基法...等保障處於弱勢的女性員工
原po做得沒錯!這告公司一定告得贏
別擔心了 安心生產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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