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勞動法規中對懷孕的女性有諸多保護措施
以懷孕為理由,而要求您的夫人離職或留職停薪,絕對是不合法的~~~
勞動基準法或許沒有明文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寫的很清楚喔!
以下補充一下相關法條供您參考: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大意就是,要先向地方政府所在的勞工局申訴,申訴結果如果任何一方不滿意,可以向中央政府的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訴願。
看來尊夫人的公司應該是查覺無法以懷孕為理由資遣尊夫人,
所以現在打算用不適任工作為由打發尊夫人.......但是!懷孕是特殊狀況,不能隨便說人家孕吐就不適任工作。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甚至規定: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公司如果要用不適任工作為理由,叫尊夫人走路,就要有付資遣費的覺悟,因為勞動基準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如非員工犯了逕行解雇的天條,依法公司不能叫你明天就走。
如果要據法力爭的話,要注意的是,不要在任何離職文件上簽名!簽了就表示你是自願離職了,公司可就一毛都不用付了!
但是要不要與公司對抗、要做到什麼程度,真的就要您與尊夫人慎重思量了.....
關於這點,我很同意雁初行大大的看法哦!
法律規定再多,你再有道理 ,不是搬出來公司就會怕了你,
一切都得靠證據來支撐,切記!
資遣費愛怎談都可以,不過能拿到多少是另外一回事,
一般資遣費包括預告時間工資及依照年資計算的資遣費是合理的,
不過產假得生產後憑出生證明來請滴
夫人懷孕期間要找新工作我想也不太容易,這一拖恐怕要一年,
若按樓主所述,公司要求自行離職是笑話,
既使資遣也是非法,問題在於個人難敵公司力量,
當公司不准夫人上班(例如把夫人擋在門外),又要求自行離職時,
不簽,直接到勞工局申訴,進入協調階段...
一般公司吃定你不會上法院,麻煩,協調時睜眼說瞎話,推拖拉都有,
其實公司也不願上法院,所以充分的證據可以讓你在勞工局
協調時較有勝算...
ps, 若是遭資遣,記得六個月內可憑資遣證明申請薪資 60% (不得高於24K) 的補助(有錯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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