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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如果老婆因為懷孕被公司要求離職, 有沒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忙

小弟我是沒什麼再碰法律
不過家裡的兩位都是在法院上班的
所以大概知道一些東西

像這種狀況最好是去投訴
也建議像上面的學長說的
拿mp3去錄音做證據
再怎麼說法律都是講求證據的
有證據好說話
但是不建議用Kimble的大絕招
公司跟公司之間可能會有一些微妙的關係
這麼做的話可能會導致你以後找不到工作 ...

總之
先投訴就對了
就讓我們跟著陽光 乘著落葉 隨風飄洋 http://blog.k2ds.net/
Kimble wrote:
還有一招大絕招~
版主太座所服務的公司,如果情愫真已經決裂~
嘿嘿嘿~
除了跟在上位主管說要去勞工局投訴外,還會到暈倒、阿兜比等公司
告他們使用非法盜版軟體(少說罰款30萬以上,而且你還有獎金)...
到時她就會反過來找你跟你談了~ 哈哈哈~


要怎麼知道公司用的軟體是非法的呢?電腦中哪裡看的出來?總不能隨隨便便就誣告公司的軟體是非法盜版的。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勞工局不只扮演協調角色,他們比較站在勞方立場,如果勞工局不行,就往上告到勞委會去,
順便看能不能上水果日報.

另外:大夥發言時,可不可以不要用"大大"這個稱號,整篇看下來都是大大大大大....
看了好痛苦
ROBERT wrote:
要怎麼知道公司用的軟...(恕刪)


問問公司的MIS就知道啦~
勞工局真的沒用,
協調時,他們是會幫勞工爭取,但資方硬裝死,勞工局也沒皮條,

上法院,資方只要找幾個在職的主管(還在領他錢的)作證,
出來抓住1個你過去沒人在意,現在驚天動地的小過錯,
以不適任說要解雇,
多數法官都是一畢業就開始考執照、考法官,
很少有任職於私人企業的經驗,
哪覺察得出這種欺負人的卑劣手段,

依證據判案,
上班表現、工作成果、打卡資料還不都在資方手上,
小蝦米要如何取得?
最後還不就聽信「證人」的證言

嗚呼哀哉!
大家都只注意勞基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三六六○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

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感謝各位的經驗分享
我老婆現在應該是不想繼續待在那家惡劣的公司了
只是目前不知道要如何跟公司來協調這件事
看完文章後發現
是不是如果現在不同意資方的片面解雇
是否仍要到公司繼續上班,以保留證據
若公司仍是執意要解雇的話
可以接受資遣證明嗎?
還是不能接受要繼續上班

另外,如果不想待的話
可否要求資遣費(預告時間的工資及依照年資計算的資遣費)+產假兩個月的薪資?
這樣會不會對他們太仁慈?
謝謝!!
如果如此也不用考慮是否要與公司協調
如公司地點是為於台北市
兩性平等法部份台北市政府是十分嚴格

只要不主動寫離職單,且電話告訴公司會至勞工局申訴即可.項目包括勞基法與兩性平等法

然後可至勞工局或其網站申訴,但申訴時也盡量強調懷孕之情事,與無辜之狀況.

大部份之公司自知理虧,可能不用到勞工局就會主動與你談後續之處理狀況

另外離職證明或資遣證明部份,不論任何狀況公司皆須無條件開立
照顧孕婦就是照顧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這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之一
所以,勞動法規中對懷孕的女性有諸多保護措施
以懷孕為理由,而要求您的夫人離職或留職停薪,絕對是不合法的~~~
勞動基準法或許沒有明文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寫的很清楚喔!

以下補充一下相關法條供您參考: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大意就是,要先向地方政府所在的勞工局申訴,申訴結果如果任何一方不滿意,可以向中央政府的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訴願。


看來尊夫人的公司應該是查覺無法以懷孕為理由資遣尊夫人,
所以現在打算用不適任工作為由打發尊夫人.......但是!懷孕是特殊狀況,不能隨便說人家孕吐就不適任工作。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甚至規定: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公司如果要用不適任工作為理由,叫尊夫人走路,就要有付資遣費的覺悟,因為勞動基準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如非員工犯了逕行解雇的天條,依法公司不能叫你明天就走。

如果要據法力爭的話,要注意的是,不要在任何離職文件上簽名!簽了就表示你是自願離職了,公司可就一毛都不用付了!

但是要不要與公司對抗、要做到什麼程度,真的就要您與尊夫人慎重思量了.....
關於這點,我很同意雁初行大大的看法哦!
在沒有離職前,當然要去上班囉,不然要有請假證明,否則公司說你惡意曠職...
法律規定再多,你再有道理 ,不是搬出來公司就會怕了你,
一切都得靠證據來支撐,切記!

資遣費愛怎談都可以,不過能拿到多少是另外一回事,
一般資遣費包括預告時間工資及依照年資計算的資遣費是合理的,
不過產假得生產後憑出生證明來請滴

夫人懷孕期間要找新工作我想也不太容易,這一拖恐怕要一年,
若按樓主所述,公司要求自行離職是笑話,
既使資遣也是非法,問題在於個人難敵公司力量,
當公司不准夫人上班(例如把夫人擋在門外),又要求自行離職時,
不簽,直接到勞工局申訴,進入協調階段...

一般公司吃定你不會上法院,麻煩,協調時睜眼說瞎話,推拖拉都有,
其實公司也不願上法院,所以充分的證據可以讓你在勞工局
協調時較有勝算...

ps, 若是遭資遣,記得六個月內可憑資遣證明申請薪資 60% (不得高於24K) 的補助(有錯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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